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花蓮縣羽球協會理事長盃羽球錦標賽

2024年花蓮縣羽球協會理事長盃羽球錦標賽

 總獎金: 14000

最高獎金: 5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11-20

主辦單位: 花蓮縣羽球協會

一、主 旨:

為提倡花蓮羽球運動風氣,提升花蓮羽球運動水準,藉由活動之辦理,培養全民終身運動習慣,並達以球會友之目的。

二、指導單位:

花蓮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

花蓮縣羽球協會

四、承辦單位:

花蓮縣羽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

國立花蓮高中

六、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7 日(星期六)

七、比賽地點:

國立花蓮高中體育館

八、比賽組別:

每人限報兩隊,不得兼點,男子組每隊報名人數最多 8 人,女子組每隊報名最多 6 人。

(一)男子甲乙團體組,3 點雙打,每隊限報 2 位甲組選手,請於前 2 點出賽。

(二)男子俱樂部邀請組,3 點雙打。花蓮縣羽委會公告之甲組選手及乙組 45 歲(含)以下選手請勿報名此組。

(三)女子團體組,2 點雙打。

(四)歡樂女子團體組,2 點雙打。(限羽球初階、新手,參考羽球分級 1~6 級)

九、參加資格:

年滿 18 歲,且設籍、工作或就學於花蓮縣始得報名參賽。

十、報名手續:

一律採網路報名。

(一)日期:即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三)18:00 截止。

(二)網址: https://www.beclass.com/rid=294da6f6703926a81623

(三)報名費:請於 11 月 22 日(星期五)18:00 前繳交報名費,團體賽每隊報名費 3,000 元,女子團體組每隊 2,000 元。未繳報名費者將不列入賽會抽籤,其名額由候補球隊遞補。

(四)繳費方式:匯款銀行:花蓮二信中正分社

匯款帳號: 05000100016505

匯款戶名:花蓮縣羽球協會

十一、比賽抽籤:

(一)時間:113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8:00。

(二)地點:花蓮縣羽球協會(花蓮市德安一街 265 號)。冠羽羽球館。

(三)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抽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球員名單 各隊不得異議。

(四)抽籤結果及賽程公告於「花蓮縣羽球協會」粉絲專頁。

十二、領隊會議

(一)時間:113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8:30。

(二)地點:花蓮縣羽球協會(花蓮市德安一街 265 號)。冠羽體育用品社。

十三、比賽用球:

比賽球採用比賽級羽球。

十四、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羽球比賽通用規則。

(二)比賽制度:比賽賽制視參加報名隊數決定,於抽籤時宣佈。

(三)計分方式:每場比賽以 31 分決勝負(不加分),16 分交換場地。

(四)各組比賽均採總分制;若總分相同,若比賽總分相同,則以最後一點的勝負作為判定。

(五)團體賽預賽採分組循環,優勝隊伍晉級決賽。

(六)循環賽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 1.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積分多者為勝。
  • 2.三隊以上積分相等,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 A.(勝分和)÷(負分和)之商,大者為勝。
    • B.若再相等,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七)比賽時務必攜帶貼有相片文件正本以備裁判查驗,若提不出證件者,裁判可判其棄權。

(八)凡發現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裁判員可立即取消比賽資格,並謝絕參加主辦單位一年內所舉辦之任何活動。

(九)參賽球員逾比賽時間 5 分鐘不出場者以棄權論。棄權後之其他賽程不得再參賽(時間以大會所掛時鐘為準)。如遇賽程提前時,請依大會廣播出賽,如有特殊事故得依賽程表時間出賽,並不宣判棄權;但如遇賽程拖延,經大會廣播出賽 2 分鐘內仍未到場比賽者,即宣判棄權,不得異議。

(十)報名隊數不足(含)4 隊取消該組比賽。

(十一)參加選手大會將準備紀念品,並將利用賽事空檔進行摸彩活動,請大家踴躍參賽。

(十二)本賽事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惟參賽人員需自行評估自身身體狀況後再報名參賽;如患有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氣喘、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者,請勿參賽!如有上述之疾病者而報名,須自行負責比賽期間任何發生之狀況。

十五、獎勵:

報名隊數 5 隊以內取前兩名,5-8 隊取前三名,9 隊以上取前四名,優勝隊伍頒發獎金,獎金分配如下:

  • 5 隊,冠軍 3,000 元,亞軍 2,000 元;
  • 8 隊,冠軍 5,000 元,亞軍 4,000 元,季軍 3,000 元;
  • 9 隊,冠軍 5,000 元,亞軍 4,000 元,季軍 3,000 元,殿軍 2,000 元。

十六、抗議規定:

(一)對球員資格有疑議時應於球賽開始後 30 分鐘前提出,經大會查證屬實後,取消比賽資格。

(二)如有抗議事件,除當場口頭抗議外須於事實發生後 30 分內具正式抗議書經教練簽章,送大會審查。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2,000 元整,以大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抗議。若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不成立保證金沒收,不得異議,抗議時間內球賽不得停止。

十七、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另行公佈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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