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二屆臺灣炒飯王「全民潮飯.對決之戰」活動
一、 活動宗旨:
( 一 ) 為引導各縣市餐飲及食品業者運用國產稻米與在地農特產品結合,推出具在地特色之炒飯料理於全國各地販售,特辦理本競賽,以挖掘特色炒飯並配合有效聚焦之宣傳亮點,帶動炒飯成為地方特色美食之消費風潮。
( 二 ) 以冷凍調理產品量產上市及航空供餐為目標,推動冠軍炒飯得主與食品業者合作,協力打造聯名冠軍炒飯,並以冷凍炒飯、鮮食炒飯及航空特餐等形式推廣至各通路,提供國人更便利的冠軍炒飯購買管道,進而達到提升米食消費之目的。
二、 活動單位:
( 一 ) 主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以下簡稱本署 )。
( 二 ) 執行單位:誠曦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三、 報名期間:
即日起至1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止,郵戳為憑;其他競賽重要時程詳如附表一。
四、 推廣期間:
109年11月25日至110年5月25日止。
五、 活動聯絡資訊:
( 一 ) 臺灣炒飯報名小組:廖小姐/陳小姐;02-2358-2435#21或#22。
( 二 ) 電子郵件: dsmkt2019@gmail.com。
( 三 ) 活動網址: http://www.friedrice.com.tw/ ,相關資訊亦同步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 http://www.afa.gov.tw/ 。
六、 參賽對象:
( 一 ) 須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小吃業、餐飲業、飯店業、食品製造業等業者( 以下均稱業者 ),其實體銷售店面至少1處以上,並提出1款「參賽炒飯」作為本競賽評選標的。
前項所稱「參賽炒飯」係指以「競賽指定用米」為主原料,並得自由搭配「地區特色農產品」、糖、鹽、香料等食材,經翻炒烹調、顛翻至熟等步驟所產製之米飯料理;另參賽炒飯所使用之原料、食品添加物、調味料及醬料等食材,皆須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且應以自行研發及生產販售為主,不得委託代工生產製造,亦不得將其所開發之產品以他人名義報名參賽,未符前揭規定者,逕予取消參賽資格。
( 二 ) 報名限制:
1. 每一業者至多得於「經典美味組」及「時尚領航組」各報名1款炒飯產品參賽,惟報名兩組之參賽炒飯不得為相同配方( 即同一產品不得跨組報名 );且如賽程遇時間衝突者,業者應自行調整人員,主辦單位不負時間衝突之調度責任。主辦單位將以現場抽籤繳交時間認定比賽資格,個別業者無法出賽以棄權論,不得要求重排炒飯試吃。
2. 每一業者如有多家分店或子公司,得選派分店或子公司代表參選,公司、工廠或商業相關設立登記為同一人者,不得重複報名;倘其負責人及營利登記證號與總公司不同,且參賽炒飯配方不同者,方可報名參賽。
3. 報名之參賽單位,需同意其參賽炒飯如經本署評選為冠軍得主時,無償授權得獎炒飯予本署指定之業者量產冠軍炒飯商品上市銷售2年,說明如下:
( 1 ) 經典美味組:將得獎冠軍作品與冷凍調理食品通路合作,協力完成冠軍炒飯量產程序,並同意無償授權業者以冷凍調理食品形式於量販、賣場通路銷售2年。
( 2 ) 時尚領航組:將冠軍得獎作品與空廚業者合作,協力完成冠軍炒飯量產程序,並同意無償授權業者以熟食供餐予航空公司之客艙乘客,並同步與便利超商合作,以航空公司客艙聯名訴求以微波鮮食形式於便利超商通路販售2年。
七、 競賽組別:
( 一 ) 競賽組別分為經典美味組及時尚領航組兩大類:
組別 | 參賽炒飯國產稻米使用量 | 說明 |
經典
美味組 |
國產稻米使用量應佔所有原料總重量之百分比達80%以上。 | ( 1 ) 以大眾化美食為出發點,搭配地方特色概念,製作1款具臺灣特有風味之國民炒飯。
( 2 ) 為符合國民美食條件並考量後續產品量產上市之銷售定價,終端產品售價每份不得超過新臺幣80元整。 |
時尚
領航組 |
國產稻米使用量應佔所有原料總重量之百分比達60%以上。 | ( 1 ) 運用無菜單料理為創意發想,以米飯為基底,融合國產在地特色食材,研發製作1款兼具國際觀、新穎獨創性及時尚感之創意炒飯。
( 2 ) 終端產品售價無金額限制,惟請依未來店內販售可常態性供餐及消費者接受度,訂定炒飯售價。 |
備註:有關參賽建議食用食材、國產稻米原料來源、訂購資訊等,請參考附表二、附表三。 |
八、 報名作業:
( 一 ) 報名方式:
一律採「限時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請符合參賽資格者,逕至「農糧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或「『第二屆臺灣炒飯王』競賽活動官方網頁」下載並列印報名表正本與填寫報名文件後,依登記之營業地址所在區域作為報名區別( 不得跨區重複報名 ),檢具下列8項報名資料各一份,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15號5樓,臺灣炒飯王活動小組 收」。
1. 參賽報名所在地區域:不得跨區重複報名( 即不得同時在北區、中區、南區或東區報名 ),如有跨區重複報名情形,由主辦單位決定參賽區域,參賽單位不得異議。
( 1 ) 北區:基隆縣( 市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 市 )、苗栗縣、金門縣、馬祖縣。
( 2 ) 東區: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 3 ) 中區: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 4 ) 南區:嘉義縣( 市 )、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2. 報名文件及應備佐證文件:
( 1 ) 報名表( 附件一 ):詳實填寫內容並加蓋店家發票章。
( 2 ) 產品特色說明表( 附件二 ):每一參賽單位僅能提出一道炒飯產品參賽,請詳實填寫內容。
( 3 ) 參賽者須簽立參賽切結暨授權同意書( 附件三 ):請店家負責人及參賽單位所有成員親簽並加蓋店家大小章,無大小章者請蓋參賽單位成員個人印章。
( 4 ) 履行個資法第8條告知義務聲明( 附件四 )等相關文件:請店家負責人及參賽單位所有成員親簽並加蓋店家大小章,無大小章者請蓋參賽單位成員個人印章。
( 5 ) 登記或設立證明( 影本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具統一編號或許可立案之字號 ),如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參賽。( 經濟部98.04.02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
( 6 ) 最近一次納稅證明( 影本 ):
A. 屬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者:需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B.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C. 屬機關或人民、公益團體者: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章之最近一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 7 ) 產銷履歷「國產稻米」及「地區特色農產品」食材使用來源證明:
A. 需提供參與競賽使用之產銷履歷原料米外包袋照片。
B. 需提供製造商及供應商資料及購買證明如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宅配簽收單、提貨簽收單影本或物流公司提供之出貨明細表等證明文件。
( 二 ) 受理方式:
採郵寄送件者,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限時掛號郵寄方式,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採親送或非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郵寄者,以執行單位收文日期為準( 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 )。
( 三 ) 補件作業:
報名資料不符規定者,執行單位將以 E-mail及電話通知3日內「補件」,若逾限未補齊,即視為自行棄權。
( 四 ) 其他:
郵寄過程、費用及寄件後之確認事項皆由參賽單位自行負擔及處理。若因郵寄過程遭致資料損毀時,由參賽單位自行負責;另繳交之報名資料,均不退還,請自行留底備份。
九、 評選方式:
本活動分為「資格審查」、「區域賽」及「全國賽」三階段審查。
( 一 ) 資格審查:
1. 由執行單位依各區域賽參賽單位繳交報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之完整度,進行書面資格審查,符合資格審查之參賽炒飯方可進入區域賽;經審查資格不符、資料未繳交齊全或未填寫完整、主題不符者,視同放棄參賽權。
2. 通過資格審查者,由執行單位於109年11月6日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參賽單位,並同步公布至本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或本活動官方網頁。
( 二 ) 區域賽:
全國賽名額計24名,經典美味組名額及時尚領航組名額各12名,依各區域賽報名隊伍數佔四區初賽總隊伍之比例,分配各區域賽入圍全國賽之參賽名額,並依區域賽之分數排序依序錄取。
1. 評審作業:
( 1 ) 各區域賽辦理時間及地點詳如附表一;各區域賽之競賽流程詳如附表四。
( 2 ) 評審委員:由執行單位聘請食品、美食及餐飲教師等各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業界人士至少5名擔任。
( 3 ) 現場賽制:
A. 區域賽參賽炒飯:不可於現場製作,僅可攜帶事先製作完成且溫度不可高於攝氏40度之放涼炒飯成品至會場,且取得參賽資格之業者及其參賽炒飯需與報名表相同,不得更換,違者以棄權論。
B. 參賽人數限制:每隊至多得派2人入場,所有參賽單位均不得有場外指導人員,違者以棄權論。
C. 參賽單位須於區域賽當日依指定時限及擺設規格,完成參賽炒飯繳交及布置,說明如下:
( a ) 品評用產品( 1份 ):
i. 由參賽單位自行依參賽炒飯特性進行復熱後,提供評審品評。
ii. 由執行單位提供基本復熱設備、品評用餐具( 紙盤與叉子 ),參賽單位可自備復熱器具,惟快速爐、電鍋、蒸籠及微波爐等爐具,僅得使用大會提供之設備,不可自備,區域賽提供之設備器材一覽表,詳如附表五。
iii. 使用炒鍋復熱者,可自備復熱用油,惟為避免現場直接炒飯的爭議,除油之外的調味料( 如:鹽、醬油、黑醋、白醋 )及未經料理之食材( 如:白飯、生肉絲、生蝦仁或是其他需要烹飪之生鮮食材 ),不可帶進復熱區使用。
( b ) 展示用產品( 1份 ):
i. 現場提供寬60cm x長45cm之展示空間,放置炒飯產品1份,參賽炒飯盛裝器皿不限呈現方式,惟裝飾範圍不得超出指定區域,且不得有店家名稱及logo。
ii. 參賽單位須自備「產品特色說明立牌( 含炒飯簡介、食材來源及特色說明等內容 )」( A4紙大小,固定行距26,字型大小16 ),另可配合創作料理之主題,自行準備海報、桌布、餐具及布置物等道具。
( 4 ) 入圍全國賽名單公布:由評審委員依附表六之評分標準,進行書面資料及產品現場實體審查評分,採序位法進行總排序,於現場計算成績後,由評審長現場公布入圍名單,並同步公告於本署官網及本活動官方網頁。
( 三 ) 全國賽:
1. 辦理時間:109年12月21日( 倘有調整,另行通知 ),競賽流程詳如附表七。
2. 評審委員組成:職人評審團由執行單位聘請知名美食家、主廚、食品業者代表等組成;素人評審團由執行單位自全臺北中南東等地邀請至少30名素人代表等組成。
3. 現場賽制:
( 1 ) 全國賽參賽炒飯:參賽單位需使用執行單位提供之「全國賽指定用米」現場製作炒飯,且其所使用之食材、半成品等,需與報名資料上所載相同,違者以棄權論;倘烹調原料需漲發、醃製、預熱加工,需在報名表格中的注意事項欄中加註,並於全國賽前預先申請,並經審查通過後,方可於賽中使用。
( 2 ) 「全國賽指定用米」提供:執行單位將於區域賽結束後,調查入圍全國賽之參賽單位原料米需求,並提供「全國賽指定用米」,供參賽單位作為產品試作及全國賽產品製作使用;參賽單位得依參賽炒飯需求提出申請,每組指定原料用米申請上限為10公斤。
( 3 ) 參賽人數限制:每1參賽單位至多得派2人入場,且須配戴執行單位提供之參賽證方可入場,所有參賽單位均不得有場外指導人員,違者以棄權論。
( 4 ) 各組參賽單位應於規定報到之時間內於競賽會場內定位,進行賽前準備及食材檢查,並聆聽執行單位說明競賽注意事項。
( 5 ) 參賽單位必須全程參加製作與展出,不得遲到或早退,違者取消其參賽資格;競賽期間應注重儀容整潔,頭髮不可外露,須穿著掩蓋前腳趾後腳跟之包鞋,穿著整齊服裝或廚師服。
( 6 ) 各組炒飯製作烹調時間及份數:
組別 | 製作烹調時間 | 製作份數 |
經典美味組 | 40分鐘 | 每道炒飯6份 |
時尚領航組 | 30分鐘 | 每道炒飯3份 |
註1:炒飯成品製作( 含備料、烹飪過程 )、調理器具回收、環境清潔等皆列入製作烹調時間計算。
註2:參賽炒飯製備份數,除提供專業評審品評、現場展示及拍攝、抽檢樣品留存各1份外,經典美味組另須製備3份供素人評審團品評。 |
( 7 ) 扣分項目:
A. 參賽單位工作臺之環境清潔及食材使用衛生等內容,參照中餐烹調技術士丙級檢定標準列為扣分項分;若有食材丟棄垃圾桶之浪費現象,亦將予以扣分。
B. 參賽單位完成清潔工作後,需由現場工作人員點交簽名後方可離場,否則將視情況扣分。( 執行單位提供之設備及器材若有遺失或損壞,需負賠償責任 )
( 8 ) 執行單位僅提供基本爐具、廚具等器具及共用材料,其餘材料、烹調用水、調味料、鍋碗瓢盆及特殊器具等不敷使用之器材或食材,皆須自行攜帶,惟器具使用如涉及用電或瓦斯,採事先申請審核制,否則現場一率不得攜帶入場。全國賽現場提供之設備器材,詳如附表八。
( 9 ) 參賽單位必須尊重活動方式、遵守活動規定及專業評審團成績決議,不得對大會及評審團提出任何異議,並同意放棄申訴權。
4. 成品擺設、展示規定:參賽單位須於競賽當日依指定時限及擺設規格,完成參賽炒飯現場製作、繳交及布置。
( 1 ) 專業評審品評用產品( 1份 ):將完整之炒飯成品一式1份,提供委員品評;品評用餐具( 餐盤與餐具 ),由執行單位提供。
( 2 ) 展示用產品( 1份 ):
A. 需陳設炒飯成品1份放置於指定區域( 寬60cm x長45cm ),並請參賽單位自備「產品特色說明立牌( 含炒飯簡介、食材來源及特色說明等內容 )」( A4紙大小,固定行距26,字型大小16 ),放置於產品旁供評審委員參閱;參賽炒飯盛裝器皿不限呈現方式,惟裝飾範圍不得超出指定區域,且不得有店家名稱及logo。
( 3 ) 抽檢樣品( 1份 ):執行單位將於競賽當天繳交之炒飯成品中,隨機抽取1份進行封存,後續得針對抽檢樣品進行稻米品種DNA純度檢測,倘抽檢不合格( 即未使用賽前申請之「全國賽指定用米」 ),將取消得獎資格,另本署得公開違規店家名稱。
( 4 ) 素人評審團品評用產品( 3份 ):本項目僅限「經典美味組」,將完整炒飯成品一式3份,提供素人評審團品評;品評用餐具( 餐盤與餐具 ),由執行單位提供。
5. 參賽炒飯所使用之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皆需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炊具、餐具及食材需事先清洗乾淨,以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之規範,主辦單位將於競賽現場抽檢參賽單位使用之器具與食材是否符合規定,主辦單位有權逕予取消未符規定者之參賽資格。
6. 評選方式:由全國賽評審團依附表九之評分標準,進行參賽炒飯現場實體審查評分並依其序位排列後,將所有委員序位轉換之分數加總平均作為品評分數( 其序位級距及分數由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中討論 ),依成績高低,選出各組冠軍、亞軍、季軍各1名及優選計3名,每組計6名,總計12名得獎者。各組評審團評分佔比如下:
( 1 ) 經典美味組:職人評審團評分佔70%、素人評審團佔30%。
( 2 ) 時尚領航組:職人評審團評分佔100%。
7. 得獎名單公布及頒獎:頒獎典禮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本署將於頒獎典禮當日發布新聞稿,得獎名單同步公布至農糧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或本活動官方網頁。
十、 獎勵辦法:
依本競賽活動簡章之評選機制,獲選為本年度臺灣炒飯王區域賽及全國賽得獎炒飯者,可獲政府資源及應達成義務如下:
( 一 ) 獲頒「地方特色炒飯」獎狀及壓克力獎牌:
1. 各區域賽獲選店家自區域賽獲選日起,應將獲選炒飯納為所屬實體店面之供餐菜單,並對外銷售至少6個月以上。
2. 獲選者可獲頒「地方特色炒飯」獎狀及壓克力獎牌,作為業者推廣使用。
( 二 ) 全國賽獎項及獎額:依「經典美味組」及「時尚領航組」兩組個別評選,評分結果各組別之前6名按下表給予獎項及獎金,共計12名。
組別 | 獎項 | 名額 | 獎勵 | 總獎金 |
經典 美味組 |
冠軍 | 1名 | 獎金新臺幣10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紙。
冠軍炒飯量產上市獎勵金新臺幣10萬元整。 |
新臺幣43萬元整 |
亞軍 | 1名 | 獎金新臺幣8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紙。 | ||
季軍 | 1名 | 獎金新臺幣6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紙。 | ||
優選 | 3名 | 獎金新臺幣3萬元整+獎牌乙座+獎狀乙紙。 | ||
時尚 領航組 |
冠軍 | 1名 | 獎金新臺幣10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紙。
冠軍炒飯量產上市獎勵金新臺幣10萬元整。 |
新臺幣43萬元整 |
亞軍 | 1名 | 獎金新臺幣8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紙。 | ||
季軍 | 1名 | 獎金新臺幣6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紙。 | ||
優選 | 3名 | 獎金新臺幣3萬元整+獎牌乙座+獎狀乙紙。 |
備註:獎勵金將依中華民國稅法,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事先扣取稅款,並由執行單位依第九十二條規定協助繳納事先扣取的稅款,扣取稅款後之獎金以匯款方式支付,若得獎者不提供領據簽收文件及相關證件影本者,恕不支付獎金。
( 三 ) 冠軍炒飯量產上市獎勵金:
1. 「經典美味組」及「時尚領航組」兩組冠軍得主皆須無償同意授權本署指定之調理食品業者、航空公司指定之空廚業者,及便利超商業者量產冠軍炒飯,並同意以聯名方式,無償授權通路使用冠軍炒飯得獎者之店家名稱、店家Logo,及主要製作者名稱與個人肖像等資訊。
2. 冠軍得主須於頒獎典禮結束後6個月內,協助本署指定之食品業者完成冠軍炒飯授權量產程序,始能核發量產上市獎勵金。
3. 除量產上市獎勵金外,於聯名授權期間( 自聯名冠軍炒飯上市起2年內 )不得要求冠軍炒飯量產上市銷售之任何技術授權費、銷售利潤分紅或其他任何延伸項目之金錢或其他有價證券;若不同意或無法配合前述條件者,將取消冠軍資格,不予發放量產上市獎勵金,並追回全國賽冠軍獎金( 新臺幣10萬元整 )、獎牌及獎狀。
( 四 ) 參與第二屆「臺灣炒飯王」全國賽頒獎典禮:各組獲選前6名之得獎店家,由本署長官頒發獎牌公開表揚,並於現場展示獲獎者之炒飯料理,吸引媒體關注及報導,得獎者有機會獲得新聞露出之機會。
( 五 ) 媒體行銷宣傳:
1. 得獎者除可享執行單位規劃之專屬行銷方案外,並可透過本署相關媒體宣傳計畫,享有網路、報紙、雜誌等媒體之曝光機會,強力宣傳本活動得獎炒飯及其產品特色,提升得獎炒飯能見度。
2. 得獎者應提供店家介紹與得獎炒飯獨特賣點,作為公開報導或展示之用,並應接受執行單位及大眾媒體記者採訪,且需同意授權公開展示其個人肖像權、店家Logo、店面營運照片及得獎炒飯產品照片等資訊。
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凡經報名參賽即視為瞭解並同意本活動簡章所訂之各項內容及規定,若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修改之權利,並有權保有競賽過程錄影、拍照及將競賽過程影音剪輯露出之權利。
( 二 ) 得獎炒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查證屬實者,除依相關法規處理,並取消得獎資格暨追回已頒發之獎金、獎座及獎狀:
1. 得獎炒飯經查所使用原料非本活動規定之原料。
2. 得獎炒飯經人檢舉涉及抄襲或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
3. 得獎炒飯經人檢舉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相關等法規。
4. 得獎炒飯經人檢舉或告發為非自行創作或冒用他人作品。
5. 得獎炒飯後續商品銷售或推廣作為,有損本署及該獎項之形象或精神,或產品使用原料與原始參賽不符。
6. 得獎炒飯於賽後販售期間,倘發現於食品安全衛生有重大缺失,經衛生機關輔導仍未改善者,自衛生機關第二次輔導之時起取消獲獎資格。
( 三 ) 主辦單位對於所有參賽炒飯,均有授予各種傳播媒體刊載之權利,並擁有所有報名參賽炒飯無償使用、修改、重製、改作、散布、發行、公開展覽、宣傳、攝影出版、發表等使用權力,參賽單位則保有著作人格權。
( 四 ) 參賽單位應保證所提供之炒飯內容均符合現行法令,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損害第三人權利,如有違反,應自負一切民、刑事責任,一經法院判決敗訴者,除取消全部得獎資格之外,並追回所有獎金、獎牌及獎狀。
( 五 ) 本活動因故無法進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延期或暫停本活動,屆時將於本署全球資訊網及本活動官方網頁公告最新訊息。
十二、 本競賽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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