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輕艇激流國家代表隊選拔賽

2024年輕艇激流國家代表隊選拔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01-12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輕艇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918-5151

主辦單位Email:tpedragon@yahoo.com.tw

一、 目的:

為提倡我國輕艇激流運動,提升運動人口,強化選手技術,遴選優秀選手出國參賽。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宜蘭縣政府、宜蘭縣體育會

三、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輕艇協會

四、 承辦單位:

宜蘭縣體育會輕艇委員會

五、 比賽日期:

113年1月27-28日(星期六、日)

六、 比賽地點:

宜蘭縣安農溪雙賢二號橋以西200公尺至以東100公尺

七、 參賽資格:

(一) 選手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且已完成本會113年選手登記註冊。

(二) 每單位報名艇數不受限制。

八、 選拔項目:

激流標桿K1M、K1W、C1M、C1W。

九、 比賽場地規格:

航道約200公尺長,約25道標桿,水流難度約2至3 級。

十、 技術會議:

113年1月27日早上9:00。

十一、 報名辦法:

(一)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

(二) 填寫報名表,以E-mail報名: tpedragon@yahoo.com.tw,報名費每人300元請以匯款方式繳交,合作金庫銀行(006)北新分行,帳號:5333-717-500781,戶名:中華民國輕艇協會,匯款後請來電

(信)告知。未完成報名費繳交者,視同未報名。聯繫人:黃秋譯小姐,TEL:02-29185151,E-mail: tpedragon@yahoo.com.tw

(三) 比賽時須攜帶證件由大會查驗。

(四) 性騷擾申訴管道,聯絡電話:(02)2918-5151,傳真:(02)2911-1546,信箱: tpedragon@yahoo.com.tw

(五) 大會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 如未參賽,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

(七) 比賽期間大會未提供午餐便當,請各隊自理。

十二、 比賽規則:

採用國際輕艇總會最新輕艇激流規則,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依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十三、 競賽辦法:

(一) 成績計算:以最短時間依序正確通過標桿並抵達終點。

(二) 罰點計算:

(1)「0」點:正確通過。

(2)「2」點:正確通過但碰撞標桿。

(3)「50」點:未依序通過標桿、錯誤方向通過標桿或通過時翻艇。

(三) 比賽方式:選拔為5趟次(第一天為3趟次、第二天為2趟次),名次加總最低者入選,如名次有相同者,則依5趟次之成績秒數加總排序,最低者入選。

十四、 比賽器材:

選手應自備參賽用船艇、頭盔及救生衣等,並均應符合最新國際輕艇總會規則之規定。

十五、 遴選辦法:

如附件。

十六、 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

(一) 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二) 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1、 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2、 賽內期 〔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3、 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TUE 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三) 本次賽事TUE申請截止日期為1月10日。

十七、 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一) 禁用清單 https://www.antidoping.org.tw/prohibited-list/

(二) 治療用途豁免申請 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

(三) 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athlete/

(四) 採樣流程 https://www.antidoping.org.tw/testing-procedure/

(五) 其他藥管規定 https://www.antidoping.org.tw/regulations/

十八、 本賽事投保公共意外險,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有關公共意外險額度如下: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十九、 申訴:

(一) 比賽進行當中,如有隊伍本身造成權益受損之情況,得由教練以書面形式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或抗議。

(二) 申訴或抗議須於比賽成績公布後5分鐘內向競賽組口頭提出,並由教練於比賽成績公布後20分鐘內填寫抗議書及簽名,並繳交5000元保證金。若申訴或抗議成立則退回所繳之金額,若申訴或抗議不成立或教練撤回申訴則不退還保證金。

(三) 裁判長將對每件申訴或抗議進行調查及判決,並且將書面判決書交給各相關單位及教練。

二十、 參賽教練及選手如有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將提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

二十一、 本競賽規程經本會選訓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延伸閱讀:


You may also like...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