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第十四屆金音創作獎

2023第十四屆金音創作獎

 總獎金: 3450000

最高獎金: 150000

報名時間: 2023-06-01 ~ 2023-07-03

主辦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主辦單位電話: 02-2375-8368分機1604

主辦單位Email:support@gimawards.com

一、 本須知依金音創作獎獎勵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之。

二、 參賽作品發行、現場演出日期:

(一)首次發行時間為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期間;報名「現場演出獎」者,報名之現場演出時間須為上述期間內。

2023第十四屆金音創作獎

2023第十四屆金音創作獎

(二) 發行方式包含實體出版發行或在合法數位銷售平臺上架(以下簡稱「數位發行」,指依法立案登記,提供音樂下載或音樂串流服務之網站或電信服務之平臺)。

(三) 報名「現場演出獎」以外之各獎項,除亞洲創作音樂獎須為在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發行之音樂作品,報名其他獎項應為在我國國內發行之音樂作品。

三、 報名:

(一) 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至同年7月3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網 站 請 至 本 局 網 址 http://www.bamid.gov.tw點選進入)

1. 「實體出版發行」者:

(1) 參賽者須於報名系統完成填寫資料,並上傳符合金音創作獎獎勵要點第四點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參賽者證明文件。

(2) 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由參賽者確認後簽名,連同拆除塑膠封套後之參賽作品一式六份,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含)前,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方式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行銷推廣科;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5時30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者,本局不予受理。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報名第十四屆金音創作獎」。

(3) 參賽作品以「實體出版發行」者,不須上傳影音檔及報名表。

2. 「數位發行」及報名「亞洲創作音樂獎」者:

(1) 參賽作品均應以 WAV 檔案格式上傳至報名系統,規格應為不低於 CD 之無損音質,即音訊位元率(Audio Bitrate)為1411kbps(至少 44.1KHz/16Bit/Stereo)。上傳之參賽作品應與實際發行之作品相同,如上傳發生錯誤、缺漏或不一致者,概由報名單位自行負責。

(2) 為進行核對,請將下列資料上傳報名系統:

甲、 符合金音創作獎獎勵要點第四點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參賽者證明文件。

乙、 應將於合法數位銷售平臺上架之頁面截圖上傳於報名系統,包含網址或網頁庫存檔連結資訊及上架日期,無上開資訊者,參賽者應洽數位平臺管理單位出具發行證明。但如報名「亞洲創作音樂獎」者只以實體出版發行,僅須將專輯封面、內頁資料上傳於系統,無須提供於合法數位銷售平臺上架之證明。

(3) 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由參賽者確認後簽名(需親簽,請勿以電子簽名代替),並將已簽名之報名表掃描或拍照後上傳至報名系統,以完成報名程序,無須寄送實體參賽作品;請自行將報名表正本留存至頒獎典禮結束,以利查證。

3. 報名「現場演出獎」者:

(1) 須為在我國國內公開進行之現場演出,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巡迴表演、音樂節(祭)、Live house音樂展演空間演出及線上直播演出,應將演出之影像檔案上傳至報名系統,影像檔案格式為 MP4 格式,並以 H.264 編碼,解析度(Resolution)至少為 720p 以上,位元率編碼(Bitrate encoding)採用CBR,視訊位元率(Video Bitrate)建議至少為 1,500Kbps 以上,音訊編碼(Audio codec)為 AAC。如上傳之影像內容發生錯誤者,概由報名單位自行負責。

(2) 為進行核對,請將下列資料上傳報名系統:

甲、 符合金音創作獎獎勵要點第四點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參賽者證明文件。

乙、 參賽者應洽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相關公(協)會,或演唱會、巡迴表演、音樂節(祭)活動主辦單位,或經營音樂展演空間之個人、公司或商號出具現場演出證明;於音樂展演空間辦理線上直播演出者,除檢附上開證明外,報名作品應具有合法版權並於我國合法提供服務之數位影音平台辦理直播,並提出足以佐證直播實際發生之相關資訊(應包含直播預告、上架頁面,如有相關文字資料存檔亦得一併檢附),並將前述證明文件上傳至報名系統。

(3) 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由參賽者確認後簽名(需親簽,請勿以電子簽名代替),並將已簽名之報名表掃描或拍照後上傳至報名系統,以完成報名程序,無須寄送實體參賽作品;請自行將報名表正本留存至頒獎典禮結束,以利查證。

4. 報名最佳專輯獎項者,除參賽者報名外,如該專輯有專輯製作人(指製作該專輯曲數達6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達30分鐘以上者),應一併填具該名專輯製作人資料。

5. 報名最佳樂手獎項者,應另繕打參賽者負責之樂器名稱、參賽曲目、參賽者本名及藝名;若為二人以上之團體,應另繕打團名及全部團員姓名、國籍,如有二人(含以上)演奏相同樂器者,應特別標註以利評審辨別。

(三) 每份報名、參賽作品使用一張報名表,於適當欄位勾選參賽獎項。報名、參賽者應於電腦報名系統中繕打專輯全名、曲目、曲名、歌詞、詞曲創作者本名及藝名、演唱者本名及藝名。

(四) 報名參賽檢附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五) 參賽者及參賽作品均需一併填寫英文資料。

四、 「現場演出獎」入圍者應於本(112)年度10月中下旬配合本局指定之時間、地點進行決審排練及演出,由本局提供每組入圍者定額演出酬勞及統一規格之舞台音響、燈光設備。決審演出內容,可不限於入圍參賽作品之曲目、合作樂手及其他演出者,由評審委員現場評分並公布得獎者。

五、 評審委員之公開:

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六、 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金音創作獎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 111年 5月24日局音(推)字第11130028452號號令訂定發布

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對搖滾、民謠、嘻哈、電音、爵士、節奏藍調、另類流行等類型音樂創作有傑出成就之團體、樂團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項目:

(一) 不分類型獎項

1. 最佳專輯獎

2. 最佳樂團獎

3. 最佳創作歌手獎

4. 最佳新人獎

5. 最佳樂手獎

6. 最佳現場演出獎

7. 亞洲創作音樂獎

(二) 類型音樂獎項:

1. 搖滾類

(1) 最佳搖滾專輯獎

(2) 最佳搖滾歌曲獎

2. 民謠類

(1) 最佳民謠專輯獎

(2) 最佳民謠歌曲獎

3. 嘻哈類

(1) 最佳嘻哈專輯獎

(2) 最佳嘻哈歌曲獎

4. 電音類

(1) 最佳電音專輯獎

(2) 最佳電音歌曲獎

5. 爵士類

(1) 最佳爵士專輯獎

(2) 最佳爵士歌曲獎

6. 節奏藍調類

(1) 最佳節奏藍調專輯獎

(2) 最佳節奏藍調歌曲獎

7. 另類流行類

(1) 最佳另類流行專輯獎

(2) 最佳另類流行歌曲獎

(三) 評審團獎

(四) 特別貢獻獎

三、 獎勵名額、獎金及方式:

(一) 不分類型獎項

1. 各獎項入圍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發入圍證書乙紙;入圍參賽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證書各一。其中最佳專輯獎另頒發該專輯製作人入圍證書乙紙,專輯製作人有數名時,入圍證書各一。

2. 除最佳樂手獎得獎者為三名外,其他各獎項得獎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獎金均分。其中最佳專輯獎另頒發該專輯製作人獎座乙座,專輯製作人有數名時,獎座各一。

(二) 類型音樂獎項

1. 各獎項入圍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發入圍證書乙紙;入圍參賽作 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證書各一。

2. 各獎項得獎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 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三) 評審團獎

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 特別貢獻獎

得獎者以一名為限,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獎者在頒獎典禮前已逝世者,頒發獎座乙座。

(五) 前四款入圍、得獎名額,評審小組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但第三款獎項,評審小組認為有必要時,得為增加得獎名額之決定。

四、 報名、參賽者資格

(一) 不分類型獎項

1. 最佳專輯獎、最佳新人獎、最佳樂手獎、最佳創作歌手獎: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以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參賽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2. 最佳樂團獎:應由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參賽,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3. 最佳現場演出獎: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其為二人以上樂團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4. 亞洲創作音樂獎:由我國以外亞洲國家或地區從事音樂創作之個人或二人以上之樂團報名、參賽,國籍不拘,惟須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我國居留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但報名者不得同時報名本獎項以外之其他獎項。本獎項得由評審委員提名參賽。

(二) 類型音樂獎項

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以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三) 評審團獎

由評審委員就報名參賽作品中,具有特殊且值得鼓勵之作品提名參賽。

(四) 特別貢獻獎

由評審委員就對我國搖滾、民謠、嘻哈、電音、爵士、節奏藍調、另類流行等類型音樂創作有特別貢獻及成就者推薦參賽。

五、 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六、 參賽作品規定:

(一) 各獎項參賽之音樂作品除本要點及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名須知另有規定外,應為在我國國內首次以實體出版發行或在合法數位銷售平臺上架

(指依法立案登記,提供音樂下載或音樂串流服務之網站或電信服務之平臺)之專輯或 EP。各年度參賽作品發行及發表日期規定,另由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名須知定之。

(二) 前款所稱「專輯」,指應有歌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之作品;所稱「EP」,指參賽作品內歌曲數在五首以下之演唱或演奏迷你專輯【Extended Play】。

(三) 參賽不分類型獎項之作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最佳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全新編曲演唱(奏)之作品;本獎項指該專輯在整體製作各方面具優異表現。參賽應一併填具該專輯製作人資料,且該名專輯製作人應製作該專輯曲數達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

2. 最佳樂團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如為 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報名作品符合當年度報名須知規定發行期間之曲數應達三首以上(含三首)。

3. 最佳創作歌手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如為 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報名作品符合當年度報名須知規定發行期間之曲數應達三首以上(含三首)。

4. 最佳新人獎:參賽藝人或參賽樂團應於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名須知規定日期前,未曾發行專輯,且未曾入圍本獎項,報名作品符合當年度報名須知規定發行期間之曲數應達三首以上(含三首)。參賽之作品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如為 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另因換名、改名之歌手及演唱團體,且曾發行專輯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惟團體於換名或改名過程中,團員亦變動,則不受此限制。

5. 最佳樂手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應為參賽者或參賽者所屬樂團創作或參與編曲,並由參賽者演奏;如為 EP,其百分之百歌曲數應為參賽者或參賽者所屬樂團創作或參與編曲,並由參賽者演奏。

6. 最佳現場演出獎:應為參賽者在我國國內進行公開現場演出之錄影(包括但不限巡迴表演、Live house 音樂展演空間演出及線上直播演出),現場演出之百分之五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

7. 亞洲創作音樂獎:應為在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發行或發表之音樂作品,且報名作品符合當年度報名須知規定發行期間之曲數應達三首以上(含三首)。參賽之作品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如為 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四) 參賽類型音樂獎項之作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搖滾類:包括但不限金屬(Metal)、迷幻搖滾(Psychedelic Rock)、前衛搖滾(Progressive Rock)、油漬搖滾(Grunge)、硬蕊(Hardcore)、龐克(Punk)、後龐克(Post-Punk)、新浪潮(New Wave)、瞪鞋(Shoegaze)、後搖滾(Post-Rock)及數字搖滾(Math Rock)等。

(1) 最佳搖滾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全新編曲演唱(奏)之作品。

(2) 最佳搖滾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奏)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2. 民謠類:風格不限,包括但不限以原音(Acoustic)樂器伴奏為主、鄉村、世界音樂及民族音樂等。

(1) 最佳民謠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全新編曲演唱(奏)之作品。

(2) 最佳民謠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奏)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3. 嘻哈類:包括但不限饒舌元素。

(1) 最佳嘻哈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包括饒舌的 Flow)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如作品中包含他人創作之取樣(Sample)應註明完整出處。

(2) 最佳嘻哈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4. 電音類:包括但不限 House、Trance、Techno、Downtempo、Electronica、Bass Music 等。

(1) 最佳電音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或 Remix,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全新創作或Remix 之作品。

(2) 最佳電音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或 Remix 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5. 爵士類:包括但不限搖擺(Swing)、爵士藍調(Jazz Blues)、大樂團(Big Band)、融合(Fusion)、現代爵士等風格,且應包含即興成分、樂段。

(1) 最佳爵士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或重新編曲,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全新創作或重新編曲之作品。

(2) 最佳爵士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或重新編曲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6. 節奏藍調類:以靈魂樂(Soul)、Urban Contemporary 為主,同時包含但不限於上述音樂發展過程中部份相互影響之藍調(Blues)、雷鬼(Reggae)、放克(Funk)、福音(Gospel)等風格。

(1) 最佳節奏藍調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全新編曲演唱(奏)之作品。

(2) 最佳節奏藍調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

(奏)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7. 另類流行類:於詞、曲、編曲、製作各方面,能展現獨特之流行音樂風格者。

(1) 最佳另類流行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全新編曲演唱(奏)之作品。

(2) 最佳另類流行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奏)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五) 報名類型音樂獎項之作品,僅得擇單一音樂類型參賽。同時報名類型音樂專輯獎及類型音樂歌曲獎者,其所報名歌曲類型之一應與專輯類型相符。

(六) 作品符合「不分類型獎項」規定者,得同時報名參賽亞洲創作音樂獎以外之獎項。

(七) 參賽資格之認定如有爭議,由評審小組決議認定,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

七、 本局應就報名者、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之規定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進行審核,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八、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者、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九、 評審作業:

(一) 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擔任,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三) 評審小組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十、 對入圍作品或報名者、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 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

十一、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 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在非商業性用途下,自該屆金音創作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或得獎作品(包含其封面)及獲入圍者及得獎者上臺領獎畫面於金音創作獎頒獎活動、宣傳造勢活動、得獎專輯CD 及專刊中重製、散布、發行、公開口述、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廣播電臺、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四) 「最佳現場演出獎」入圍者,應配合本獎項指定之時間、地點進行決審演出。

十二、 入圍者或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證書、得獎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將證書、獎座及獎金繳回本局。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者,視為放棄決審查資格,不列入決審評選。

(二)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金音創作獎之各類獎項。

十三、 本要點各類型音樂獎項若連續三年報名件數低於要點規定入圍名額之三倍,本局得逕予取消該類型音樂獎項。

十四、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關於金音創作獎

金音創作獎

「金音創作獎」是以創作為核心,鼓勵臺灣音樂人多元、多樣創作力的原創音樂獎項,以臺灣優先,原創優先,分音樂類型不分語言為三大特色,自2010年創立以來,孕育出臺灣各類型的創作者,是一個代表臺灣音樂人自由多元、原創力量的重要國際音樂獎項。

一路走來金音創作獎持續朝著「亞洲指標性原創音樂獎項」的目標前行,於獎項設計亦有多項突破與創新,除了設置歌曲獎項並接受數位發表的音樂作品外,亦設有搖滾、民謠、電音、嘻哈、爵士、節奏藍調及另類流行等不同音樂風格的獎項,讓金音創作獎能涵跨更多元之樂風種類;另外,為順應現今流行音樂現場展演蓬勃發展之潮流,設置「最佳現場演出獎」及「最佳樂手獎」演出技術相關之獎項,而為了為增強本獎項之國際號召力,設置「亞洲創作音樂獎」,開放臺灣以外國家或地區之個人或團體報名,報名作品不以「華語」作品為限,提升本獎項之全球知名度,鼓勵各國音樂創作人及樂團共襄盛舉,並促進臺灣流行音樂接軌國際。

金音創作獎期待在未來能吸納更多國際創作人作品,並鼓勵在音樂這條路上勇於創作、樂於創作、甘於創作的音樂人們,為整體流行音樂環境注入更多活水,共同提升音樂創作品質。

亞洲音樂大賞

亞洲音樂大賞,於2018年第一次舉辦,主要希望透過音樂節讓國內外創作音樂交流,並以建立亞洲指標性之音樂創作交流平臺為目標,透過邀請臺灣及亞洲音樂創作人進行音樂演出,並且舉辦講座、產業媒合等,展現出臺灣獨特的音樂風貌與創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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