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新竹縣縣長盃龍舟競賽
一、目 的:
闡揚傳統優良節俗活動,鍛鍊、陶冶縣民身心;並藉競賽提倡全民運動。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主辦單位:
三、承辦單位:
新豐鄉公所、新豐鄉民代表會、池和宮管理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
新竹縣體育會、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新竹縣政府衛生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竹縣政府環保局、新豐鄉農會
五、競賽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6月22日【星期四】。
六、競賽地點:
新豐鄉新豐村十五鄰池府路一五六號池和宮前池和湖。
七、報名日期:
112年4 月13 日上午8:30起至112年5月12日17:00止【外埠一律以掛號郵寄並以郵戳為憑;另視報名狀況予以延長報名期限】。
八、報名地點:
新豐鄉公所民政課,專線電話(03)5597215或電話:03-5591116分機121 傳真 03-5571463。
九、競賽項目:
龍舟奪標競賽。
十、參加人數:
1. 每隊登錄選手24名(含槳手、舵手、標手、鼓手及預備員) ,槳手不得少於14人,連同領隊,指導、管理若干人。
2. 領隊、教練、管理可列為出賽人員,必須於選手登錄名單內才可出賽。
3. 本年度比賽隊伍以總隊數45隊為滿額,額滿後不再接受報名。
十一、競賽分組及資格:
【一】機 關 組:由縣內各機關、學校之員工組隊參加【報名機關請加蓋印信】。
【二】公 開 組:服務、就讀於本縣各機關、團體、部隊、高中以上學校之人士均可組隊參加,其他各組〈含外縣市〉亦可報名參加本組比賽。
【三】混 合 組:凡設籍本縣或服務、就讀於本縣各機關、團體、部隊、高中以上學校之男、女子皆可混合組隊參加。
以上各組如報名隊伍未達四隊以上,則取消各該組之比賽或由主辦單位協助改組參賽,機關組如連續三年第一名並獲大會頒贈三連霸之最高榮譽獎盃,隔年(屆)需報名參賽公開組至少一年方得報名參賽機關組。
十二、參加辦法:
【一】 凡組隊參加者,應依大會規定之制式報名單一式參份(需以電腦打字),於前項指定報名日期截止前,派員、傳真或通信至新豐鄉公所辦理報名手續;報名之後隊員名單變更截止日期為112年6 月10 日(逾期不受理)。
【二】 報名各隊所需費用均請自理;大會提供比賽當日各參賽隊伍之便當及飲水。
【三】 競賽制度:依各組報名隊數決定比賽制度。
【四】 各項會議時間:
- 領隊會議:112年6 月10日【星期六】上午10時,假新豐鄉公所三樓會議室舉行。
- 裁判會議:112年6 月10 日【星期六】上午11時,假新豐鄉公所三樓會議室舉行。
【五】 各隊請於112年6月3日【星期六】上午10 時,假新豐鄉公所三樓會議室,派員參加抽籤編定競賽次序,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六】 比賽賽程表並於112年5月29日9時公告於新豐鄉公所網站。
【七】賽前練習:各隊練習時間洽請承辦單位安排。
十三、競賽規則:
【一】各隊應於開賽前三十分鐘將各隊出賽單交檢錄處等候點名檢驗(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貼有照片的學生證或護照(不接受其他證件),以備檢查),凡大會廣播點名三次不到或逾時五分鐘不出場者,判定棄權。
【二】每場勝負依賽程規則採計時判定,競賽前以抽籤排定水道及船號。於比賽結束後,以最快速划回檢錄處,如違反規定致妨礙對方或撞擊他舟者,該場比賽判為失敗,若情節嚴重者,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三】發令員未鳴槍不得出發(含拉槳偷跑),否則以犯規論,第一次發令員會對偷跑的隊伍给予警告,在同一場次任何一隊在第二次犯規者,該隊判為失敗。
【四】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自起點鳴槍出發,速划到達終點以標手奪標離開旗座所費時間,為該隊之競賽成績,如奪標失敗則以其舟尾過標旗時間為其成績,不得回頭再奪。
2.無論單水道及雙水道競賽,如該隊奪標手奪到標後落水,則該場次判定失敗。
3.除標手外,若由其他隊員奪到標幟者無效。
4.一舟奪標成功,一舟奪標失敗,失敗隊伍則以船尾通過標旗計算其成績。
5.如二隊均奪標失敗,則以船尾通過標旗所費時間分勝負。
6.競賽勝負以裁判碼錶計時為準,倘有疑義,得向大會提出申訴。
【五】各隊舵手由各隊自行聘任,如無舵手得由大會聘任之舵手擔任,各隊不得指定大會舵手為各隊專任舵手,女子組可由男性舵手擔任。惟女子組除舵手外,應全由女性出賽。
【六】各隊競賽時間均按大會程序進行,如提前或延後,以大會播音報告為準。
【七】參加競賽各隊,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1.未按照大會規定人數出賽者(槳手須按照大會規定人數14至16人出賽)。
2.冒名頂替出賽經查屬實。
3.比賽時鼓手兼任奪標手。
4.比賽期間非因遭航向偏離之其他航道船隻撞擊而有選手落(跳)水、龍舟翻覆或故意將競賽器材拋落船外之情事者。註:比賽期間包括:由碼頭出發至奪標。
5.有隊員未全程確實穿著救生衣(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救生衣)。
6.各隊未依抽定水道划行者,包括:因航向偏離造成船身完全超出所屬航道者、航向偏離造成部分船身超出所屬航道,致使妨礙對方或撞擊他船。
7.比賽全程槳手未依規定採坐姿划行者。
8.任何隊伍如有任1場次未出賽(含判定為棄權或取消該隊比賽資格)者。
9.各參賽隊伍或選手,如有不服裁決致影響大會秩序或違背運動精神情事,經裁判委員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10.所有競爭組別,舵手均不得助划,如有違反規定者。註:助划之定義:舵手自鳴
槍起航至通過終點線完成賽段航程之過程中,如有向船尾方向(向後)拉槳之動作。
【八】對參賽選手資格如有疑問者,須在出賽前提出,賽後不得異議。
【九】龍舟比賽時,船上須有專任鼓手1名、奪標手1名、舵手1名,領隊、教練及管理人
員各1人可兼任鼓手、舵手、奪標手或槳手,其位置可依報名表內名單自行調整。
【十】混合組由男、女混合組隊,惟出賽時男槳手不得多於8人(槳)。
(報名時各隊請自行調配男、女生人數)
【十一】比賽時一律採用大會器材之船隻、鼓、舵及槳,檢錄時所抽籤決定的船隻器材,賽前應自行檢查妥當,比賽中如發生問題,不得以此要求重賽。
【十二】槳禁用止滑劑,可自行攜帶止滑墊。
【十三】鳴槍前槳須離開水面。
【十四】每人只限報一隊,不得跨組和跨隊(舵手不再此限),若有違規重複報名時,以第一
次出賽之隊伍為準,不得再代表其他隊伍出賽。
十四、申訴事件:
【一】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檢錄時提出,出賽後則不再受理。對於競賽申訴,如無明文規
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判。
【二】合法之申訴,應由該領隊立即口頭向裁判長提出,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經領隊或教練具名簽章,並檢附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整,向大會提出。如經審判委員會裁定申訴成立時,退還保證金,若申訴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註:隊伍提出申訴時,該組賽程暫停,待爭議釐清後恢復比賽,唯收到申訴前之已進行賽程不得重賽)。
【三】大會接獲申訴書後,由審判委員會立即召開會議裁決,並以該會議之裁決為最終判決。
【四】不服大會裁決及審判委員會之裁決,或任意散發不實之文字或語言者,取消競賽資格。
【五】其他如有突發事件,為本規則所未定者交由裁判委員會處理。
十五、獎勵:
頒發錦標及競賽獎金,各組獎金頒發標準如下:
公開組獎勵:
參加隊伍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每組12隊以上(含) | 100,000 | 6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5,000 | ||
每組7隊以上(含) | 6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
每組4隊以上(含) | 30,000 | 20,000 | 10,000 | |||||
未達4隊 | 由主辦單位取消比賽或改組參賽 | |||||||
機關組獎勵:
參加隊伍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每組7隊以上(含) | 30,000 | 20,000 | 10,000 | 5,000 | ||||
每組4隊以上(含) | 20,000 | 10,000 | 5,000 | |||||
未達4隊 | 由主辦單位取消比賽或改組參賽 | |||||||
混合組獎勵:
參加隊伍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每組12隊以上(含) | 60,000 | 40,000 | 20,000 | 12,000 | 8,000 | 5,000 | ||
每組7隊以上(含) | 30,000 | 20,000 | 10,000 | 5,000 | ||||
每組4隊以上(含) | 20,000 | 10,000 | 5,000 | |||||
未達4隊 | 由主辦單位取消比賽或改組參賽 |
十六、附則:
【一】參加比賽各隊之職隊員,應服從大會訓練員、救生員之安全指導。賽前練習及競賽期間,隊職員之安全由各隊自行負責。
【二】參加比賽各隊於賽前練習及競賽期間,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損壞或遺失龍舟或附屬設備者,應負賠償之責。
【三】參加競賽各隊,如有不服裁決,影響大會秩序或違背運動精神,取消其競賽資格外,並由大會函請其所屬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