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數位科技與視覺藝術跨界創作補助計畫徵件
一、目的
國立臺灣美術館為鼓勵及推動跨領域人才合作,推廣科技藝術知識及美學,連結各方資源促成多面向的交流,特辦理數位科技與視覺藝術跨界創作補助計畫徵選。藉由公開遴選之機制,補助個人或團體進行實驗性及創新研發的跨界創作,培養科技與藝術合作之契機,並創造資源整合共享之環境。
二、 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美術館( 以下簡稱本館 )
三、 補助依據
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科技與視覺藝術跨界創作補助計畫作業要點
四、 補助對象
( 一 ) 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工作室( 或公司 )、文化社團。
( 二 ) 大專院校相關系所。
( 三 ) 從事視覺藝術、科技藝術、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領域之團隊或個人。
五、 補助條件或標準
( 一 ) 補助條件:
1. 申請計畫內容須結合視覺藝術與數位科技技術,並可加入其他不同領域之合作。
2. 計畫完成後,應依據申請者( 團隊 )於計畫書中所述之內容,就計 畫執行之合作模式、計畫使用之技術或資源、計畫預期成果等,由 申請者( 團隊 )自行提出項目及比例,開放分享給社會大眾運用。
3. 申請者( 團隊 )須以跨領域合作為前提,由不同專業之個人或團隊結合,共同進行創作提案。計畫成員中,並須包含具有跨界整合及推動能力之計畫統籌經理人。
( 二 ) 補助原則:採競爭型補助機制,本年度補助一至三案( 必要時得從缺 ),本計畫補助總額以新台幣 325 萬元為限。
( 三 ) 因本館為文化部所屬機構,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申請者( 團隊 )所提之申請計畫,不得重複領取文化部及其他文化部所屬機構補助。同一計畫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申請者( 團隊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以補助視覺藝術結合數位科技( 並可加入與其他不同領域 )之跨界創作有關 支出為主,包括:
( 一 ) 與跨界應用有關之創作費用支出,但不包含獲補助者( 團隊 )之行政管理費。
( 二 ) 計畫所需之材料費。
七、 申請及結果公告時間
( 一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 24 時止,一律採線上報名。請至「臺灣數位藝術」網站( http://www.digiarts.org.tw/ )進行線上報名程序。資料缺件、逾時或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 二 ) 結果公告:預定 2021 年 2 月上旬前於本館網站公告評選結果,並通知獲補助者( 團隊 )。
*上述時間如有更動,將公告於本館網站。
八、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 一 ) 請至「臺灣數位藝術」網站( http://www.digiarts.org.tw )進行線上報名程序( 參見附件一 )。請於 2020 年 12 月 20 日 24 時前完成線上報名申請,如有操作上的問題,請電洽本館承辦人員。
( 二 ) 請依網頁指示步驟填寫報名表及上傳計畫書( 參見附件二 )。
( 三 ) 填寫個人資料同意書( 附件三 )及切結書( 附件四 ),並於線上報名系 統下載及列印。
( 四 ) 將上述( 二 )、( 三 )之資料列印一份親筆簽名或蓋章,於 2020 年 12 月 23 日前( 含 12 月 23 日 )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本館( 40359 台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二號 國立臺灣美術館 展覽組 ),信封上請註明「申請 2021 年數位科技與視覺藝術跨界創作補助計畫( 申請者/團隊名 )」。自國內寄件者以郵戳為憑,自國外寄件者以寄達日為準,資料缺件、逾時或與規定不符者恕不受理。
九、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 一 ) 初審:由本館遴聘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由本館通知進行複 審。
( 二 ) 複審:入圍複審者,須親至本館進行簡報,說明計畫內容、執行方式、 預期成果及預算運用等。無法親自出席,亦無法以網路方式進行簡報 者,視同放棄簡報權利。
( 三 ) 審查重點:
1. 計畫內容中跨界創作構想之獨創性佔百分之三十。
2. 跨界創作計畫之可行性佔百分之三十。
3. 預期成果及其分享效益佔百分之二十五。
4. 經費編列合理性佔百分之十。( 初審時此項比例佔百分之十五 )
5. 現場簡報與答詢佔百分之五。
( 四 ) 評選會議採合議制,獲選名單以評審委員審核之最終結果為結論,並核 定補助金額。通過複審之申請者( 團隊 ),將經本館核定後公告並通 知,按獲選之正取及備取名單依序辦理相關手續並簽訂契約書。若申 請案均未符合評審標準得從缺。
十、 獲補助者( 團隊 )應配合之相關事項
( 一 ) 獲補助名單公布後,獲補助者( 團隊 )應與本館簽訂契約書,有關執行、 撥款、核銷事宜及雙方之權利義務悉依契約書辦理。若因時程延宕或議 約不成,則視同自動棄權,本館得依序遞補其他備選團隊,不得異議。
( 二 ) 獲補助者( 團隊 )應於 2021 年 11 月 8 日前完成其計畫成果,並於本 館指定或本館同意之地點進行成果發表。
( 三 ) 獲補助者( 團隊 )應依據計畫書中所述之內容,由申請者( 團隊 )自行 提出項目及比例,公開分享計畫執行中之跨界合作模式、使用之技術 或資源、預期成果等。並將上述內容彙整為書面之成果報告( 以 5000 字以上為原則,並附圖片、照片等至少 10 張 )及影像紀錄( 三至六分 鐘電子檔案,含創作過程及成果記錄 )一式兩份,於 2021 年 11 月 16 日前完成並交付本館。
( 四 ) 獲補助者( 團隊 )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可公 開分享之資料,無償授權本館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使用。本 館得安排獲補助者( 團隊 )派員參加本館所舉辦之相關活動,如展演、 講座、工作坊等,並同意本館運用其驗收時交付之內容物,作為推廣 之用。
十一、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 一 ) 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款:獲補助者( 團隊 )應於評審結果公布並完成契約簽訂後,檢送契約書及計畫書、檢附第一期款領據( 或發票 ),經本館審核無誤後,憑撥總補助款之 30%。
2. 第二期款:獲補助者( 團隊 )按契約書規定於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期中報告,並掛號郵寄或親送期中報告書至本館( 以 3000 字以上為原則,並附圖片、照片至少十張,含紙本報告書及電子檔案一式兩份 ),經本館審核無誤後,檢附第二期款領據( 或發票 )、自簽約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之原始支出憑證( 佔總補助經費 80% )、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費用結報明細表至本館,經審核無誤後,憑撥總補助款之 50%。若繳交之原始支出憑證未達總補助款之 80%,則依實際審核通過原始憑證數額撥款。
3. 第三期款:獲補助者( 團隊 )按契約書規定於 2021 年 11 月 16 日前,掛號郵寄或親送成果報告書至本館( 含紙本報告書及電子檔案 )及影像紀錄一式兩份,經本館審核無誤後,檢附第三期款領據( 或發票 )、自 7 月 1 日至 11 月 16 日止之原始支出憑證、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費用結報明細表至本館,經審核無誤後撥付尾款。
( 二 ) 補助款如有結餘,或未經審核通過者,應即繳回本館。計畫如有變更( 以契約書附件計畫書為對照,含計畫實施期程、內容、驗收方式等 )或因故無法執行者,獲補助者( 團隊 )應事先告知本館並核備,如計畫變更幅度過大,本館得酌減或取消補助款。
( 三 ) 計畫應於 2021 年 12 月 07 日前辦理全案核銷作業,獲補助者( 團隊 )如逾期( 2021 年 12 月 07 日 )辦理全案核銷,每逾一日,按補助經費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並自尾款中扣抵。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 四 )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獲補助者( 團隊 )應按規定扣繳( 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 ),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館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五 ) 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 發票、收據 )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 補助比例繳回本館。
( 六 ) 本計畫獲補助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 新台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須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督導及考核
( 一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契約書內容確實執行,本館得進行現場訪 視與考評,及要求獲補助者( 團隊 )至本館進行成果簡報,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 二 ) 核定之補助款應在核定補助範圍內核實支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 三 ) 本館將按照契約書規定辦理期中與期末審核,如有違背契約書之規定,本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 四 ) 因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 團隊 )之原因,致必須修改核定之計畫,或無法履行契約書內容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本館提案修改計畫,或申報無法履行。經本館審核同意後始得修改計畫內容,或為不履行契約書之善後處理。
( 五 ) 計畫書內應註明於當年度結案前之成果驗收方式,包括已階段性或全部完成之成果及其呈現方式。上述驗收方式經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列入契約書,屆時按約驗收。
( 六 ) 驗收時除提交上述規定之成果外,應檢附補助款支用之全部原始憑證,及其他契約書內規定應提交之文件。
( 七 ) 在契約書規定期限內未執行創作及成果發表者、執行進度與預期成效不彰者,停止其再申請之權利二年,並依比例繳回補助款。
十三、 注意事項
( 一 ) 申請者( 團隊 )須提供正確且真實之個人( 團隊 )資料,若提供不實 資料,以致影響評選及行政作業者,將取消其資格。
( 二 ) 申請者( 團隊 )所提送之文件與資料一律不予撤回和退件,文件資料 請自留備份。
( 三 ) 申請者( 團隊 )同時進行申請其他補助者,應於申請表中述明,並附 上申請單位及補助項目、金額說明。
( 四 ) 凡申請者( 團隊 )於申請表簽名蓋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 項規定。
( 五 ) 獲補助者( 團隊 )應保證其製作為自有之創作,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 者,一切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如因此致本館受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該著作如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本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 選補助資格,並追回已撥付金額及相關費用。
( 六 ) 獲補助者( 團隊 )若以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本館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七 ) 如有未盡事宜,本館得修訂本簡章後公佈之。
十四、 本案俟立法院審定經費額度後執行。
十五、 聯絡方式
國立臺灣美術館 40359 台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 2 號
04-23723552 分機 710 張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