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國家工藝成就獎

2023國家工藝成就獎

 總獎金: 1000000

最高獎金: 1000000

報名時間: 2023-04-17 ~ 2023-06-30

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主辦單位電話: 02-2388-7066分機120(廖小姐)

一、 宗旨:

為表彰長期致力於工藝志業努力不懈,且具有卓越成就及貢獻者,給予尊崇與肯定。

二、 指導單位:

文化部

三、 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四、 徵選條件:

投入工藝領域達三十年以上之經歷,並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報名參選。

(一) 積極從事工藝創作,技藝精湛或技法創新,秉持工藝創作精神努力不懈,對於工藝文化有特殊影響或貢獻。

(二) 對工藝材質、技法有深入之研究,並已有成果著作或研究論文發表者,對工藝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影響。

(三) 對傳承工藝技藝及培育工藝人才有明確事蹟。

(四) 對促進工藝文化交流活動及獎助工藝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推廣及宣揚有特殊之貢獻。

五、 參選方式: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不限性別、年齡,均可自行參加或接受推薦參加。

(一) 自我推薦:檢具國家工藝成就獎徵選作業要點(下稱要點)第四點規定相關文件資料送審。

(二) 他人推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工藝相關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推薦參選者,應檢具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推薦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送審。

六、受理方式:

報名參加「國家工藝成就獎」徵選者,應詳填下列報名表格及繳交相關文件資料,相關文件資料將於審查作業完成後全數返還。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二)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二,如為自我推薦參選者,本表格免填)。

(三) 簡歷表(格式如附件三)。

1.敘述參選者之生平、學經歷及對於工藝創作、研究或推廣等具體成就。

2.檢附從事工藝創作或工藝文化事業之相關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四) 附件資料表(格式如附件四)。

1.請以條列方式載明相關資料及附件明細,包括作品集、論文集、教學傳承成果等相關書面或電子媒體、光碟、影音檔案之數量。

2.附件資料亦為評選之重要依據,請具體完整呈現參選者生平資料。

(五)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五)。

(六)具體事蹟:自薦或受推薦參選者之創作品、著作、曾獲獎項、特殊貢獻等可以文字、圖像或影音等方式表達,以完整表現參選者對於工藝領域積極投入之精神。

1.以工藝創作資歷參選者,請至少準備三件代表作品之照片及說明文字(其中一件需為近三年內之作品),相關獲獎經歷請檢附證明文件。

2.以特殊貢獻經歷參選者,請提出相關專業論述、著作或相關推廣、服務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參考資料:審查委員認為須提交審查之相關資料,得經由主辦單位提出後由參選者隨時補充之。

七、 徵選名額:

一名。

八、 收件日期與地點:

2023年4月17日起至6月30日止,以掛號寄送至本中心,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收件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177號(空總西服務中心2 樓) 【請註明2023國家工藝成就獎報名資料】洽詢電話:(02)2388-7066分機120廖小姐

九、 送件須知:

請仔細填妥報名表格,提送之附件資料須詳細完整,編排務求簡單工整,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填寫或繕打(標楷體,12級),A4 紙張(必要時得摺疊成A4尺寸),裝訂線在左側,並加編頁碼。

十、 審查方式:

評審機制分為入圍及決審二階段,由本中心組成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審查相關文件及附件資料。

(一) 初審:由本中心召開初審會議就所有參選者提送之書面送審資料進行審查,不論自行參選或他人推薦提名參選,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始具入圍資格,得以進入決審。

(二) 決審及核定:由本中心召開決審會議就入圍者送件時所提出之相關文件資料,依據徵選條件進行評選,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提出得獎建議名單;上開建議報請文化部部長核定之。

(三) 其他:審查會得視需要親自訪視參選者,並得為評選之依據。

十一、 獎勵方式:

(一) 得獎者可獲得獎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得獎證書乙張及獎座乙座,並舉辦公開的表揚儀式以示尊崇。

(二) 爲得獎者拍攝個人紀錄片及出版傳記或專輯,其成果如涉及得獎者之著作或權利時,須同意無償授權機關利用。

(三) 視需要為得獎者辦理作品展覽、發表會、演講、座談會等相關活動。

十二、 權利與義務:

得獎者須配合本中心辦理推廣活動,以擴大影響效果,使其成就及奉獻事蹟讓社會大眾有更多的認知。

(一) 得獎者之代表性創作品,優先徵集為本中心典藏之珍品。

(二) 得獎者優先獲聘擔任本中心人才培育課程之講師。 (三)得獎者之創作品若有需要大量生產,得由本中心協助與企業合作。(四)協助得獎者展開國外交流活動,宣揚臺灣工藝文化,開拓國際舞臺。

(五)視需要配合本中心辦理傳習計畫或技術推廣等相關活動。

十三、 頒獎:

由本中心擇期公開表揚。

十四、 其他事項:

(一) 自薦或受推薦參選者所提出之相關文件資料、作品、著作等如涉及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應主動列示,並提供他人授權之相關證明,如發現有相當之事證得以證明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時,將停止利用該成果,並通知參選者陳述意見、限期改正,機關並得視其情節撤銷獎勵之受領資格並追回獎金、得獎證書及獎座,或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

(二) 獎金須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扣除所得稅。

(三) 凡自薦或受推薦參選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四) 凡文化部暨所屬同仁應迴避不得參加徵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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