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全國第六十四屆和家盃排球錦標賽
一、 宗旨:
提倡排球運動,增進身心健康及養成運動精神,增進友誼。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高雄市政府。
三、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高雄市體育會。
四、 承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五、 協辦單位:
高雄市議會、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三鳳宮)、財團法人高雄市覆鼎金保安宮、台灣美津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職工福利委員會、高雄市直轄市商業會、台灣橫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勁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聯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台北松山慈惠堂、森運富生技有限公司、鑫富發實業有限公司、蘇博士幹細胞再生醫學研究機構、廣財洋行、酩悅軒尼斯有限公司、高雄市立福誠高中、高雄市立前鎮國中、高雄市立樂群國小、高雄市立福康國小、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六、 比賽日期:
民國109年1 月18 日(星期 六 ) ~ 1月 21日(星期 二 ) 4天。
七、 比賽地點:
高雄市立福誠高中體育館、福誠高中多功能綜合運動場、高雄市立前鎮國中、高雄市立樂群國小、高雄市立福康國小。
八、 組別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男子甲組
6.高中男子組
7.高中女子甲組
8.高中女子組
9.國中男子甲組
10.國中男子組
11.國中女子甲組
12.國中女子組
13.男童六年級組
14.女童六年級組
15.男童五年級組
16.女童五年級組
17.壯年男子九人制組
18.長青男子九人制組
19.媽媽九人制組
20.男女混合九人制組
九、 參加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外僑及外國朋友愛好排球運動人士,均得依照下列規定組隊參加。(凡報名高中組、國中組、國小五、六年級組比賽之球員,均須為向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辦理球隊登記之球員,非登錄之球員不得下場比賽)。
(一) 社會男女組得自由報名參加。
(二) 大專男女組:在籍男女學生得代表就讀學校組隊參加(限以學校為單位),107學年度大專排球聯賽之公開一級前8名球隊不得報名此組,各校限報2隊。
(三) 高中男女組:限在籍男女學生參加(限以學校為單位),各校限報1隊。
(四) 國中男女組:限在籍男女學生參加(限以學校為單位),各校限報1隊。
(五) 男女童六年級組:限在籍男女學生並於民國96年9月1日以後出生,得代表就讀學校組隊參加,各校限報2隊。
(六) 男女童五年級組:限在籍男女學生並於民國97年9月1日以後出生,得代表就讀學校組隊參加,各校限報2隊。(七)媽媽九人制組:民國74年(含)以前出生之女性得自由報名參加(以身分證為憑),開放外國朋友組隊參加、如報名隊伍數不足4隊則採表演賽性質。
(八) 壯年男子九人制組:凡於民國 70 年(含)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以身分證為憑)。
(九) 長青男子九人制組:凡於民國 60 年(含)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以身分證為憑)。
(十) 男女混合九人制組:採三男六女制且不分前後排,民國74 年(含)以前出生之女性與民國 60 年(含)以前出生之男性得以報名,比賽網高230cm。
(十一) 所有組別之每一位球員限報一組一隊,不得跨組,如經發覺則由大會主動刪除該球員參賽資格,不得異議。如於比賽中察覺或由隊伍舉發時則刪除該球員參賽資格,該隊所有已賽完成績不計。
(十二) 列入莒光盃計分對象之組別(高中甲組及國中甲組),各校限報1 隊。
(十三) 凡報名參加108學年度中等學校甲級排球聯賽之高中組、國中組球隊,限以學校為單位報名甲組,違反規定球隊將取消參賽資格。
十、報名辦法:
(一) 請於中華民國排球協會網站(www.ctvba.org.tw)或高雄市體育會網站(http://www.kmaf.org)下載競賽規程。報名表請寄至高雄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電子信箱(kaovolleyball@gmail.com),並請註明報名組別與隊名,報名完成後請列印紙本連同報名費寄至高雄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二)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8年12月18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三) 報 名 費:1 – 社會組、壯年組、長青組、媽媽組、男女混合組及大專組每一參加球隊報名費新台幣 3000 元整;學生組每一參加球隊報名費新台幣 2000 元整(請以現金袋寄至「高雄市仁武區澄觀路
1318號」,高雄市排球委員會,黃煥永 主任委員收)。
2- 未於報名期限內繳交報名費者不予受理報名,信封上請標明報名組別、隊名、聯絡人電話與手機。
※以郵戳為憑,未用現金袋郵寄因而遺失時,本會恕不負責。
3- 經抽籤後如未參賽,所繳費用恕不退還。
(1) 六人制:領隊、執行教練、教練、管理各一名,隊員十八人(含隊長),
「12 名球員確認名單(含球員號碼及自由球員號碼)(六人制)」。
(2) 九人制:領隊、執行教練、教練、管理各一名,隊員十八人(含隊長)。
「15 名球員確認名單(含球員號碼)(九人制)」。
(3) 以報名名單之先後順序為依據,若須修改請於108年12月18日下午5時報名截止前進行,未進行最後名單確認者,大會將主動自後刪除多餘球員,球隊不得異議。
(4) 各隊之職員欄須完整填寫,未填寫完整者不接受報名;球隊比賽時,若無職員到場,則沒收該隊該場比賽。(5)社會組及各級學生組之執行教練及教練均須具備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規定之各級教練證照(壯年組、長青組、媽媽組、男女混合組除外),並須於報名表中載明教練級別,未具教練證照者不接受報名;未具相關規定教練級別者,不得於比賽時行使教練職權(領隊及管理不得行使教練職權)。
(6) 領隊會議時各球隊需派職員乙人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職權。
(7) 若最後確認名單中之球員,於比賽前受傷需更換者,請提出公立醫院證明,於領隊會議中進行替換(須為原報名之球員),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確認名單。
(8) 凡積分取得莒光盃及中華盃參賽資格而未報名者,停止該校二年不得參加本會主辦及輔導之各項盃賽。
(9) 凡報名莒光盃之球隊,其最後確認12人名單中,須包含於四大盃賽中獲得最佳成績該次12人名單中至少9人,並依下列方式執行:
1、 若四大盃賽最佳成績相同達兩次以上者,則以最先取得最佳成績之盃賽確認名單為依據。
2、 以最佳成績該次確認名單之人數為依據,未達9人者不得要求補足。
3、 若報名莒光盃之球員,未達五大盃賽中獲得最佳成績該次12人名單中至少9人者,則不予參賽並停止該校二年不得參加中華排協主辦及輔導之各項盃賽。
(10) 凡參加本盃賽之選手均具有被本會徵召為各級國家代表隊之義務。
(11) 報名球員名單必須符合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各級球員登記輔導管理辦法登錄之名單(社會男女組、大專男女組、媽媽九人制組、壯年男子九人制組、長青男子九人制組、男女混合九人制組不受此限)。
十一、 種子隊依據:
(一) 社會組、大專組、壯年組、長青組、媽媽組、男女混合組等種子隊以
108年第63屆和家盃成績為依據。
(二) 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等種子隊以108年媽祖盃成績為依據。
十二、 各組報名隊數如未達四隊以上,取消該組比賽。
十三、 比賽規則:
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九人制及六人制最新排球規則。
十四、 抽籤日期:
民國108 年12 月26 日(星期四)下午2 時30 分假高雄市體育會二樓會議室(高雄市中正一路 99 號 07-7266847)舉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五、 領隊會議:
民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假高雄市立福誠高中行政大樓 183 縣道視聽教室(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 176 號)舉行,不另行通知。各隊需有職員乙名出席領隊會議,不得由他人(校)代表出席,未出席者不得更換選手名單(含自由球員)及號碼,報名時如未指定自由球員,該次全賽程中視同無自由球員設置。
十六、 裁判會議:
民國109年1月17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假高雄市立福誠高中行政大樓183縣道視聽教室(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176號)舉行,不另行通知。
十七、 比賽制度:
賽制視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各組比賽均採三局二勝制。
十八、 循環賽計分法
(一) 名次判定:
(1) 勝一場得2分,負一場得 1分,棄權得0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2) 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賽全部賽程中,總得分除以總失分,商率高者為勝隊。
(3) 如前項得失分之商數相同,無法判定名次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賽全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商率高者為勝隊。
(4) 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如屬二隊則以勝者為勝,三隊以上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二) 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任何理由自動棄權,則與該隊對賽之所有比賽皆不計成績,並取消該隊所有 未賽完之賽程,並依籌委會規定予以懲處。
(三) 沒收比賽:於比賽中經裁判處予沒收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分) 數,該受罰球隊往後未賽完之場次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九、 獎 勵:
各組報名球隊在十五隊以上錄取六名、六隊至十四隊錄取四名、五隊以下 錄取三名,由大會頒發獎杯鼓勵。但高中甲組、國中甲組及國小組須打出前八名名次賽計算積分。
二十、 比賽用球:
採用CONTI彩色球。
(一) 男女童五年級組採用三號橡膠球。
(二) 男女童六年級組採用四號橡膠球。
(三) 國中以上採用五號皮球。
二十一、 注意事項
(一) 球員只得參加一隊,若重複報名時,於109年1月17日(星期五)領隊會議時確認歸屬單位,如仍重複時則由大會刪除該名球員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二) 凡參加社會甲組、社會男女組及九人制組之選手在出場比賽期間應帶國民 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正本;大專、高中、國中組之選手應帶學生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正本;國小組之選手需帶數位學生證或 貼有照片之在學證明書(須蓋關防、相片騎縫加蓋校長職官章)及國民身 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正本,以備查驗,各項證件均需以正本為憑。
(三) 球隊比賽服裝及襪子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 顯號碼(1~20號), 球衣必需有中文隊名(隊名及號碼需印製於球衣上, 不得手寫或浮貼,如係浮貼則四周應以針線密縫,否則不得出賽),隊長 胸前應有固定標識,球衣胸前不得有廣告文字或標誌,廣告只能印製於球 衣背後及兩袖,且廣告圖文不得大於球隊名及背號。
(四) 開幕典禮:民國109年1月18 日(星期六)上午10時,假福誠高中體育館舉行。
二十二、 協辦單位三鳳宮與保安宮提供外縣市球隊住宿,請各住宿球隊自行聯繫,額滿為止。
三鳳宮–地址:高雄市三民區河北二路134號 電話:(07) 287-1851 保安宮–地址:高雄市三民區鼎金一巷36號 電話:(07) 350-9573
二十三、申訴
(一) 所有比賽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 若需查驗證件應於比賽開賽前提出,另對球員資格之抗議需在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 合法申訴之單位領隊應簽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以書面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獎品。
(四) 若有違反各組報名資格規定、冒名頂替、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球員及所屬球隊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失責之教練將陳報所屬上級有關單位議處;但申訴以前賽完之比賽不予重賽。
二十四、 附則:
參加莒光盃、中華盃總決賽錄取資格計分辦法:
(一) 基本積分:凡報名本賽事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之球隊即給予積分 1.5 分,惟各組各校僅以一隊計分。
(二) 名次加分:
(1) 第一名10分,第二名9分,第三名8分,第四名7分,第五名6 分,第六名5分,第七名4分,第八名3分。
(2) 如有名次並列時,則以名次前後分數加分後除以並列隊數,其商數為並列各隊所得分數。其計分方式為:(4+3)÷2=3.5,每隊各得 3.5分。
(三) 凡各組未得前八名,卻有取得決賽資格者,即給予積分1分。
(四) 基本積分加上名次得分後,即為該隊在該盃賽所得總分。
(五) 若一校報名二隊以上時,且二隊均進入前八名時,則以名次較佳一隊為計分對象,另一隊名次保留但不予計分。
(六) 各球隊在同一學年中,至少須參加二次資格賽(永信盃、華宗盃、北港媽祖盃、和家盃),方得列為參加莒光盃、中華盃計分對象。
(七) 任一球隊若在比賽中有嚴重違反大會規章及運動精神者,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議處外,並取消該隊在該次比賽之所有積分。 (八)各球隊在參加各項資格賽中,採名次較佳之二次資格賽加上二次基本積分計之。以積分排名序之前十二隊(每校每組限一隊)取得參加莒光盃、積分排名序之前十五隊(每校每組限一隊)取得參加中華盃總決賽資格,並以積分之多寡判定排名排定預賽分組;若積分相等時,則以該球隊在資格賽中所獲最佳成績依序判定;再相等時,則以基本積分多寡判定,若再相等時則並列判定為依據。
(九)如取得中華盃參賽資格隊伍未達十五隊及莒光盃參賽資格隊伍未達十二隊時,則以單一資格賽最佳名次積分錄取之;如積分相等時,則以參加資格賽次數較多者錄取;再相等時則以相同積分之學校參加各組隊數多寡判定之;再相等時則由本會抽籤判定之。
二十五、 有關競賽規定請上中華民國排球協會網站(www.ctvba.org.tw)、高雄市體育會網站(http://www.kmaf.org/)查詢,各組賽程表亦請上網查詢,不另行 通知。
二十六、 本賽事已由承辦單位辦理團體意外保險。
二十七、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之,修正時亦同。
二十八、 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 年 月 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號書函核備辦理。
二十九、 本競賽規程經高雄市政府 年 月 日高市運競字第 號書函核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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