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八屆苗栗縣環境教育獎
為增進苗栗縣環境教育之落實,針對轄內從事或推動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之自然人、機關( 構 )、事業、學校、社區或團體,本局將辦理第8屆苗栗縣環境教育獎初選及公開表揚,並將各類最優者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複選及決選,代表參與臺灣環境教育殿堂最高榮譽獎項之一「國家環境教育獎」;藉由獎勵類別的多元性,擴大環境教育參與層面,鼓勵大眾共同推動環境教育。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環境教育獎已邁入第8屆,縣內各領域皆長期耕耘環境教育,希望透過苗栗縣環境教育獎,展現本縣深耕環境教育先進多年奉獻的心力及成果,期擴大影響層面,同時誠摯邀請大眾加入推動環境教育的行列,讓更多人認識苗栗不同的人文地景特色。歡迎各界推動環境教育績效優良者或單位踴躍報名參加,如欲深入瞭解苗栗縣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及報名填表相關問題,請洽詢本局承辦單位: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先生、張小姐02-2218-9099分機234、205或本局綜合計畫科劉先生,電話:037-558558分機111。
2021第八屆苗栗縣環境教育獎 遴選表揚計畫
一、計畫緣起及目的:
為增進苗栗縣環境教育之落實,針對縣轄內從事或推動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之自然人、機關( 構 )、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以下簡稱參選者 ),辦理公開遴選表揚,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1條第2項及國家環境教育獎勵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獎勵計畫。
二、辦理單位:
( 一 )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二 )承辦單位: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獎勵項目:
本縣轄內機關( 構 )、學校、團體、社區、民營事業及設籍本縣縣民符合下列之一者:
( 一 )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 二 )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 三 )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 四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 五 )社區:從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六 )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四、報名方式:
( 一 )參選者就前2年度期間內,具有第三點獎勵項目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者,得於110年6月30日前向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報名參加。
( 二 )參選者僅能選擇一種獎勵項目參加。
( 三 )參選者需前2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始得報名參加。
五、報名文件:
( 一 )報名表。
( 二 )環境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 三 )參選者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者,其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四 )環境教育推動執行成果、相關著作、出版書籍或其他佐證資料。
( 五 )相關報名文件如附件,電子檔可至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 https://www.mlepb.gov.tw/ )─便民服務─綜合計畫科─表單下載下載使用。
六、審查程序( 以下時間依環保署公告『國家環境教育獎』之時程為主 ):
參選者於6月30日前檢具報名文件,向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報名參加,經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進行程序審查後邀集相關機關( 構 )、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辦理審查作業,得邀請參選者說明其具體事蹟,評選出「第8屆苗栗縣環境教育獎」獲獎名單。
榮獲「第8屆苗栗縣環境教育獎」第三點( 二 )( 四 )所列獎勵項目初審至多取三名及其餘各款獎勵項目初審第一名,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將於110年10月31日前推薦參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舉辦的「國家環境教育獎」複審。
七、評審團組成及迴避規定:
( 一 )評審團組成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邀集相關機關( 構 )、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5至9人之評審團,辦理評審事宜;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1。評審團之委員為無給職,由委員互選選出1人代表擔任召集人。
評審團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 二 )評審委員迴避規定
評審委員審查各獎勵項目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1.自行迴避:
( 1 )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
( 2 )與參選者有利害關係。
2.申請迴避:
評審委員審查第三點各獎勵項目參選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關係人得向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迴避:
( 1 )有1.自行迴避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 2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評審委員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利害關係人於審查期間對於評審委員提出迴避申請,於所舉之原因及事實釋明資料不足以佐證時,評審委員無須迴避。
八、獎勵方式:
( 一 )特優獎:每個獎勵項目取1名,共計6名,各頒給獎座1座,團體、社區及個人另頒發獎品或商品禮卷。
( 二 )優等獎:每個獎勵項目2名,共計12名,各頒給獎座1座,團體、社區及個人另頒發獎品或商品禮卷。
( 三 )獲獎學校得優先獲得本府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活動。相關補助事項,將另行公告。
前項各獎勵項目及獎勵方式將另行公告,如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該獎勵項目得從缺。
九、敘獎方式如下:
凡學校( 對象含學生、教師及校長等 )及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等,獲頒優等獎以上者,由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請其所屬主管機關權理敘獎,敘獎標準以得獎者及其相關承辦人員獲頒特優獎者記功一次,獲頒優等獎者記嘉獎二次為原則。
十、注意事項:
( 一 )特優獎若獲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環境教育獎」之獎勵後,3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 二 )獎勵將以公開儀式頒獎,並透過新聞、網路、觀摩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事蹟。
( 三 )特優獎及優等獎獲獎者,應配合苗栗縣政府及環境保護局辦理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
( 四 )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獲獎項目,已領獎者,須追繳其獎項及獎金:
1.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
2.自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
3.獲獎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情節重大者。
( 五 )本活動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如有異動事宜,將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