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金門縣文化局駐縣藝術家申請
一、 宗旨:
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本縣藝術文化風氣,記錄保存本縣鄉土人文及自然風貌,豐富本縣文化資產,以加強藝術與人文教育推行。
二、 實施對象:
國內、外各類藝術家。
三、 實施項目:
各類藝術:
(一) 文學/寫作:詩、小說、散文、報導文學或其他類型文章創作。
(二) 視覺藝術:繪畫、攝影、版畫、陶藝、雕塑、複合媒材、裝置、觀念、錄像、媒體藝術等創作形式。
(三) 表演藝術:舞蹈、音樂、作曲、戲劇、跨領域等創作類型。
(四) 影音藝術:電影或紀錄片創作。
(五) 藝術行政/設計類:包括各類評論及設計類創作(舞台設計、燈光設計、平面設計…等)。
四、 申請資格:
(一) 年滿二十歲以上獨立藝文工作者、無法律限制出入境情事者(外籍人士須自行辦理居留簽證、工作證之申請與延長)。
(二) 於藝術創作有實力或表現,符合相關領域創作資歷。
(三) 符合前款規定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表(附件一)
2. 戶籍資料或護照影印本(附件二)
3. 個人履歷(附件三)
4. 駐縣創作計畫書(附件四)
5. 依藝術創作類型分類,各藝術家須檢附歷年創作影音電子檔案
(附件五)
五、 實施內容及遴聘程序:
(一) 駐縣藝術家之選聘:駐縣藝術家之選聘,除由本局主動徵求外,亦得由藝術家個人自備相關資歷證明,依本要點向本局提出申請。
1. 評審程序:
(1) 初審:由本局根據申請者所提供資料及內容進行初審,申請者若接獲需補齊資料之通知,需於三天內補齊,逾期不予受理。
(2) 複查:根據初審資料進行書面遴選。
(3) 遴聘:根據複審結果,由本局發函聘任之。
(4) 評審由本局召集行政人員及對藝術學有專長之學者專家5至
7 人,組成評審團進行公開遴選。
(5) 迴避原則:評審不得審查與其本人直接相關之申請案。
2. 評分標準:
(1) 國內外藝文相關展演表現及參加競賽實績(30%)。
(2) 原創性(40%):審查創作內容是否具有原創性;是否有助於增廣地區相關領域之創作思維等。
(3) 回饋計畫之效益及適切性(30%)。
3. 評分方式:
採序位法統計成績,作為錄取及備取優先排序之依據。
(二) 駐縣藝術家之聘期:自核定聘期日起至聘期結束日止。
(三) 駐縣藝術家工作內容:
1. 駐縣藝術家於駐縣期間舉辦至少一檔成果展演及2場工作坊。
2. 駐縣藝術家需提供駐縣期間創作作品 1 件予主辦單位(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其作品提供本機關收藏或展示、非營利之行銷、推廣或出版)。
3. 完成駐村成果報告書(含創作內容及感想)及填寫回饋單。
(1)視覺藝術類:平面繪畫、水墨(至少3才)、油畫(至少10 號)、水彩(4K)。
(2)文學/寫作類:駐縣期間至少發表 3 篇與金門有關文章並刊登於 金門日報及2篇非地區刊物上,並且同意甲方可無償使用)。
(3)其他類(徵件時提供繳件方式以利評審委員審核)。
(四) 補助名額:依年度預算額度內聘任。
六、 申請期限及方式:
自公告日起至10月29日截止收件 (寄達,非以郵戳為憑),受理翌年1月至12月之駐縣,申請表件於申請截止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至金門縣文化局藝文推廣科收,請註明「駐縣藝術家申請」,申請資料未完整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不予受理,俟審查後公布評審結果。
七、 洽詢電話:
082-323169#317 ,E-mail: xweng5122@gmail.com
金門縣文化局網址: https://cabkc.kinmen.gov.tw/
八、 評審時間:
於截止收件日起至11月15日前(如業務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並於12月01日前公布評審結果。
九、 文化局提供:
(一) 工作室、生活空間。
(二) 國內、外藝術家,台金來回經濟艙機票補貼乙趟。
(三) 每人(月):補助駐縣生活費用,計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整(包含交通、食、創作材料費等駐縣期間所需之費用)代扣所得、二代健保。
(四) 藝術家(每人)辦理工作坊或回饋計畫,最高補助新台幣貳萬元整之材料費(檢據核銷)。
十、 注意事項:
(一) 依申請人之作品資料及駐縣計畫構想為主要評選依據,無任何創作類型分配之規定。
(二) 正取獲選人須與本局簽訂合約書,若因故無法成行,需於一個月前告知,經本局同意後,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三) 進駐期起一週內未依規定確實進駐,將視同棄權並取消駐村資格。
(四) 獲選人有義務駐縣至約定期滿,若因特殊狀況必須中途解約者,需提前通知本局,同意後始得解約(費用平均扣除)。
(五) 獲選人所繳交之資料(含作品),如經查證有違反實情者,即刻取消其資格,並賠償本局已支付之一切費用,另有涉法律責任由個人自行負責。
(六) 如獲選人提供不實身分或受本國(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駐縣資格並賠償一切費用,另有涉法律責任由個人自行負責。
(七) 駐縣藝術家需自行負擔勞健保、相關保險,以及申請簽證之相關費用。
(八) 除自提之回饋計畫外,進駐藝術家應配合本局辦理藝文推廣相關活動(如藝文座談、傳習推廣、工作坊等公開活動),需依所提互動計畫與在地鄰近社區有實際交流互動活動與成果及創作展覽發表。
(九) 藝術家宿舍係藝術家駐縣時,專心創作之餘休憩所用,為維護其他駐縣藝術家之住宿安全、衛生及使用權利,藝術家宿舍『恕無
法提供藝術家本人以外入住(包含攜伴、家人、助手或寵物)』。
(十) 駐縣期滿或中途解約時,離開前必須清理乾淨,並恢復原有的空間。
十一、 特約事項:
本申請要點視為合約之一部分。
十二、 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依年度預算支付並需俟預算審議通過後始與簽約。
十三、 本要點未載明之事項,依據金門縣文化局駐縣藝術家作業要點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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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金門縣文化局駐縣藝術家受理申請110年金門縣文化局駐縣藝術家受理申請 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9月30日止,請符合資格有意者踴躍提出申請,申請表件於申請截止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金門縣文化局藝文推廣科收,信封上註明「駐縣藝術家申請」即可。 下一年度的駐縣藝術家之聘期,和過去不同,由原先的半年一聘,改為四個月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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