2019烈嶼鄉「烈嶼風情」攝影比賽
一、 活動宗旨:
為結合烈嶼地區推廣觀光,藉由攝影比賽活動,希望可增進更多民眾對烈嶼地區特色文化之發現與認同,經由照片詮釋本鄉美景,藉此活動廣羅烈嶼各角度之美並吸引遊客認識烈鄉,特邀各攝影好手透過鏡頭呈現另人動容之攝影作品,並配合於本鄉圖書館設立攝影相關主題書區,藉此提升圖書館圖書借閱率。
二、 主辦單位:
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三、 協辦單位:
金門縣烈嶼鄉民代表會
四、 攝影主題:
以烈嶼鄉美景為題材(非特寫人物),凡能以優異之構圖、輪廓、光影、色調、技巧等,充分呈現出「烈嶼之美」。
五、 拍攝期限:
自107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止。
六、 收件日期:
自108年9月23日至11月6日止,逾期不受理。
七、 參加資格:
(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且愛好攝影人士,歡迎參加;惟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公所員工不得參與。
(二)每位參賽者作品以3張為限參賽,連作(組照)不收,每人限得一獎項,以最高獎為主。
八、 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藝文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公開評選,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團決議,不得異議。
九、 評審標準:
(一)攝影主題呈現40%(主題內容、創意性、及整體表現等)。
(二)構圖與創意30%。
(三)攝影技巧25%。
(四)主題文字說明5%(說明作品之概念)。
十、 獎勵辦法:
(一)第一名:計1名,獎金2萬元、獎狀乙紙。
(二)第二名:計1名,獎金1萬5,000元、獎狀乙紙。
(三)第三名:計1名,獎金1萬元、獎狀乙紙。
(四)優選獎:計10名,獎金2,000元、獎狀乙紙。
(五)佳作獎:共20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紙。
十一、 收件辦法:
信封上請註明「參加『烈嶼風情』攝影比賽」字樣,如參賽作品因送件過程或於評審前因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生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請於收件期限內送達至:金門縣烈嶼鄉林湖村西路60號烈嶼鄉公所觀光課收,電話:082-364510,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 得獎公布:
經評選後,公告於烈嶼鄉公所官網及金門日報。
十三、 給獎方式:
領獎日期、方式及地點由主辦單位通知得獎者。
十四、 參賽規範:
(一) 作品規格:請沖洗5X7吋之彩色相片,並同時提供電子檔以JPG檔案格式儲存光碟,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參賽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
(二) 投稿作品須為未曾公開發表,無獲任何獎項之作品。
(三) 凡得獎作品,必須主辦單位指定的期限內繳交原底片或正片(以上規格之JPG 及Tiff 檔,有效畫素800萬以上),未繳交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四) 參加作品無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或爭議者),請參賽者自留原作底片(稿);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五) 參賽作品背面請浮貼報名表(如附件),報名表可自行複製,並寫明所有資料,否則不予評審並取消參賽資格。
(六) 得獎作品,著作權無償讓與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得依著作權法永久性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等之權利,如有印刷宣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等均不另給酬。
(七) 獎項每人限得一獎,以最高獎項為主,得獎者並應交付得獎作品原稿底片及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約定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如無法繳交原作底片及約定書者,即取消獎項並不予遞補。
(八) 得獎作品經查證屬實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品、獎牌或獎狀,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如涉司法爭訟,概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九) 攝影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作者需自行處理,與主辦單位無關;若有糾紛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優勝者取消獎項,並追回獎金。
(十) 參賽作品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十一) 領取獎金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
(十二)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或爭議者)。
(十三) 未獲入選作品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徵選作品若干,其獎同佳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十四) 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比賽簡章之各項規範辦理。
(十五) 主辦單位就本簡章所列事項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
十五、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以本所說明為準。倘因外在因素或政策調整,本所得即時調整計畫並保有修改變更活動辦法之權利。
相關連結:
- 烈嶼鄉「烈嶼風情」攝影比賽(期限:自108年9月23日至11月6日止,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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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
- 主辦單位 : 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 主辦單位電話 : 082-36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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