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五屆「我是運動創業家」運動服務業創新創業競賽
壹、活動目的
教育部體育署(下稱本署)為提升運動產業發展,培植及輔導具潛力之創新創業團隊,特委由運動服務業專責辦公室(下稱專責辦公室),推動「運動服務業創新創業輔導計畫」並辦理創新創業競賽,期激發創新構想、培植及開發具潛力之創新創業團隊。
貳、活動單位
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運動服務業專責辦公室委辦案承辦單位)
參、競賽分組
本屆區分為「社會創新組」(下稱社創組)及「商業營運組」(下稱商營組),其定義如下:
一、 社創組
以目前運動產業的知識、產品或服務上的改進,提供新興業務模式、程序、應用方法以對應社會需要,並滿足社會或他人的服務。
二、 商營組
透過生產、行銷、人力資源、研發及財務等企業活動之改善,或企業生態系之整合,發展具市場競爭潛力的創新商業模式及解決方案,達成產業增值及永續經營之目標。
肆、構想類型
一、 競賽業別(至少擇一)
(一) 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 (七)運動博弈業 |
(二) 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 (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 |
(三) 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 | (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 |
(四) 運動表演業 | (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 |
(五) 運動旅遊業 | (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 |
(六) 電子競技業 | (十二)運動保健業 |
二、 競賽主題(至少擇一)
主題 | 領域 | 內容 |
運動參與 | l 遊程規劃 | l透過運動觀光等活動,帶動地方深度旅遊。 |
l 參與創生 | l協助地方強化事業財務、技術、創新及營銷內容。 | |
l 健康促進 | l藉由運動使人們能強化其掌握並增進自身健康過程,透過家庭、社區規劃醫療情境,促進規律運動習慣。 | |
l 文化資產 | l以從事體育文化資產利用,透過圖書、史料、典藏文物等進行研發創作、設計製造等發揮對外效益之方式。 | |
運動科技 | l 商品開發 | l以消費者對某類商品需求點,建構產品開發設計,提出品牌策略、通路管理、品牌智財等。 |
l 生態策略 | l以研發能力串連產業鏈,打造加值的生產體系,提出產學合作的良善循環。 | |
l 資訊科技 | l以電子、數位、網路、系統等科技設備,提升運動領域科技化或智慧化內涵。 | |
運動創新 | l整合行銷 | l 以各種傳播方式綜合集成,整合個別分散的傳播信息,促使企業或產品服務達到總體傳播效果。 |
l創業育成 | l 以業師人脈及創新技術,建置全方面創新創業知識庫,發展創育生態體系。 | |
l媒合平臺 | l 以平臺作為中立第三方,建立B2B、B2C或C2C新穎多元服務,建立供需媒合機制。 |
伍、參賽規定
一、 團隊人數至多5人,每位成員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年滿20歲之自然人。
(二) 就讀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未滿20歲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 在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103年1月1日以後登記未滿5年之新創事業單位,參賽團隊為公司者,應於提案文件及簡報說明提案構想與公司既有產品、技術及市場之差異。
(四) 依法設立許可之公益社團法人(如協、學會等非營利組織)或財團法人。
二、 團隊應指派1人作為聯繫窗口,並得邀請產、訓、學、研專家學者擔任專屬指導教練至多2名(不計入團隊成員)。
三、 每人以報名1組隊伍為限,競賽過程中不得增加或更換隊員。
四、 團隊成員若具公司負責人身分,應於申請文件備註說明,經查有隱匿情事,本署得取消該組參賽及得獎資格。
陸、參賽作品
一、 參賽作品應於社創組或商營組擇一報名,重複者均不予受理。
二、 曾獲得其他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創業競賽獎補助者不得參加本屆競賽。
三、 參賽團隊提交之各項報名文件與作品經查證有違反政府法令相關情事,本署得追回獲獎資格,並保留法律追訴及損害求償權利。
四、 本署得於競賽活動結束後7年內,依政令宣傳及公眾利益需求,逕行使用、修改、重製參賽團隊提交之各項報名文件與作品。
柒、競賽時程
年度 | 暫定日期 | 活動階段 | 注意事項 |
108年 | 公告日至109/02/24止 | 報名期間 | 1. 報名網站:http://sportsstartup.com.tw/Imsportsweb/index.aspx
2. 繳交報名資料及郵寄書面文件10份 |
109年 | 02/24-02/27 | 資格確認 | 1. 資格審查確認團隊報名文件及參賽資格
2. 資格審查通過後進入初選審查 |
03/06-03/19 | 第一階段
簡報評選 |
1. 簡報評選每組簡報時間6分鐘,統問統答4分鐘。
2. 簡報評選結果逕公告於活動網站,最多入選20隊。 3. 入圍決選團隊每組可獲得市場測試獎金計新臺幣2萬元整(含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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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03/23 | 公告入圍 | 1. 簡報評選結果逕公告於活動網站 | |
03/23-06/05 | 市場測試 | 1. 入圍決選團隊應辦理市場測試活動
2. 市場測試以行銷活動為主,如服務體驗、場域驗證、商業推廣等範疇。由參賽團隊於簡報評選時說明辦理規劃,並於入圍決選團隊公告後1個月內,檢附競賽獎金收據報本署請領。 3. 參賽團隊須將市場測試結果納入營運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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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06/19 | 營運計畫繳件 | 繳交營運計畫書、決賽簡報之電子檔暨書面資料10份 | |
06/22-07/14 | 第二階段
決選 |
1.營運構想計畫決選
2.簡報時間6分鐘,統問統答4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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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07/30 | 頒獎典禮
暨記者會 |
1. 本屆頒獎典禮預計於2020臺灣運動產業博覽會舉辦
2. 暫定地點:松山文創園區(依公告為主) |
報名網站 | 顧問諮詢 | 創新創業輔導課程 | 創新營運模式工作坊 |
1.專責辦公室提供參賽團隊適性化顧問輔導。
2. 入圍決選團隊應參與至少1次諮詢活動。 |
專責辦公室提供社創組及商模組創業輔導課程,參賽團隊具優先參與資格。 | 入圍決選團隊應至少1人完成參與工作坊(共計2整天)。 |
捌、競賽方式
一、 報名及提案繳交
(一) 報名日期及方式
1. 日期:即日起至109年2月24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逾期不受理)。
2. 方式:採線上及書面報名併行,應備文件請依規定繳交。
3. 報名網址: http://sportsstartup.com.tw/Imsportsweb/index.aspx
(二) 應備文件
1. 報名表(附件1)正本1份。
2. 構想摘要表(附件2)影本10份。
3. 構想簡報(附件3)影本10份。
4. 「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附件4)正本每人1份。
5. 「提案切結書」(附件5)正本1份。
6. 未滿20歲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附件6)正本1份(無則免)。
(三) 繳交文件
請團隊依以下規定完成報名程序,若有缺漏者,視為未完成報名。
1. 電子上傳
(1) 繳交文件:構想摘要表(附件2)及構想簡報(附件3)。
(2) 繳交方式:上傳至報名網址。
2. 紙本郵寄
(1) 繳交文件:附件1至附件6。
(2) 郵寄方式:以郵戳或本單位收件日為憑(親送、掛號、快遞等方式)。
(3) 郵寄地址:運動服務業專責辦公室(10050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1號3樓),註明「第5屆我是運動創業家初選文件」。
二、 評選方式
(一) 資格確認:由專責辦公室確認參賽團隊報名文件,齊備者始具參賽資格,各階段已上傳之參賽文件不得抽換修調。
(二) 第一階段評選:簡報評選
1. 報到:於簡報前20分鐘攜帶「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報到,經審核無誤後完成報到程序。
2. 方式:團隊推派1名代表上臺簡報,簡報時間以6分鐘為限(最後2分鐘按鈴1聲為提醒,時間到按鈴2聲,委員提問進行4分鐘答詢,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
3. 說明:擇優進入第二階段評選,最多入選20隊進入市場測試階段。
(三) 市場測試
1. 對象:通過第二階段評選結果入圍之團隊。
2. 方式:依原提案規劃進行市場測試,並於開始執行前通知專責辦公室。
3. 期限:市場測試活動應於109年6月5日(星期五)前完成。
4. 獎金:入圍團隊每隊新臺幣2萬元整(含稅),參賽團隊於第二階段評選結果公佈後1個月內,檢附入圍獎金收據(附件10),報本署辦理。
(四) 第二階段評選:決選
1. 對象:經第一階段評選入圍及完成市場測試之團隊。
2. 應備文件
(1) 營運計畫書(附件7)。
(2) 營運計畫簡報(附件8)。
3. 繳交文件
請入圍團隊依規定完成市場測試,並於於109年6月19日(星期五)上傳及郵寄應備文件,若有缺漏者,視為放棄資格。
(1) 電子上傳
A. 繳交文件:營運計畫書(附件7)及營運計畫簡報(附件8)。
B. 繳交方式:上傳至報名網址。
(2) 紙本郵寄
A. 繳交文件:附件7及附件8。
B. 郵寄方式:以郵戳或單位收件日為憑(親送、掛號、快遞等方式)。
C. 郵寄地址:運動服務業專責辦公室(1005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1號3樓),註明「第5屆我是運動創業家決選文件」。
4. 發表:團隊推派1名代表上臺簡報,簡報時間不得超過6鐘(倒數前2分鐘按鈴1聲作為提醒,時間到時按鈴2聲,委員提問進行4分鐘答詢,採統問同答方式進行)。
三、 權利義務
(一) 社創組及商營組入圍決選者,應接受至少1次顧問諮詢及指派1名代表全程參與創新營運模式設計工作坊,始具備最終得獎資格。
(二) 獲市場測試獎金之入圍決選團隊者,應將測試結果納入營運計畫書中,並於第二階段評選說明,倘未執行或未繳交者,本署保留繳回獎金權力。
(三) 社創組及商營組前兩名得獎團隊,有海外市場拓展需求者,將由體育署優先推薦進入HYPE 國際創新網絡專案計畫之臺灣運動創新加速器(HYPE SPIN Accelerator TAIWAN)之複審階段。(註:團隊需至HYPE SPIN Accelerator TAIWAN官網填寫英文報名資料並上傳英語簡報)
玖、評選規定
一、 評選小組
由本署代表擔任召集人,邀請創新創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
二、 評分指標
序號 | 評分指標 | 社創組權重 | 商營組權重 |
1 | 清楚公司/產品闡述 | 10% | |
2 | 市場潛力 | 20% | |
3 | 競爭者分析 | 10% | |
4 | 進入市場時間點 | 10% | |
5 | 團隊成員水準與能力 | 10% | |
6 | 商業價值發展性*1 | 10% | 30% |
7 | 社會價值創造性*2 | 30% | 10% |
*1商業價值發展性係以商業發展為核心,附帶運動元素。
*2社會價值創造性係以運動推廣為核心,附帶商業行為。
拾、獎勵內容及領取方式
一、 獎勵內容:
(一) 入圍獎金:社創組及商營組入圍決選可獲得2萬元市場測試獎金。
(二) 決選獎金:
名次 | 社會創新組 | 商業營運組 |
第1名 | 20萬+獎狀 | 20萬+獎狀 |
第2名 | 15萬+獎狀 | 15萬+獎狀 |
第3名 | 10萬+獎狀 | 10萬+獎狀 |
第4名 | 8萬+獎狀 | 8萬+獎狀 |
第5名 | 6萬+獎狀 | 6萬+獎狀 |
佳作 | 獎狀
(至多取5隊) |
獎狀
(至多取5隊) |
※主辦單位得視參賽作品或情況保留調整獎項權力
(三) 開辦創業金:社創組及商營組獲得決選佳作名次以上者(含佳作),均得依本屆競賽辦法請領開辦創業金。
(四) 獎狀項目
1. 獲獎團隊隊員獲得名次獎狀每人乙張。
2. 參賽團隊指導教練感謝狀每人乙張。
二、 領取方式
(一) 獎狀統一寄至參賽團隊隊長(主要聯絡人之通訊地址)。
(二) 獲獎團隊請填具「獎金分配表」(附件9)及「收據」(附件10)報本署辦理匯款作業。
拾壹、競賽注意事項
一、 參賽團隊不得於收件截止日後,更換報名及繳交作品資料。
二、 繳交資料(含作品)不予退回,請參賽團隊自行備份,另參賽作品之著作權歸屬於參賽隊伍所有,惟需提供主辦單位進行政令宣導及推廣創新創業之用,如有任何著作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糾紛,應由參賽隊伍自行負責。
三、 參賽作品中有引用他人之著作或資料應註明出處及來源,須授權方得使用之資料則須併附授權使用證明。
四、 參賽團隊需確保所提供與填報之各項資料,未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如與事實不符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況,倘獲獎團隊經檢舉或告發為他人代勞或違反本競賽相關規定,經本署查證有明確具體事實者,將有權取消參賽及得獎資格,且該團隊應自行承擔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已領取獎金者,將追繳其領得之獎金。
五、 主辦單位保有調整本競賽相關事項之權利。
拾貳、其他附則
一、 參賽團隊每一成員,應簽署同意書,同意本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各項個人資料。
二、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7項之規定,獲獎人為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金額扣取10%【未達20,001元時,無需代扣所得】。另第3條第7項之規定,獲獎人為非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或居留證等相關居留事實佐證,則可視為「居住者」,即按本國人稅率扣繳。
三、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除第2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除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應依規定之費率2%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自105年1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20,008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未達20,000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四、 本署保留本簡章內容、活動時程變更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將依本署最新公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拾參、開辦創業金申請注意事項
一、 申請開辦創業金適用於本屆「社會創新組」及「商業營運組」得獎團隊。
二、 得獎團隊於比賽結果公布後次月1日起2年內在臺依公司法或商業法設立新創事業單位,自核准設立登記日次日起1年內(如新創事業單位為特許行業,應以該特許行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業日次日起算),向本署申請開辦創業金,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相關申請期程及文件依開辦創業金申請須知(附件11)辦理;另本署提供運動服務業輔導措施,如創業課程訓練、信用貸款擔保及其他諮詢輔導等。
三、 得獎團隊成員因在學或兵役因素,無法於比賽結果公布後次月1日起2年內新創事業者,創業期程得延至該員於獲獎時之就讀學制畢業或役期結束次月1日起2年內設立新創事業;惟獲獎團隊應於比賽結果公布次日起1週內,檢附在學或入伍令等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延展創業期程,並經本署核准延長。
四、 獲開辦創業金之新創事業單位,應自收到開辦創業金後第3年至第7年間,擇任一無累積虧損之年度,依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淨值總額之5%,捐助「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前開捐助金總額則以獲開辦創業金之10倍為上限;或新創事業單位同意配合本署作為推廣、宣傳需要,無償提供參賽作品相關資料、影片剪輯、接受攝影等作為政策宣推於國內、外非營利使用。
拾肆、競賽活動諮詢窗口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服務業專責辦公室
Tel:02-8771-1732/ 02-6630-1707 Email:c1397@csd.org.tw
地址:1005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1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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