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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美食.激安99」短影音徵選競賽

「屏東美食.激安99」短影音徵選競賽

 總獎金: 270000

最高獎金: 50000

報名時間: 2024-07-15 ~ 2024-09-13

主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

主辦單位電話: 08-732-0415分機6239

主辦單位Email:a251148@oa.pthg.gov.tw

一、徵選主題

藉由社群平台美食短影音徵件競賽,提升屏東縣的美食觀光、推廣在地銅板小吃及產業宣傳之量能。以屏東縣33鄉鎮市之「銅板美食(單價99元以下)」為徵件內容,拍攝並製作短影音影片。徵召眾多美食部落客們能盡情發揮視覺創作能量,共同拍攝出屏東在地特色銅板美食小吃,讓外地朋友們在看完影片後忍不住食指大動,前往屏東吃美食。

「屏東美食.激安99」短影音徵選競賽

【屏東美食・激安99】短影音徵選競賽

二、徵選內容

1.影片需以屏東縣33鄉鎮市之「銅板美食(單價新臺幣99元以下)」為拍攝對象。

2.拍攝之銅板美食店家或攤位須為常態公告固定營業資訊(例如有公告固定何時、何地營業),非固定性或臨時店家或攤位不得參與比賽。

三、徵件期間

113年7月15日(一) 00:00 至113年9月13日(五) 23:59

四、參賽資格

1.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居留證者皆可參加(參賽者若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監護人或代理人簽名同意)。

2.得以個人或團隊方式報名參加,每隊以不超過5人為限,須指定1人為團隊代表人,作為主要聯絡人及獲獎時之獎金領取人。

※備註1:同1人不得跨隊伍參加,報名後亦不得隨意更換成員。

※備註2:得獎獎金一經發送,得獎團隊其餘人員不得再就獎金對主辦單位主張任何權利。

五、參賽辦法

1. 影片標題:影片內左上角或右上角,需放置官方所提供的「#屏東美食激安99」形象LOGO(以不影響影片內容觀看為原則),且影片內容須符合社群及廣告相關規範。(報名審核通過後提供LOGO檔案冠名)

2. 影片規格:拍攝器材不限,投稿之影片長度15秒-90秒內,採用9:16直式畫面(寬1080畫素,高1920畫素)為佳。

3. 影片主題:每則參賽作品以單一店家販售項目為主,並需有中文繁體字幕輔以說明。

4. 露出平台:作品需發佈至下列社交平台擇一「YouTube Shorts平台、Instagram REELS平台、Facebook REELS平台」,並且需是參賽者或組隊代表人之有效公開帳號,影片瀏覽權限需設定為公開,並提供影片網址。

5. 報名程序

①線上填寫Google報名表單及授權同意書。

②主辦單位確認影片規格及內容符合規定後,提供參賽者「屏東美食激安99」形象LOGO (JPG檔),讓參賽者放置於參賽影片內。

③參賽影片發佈至個人社群平台後,提供影片網址連結予主辦單位,完成報名。

「屏東美食.激安99」短影音徵選競賽

【屏東美食・激安99】短影音徵選競賽

六、評分標準

1.本競賽分為初選入圍及決選獎項兩階段,邀請主辦單位、影視相關領域專業人士參與評審,並以客觀、公平、公正原則,依評分標準進行參賽作品之評選。

2.入圍名單預計於113年9月中旬於「傳播處」、「i屏東」 FB 官方粉絲專頁公佈入圍作品,獲獎名單預定於113 年10月上旬公佈。

  • 主題契合度(30%):影片內容是否與「屏東銅板美食」相關聯,且影片內容涵蓋店家介紹(包含:店名、推薦餐點、價位、所在地點等,傳達屏東特色小吃的多樣性。
  • 內容創意、趣味和獨特性(30%):影片內容及呈現方式具創意巧思,吸引觀眾目光,留下令人印象深刻的記憶點,並具有整體風格之特色展現。
  • 拍攝剪輯技巧及美術特效(25%):影片拍攝與剪輯手法,包含影像情境與音樂及音效適切性呈現以及整體流暢性,及影片製作技術及畫面呈現品質(特效、美術、調色、濾鏡等)呈現。
  • 社群平台聲量(15%):每1萬次觀看次數給予1分,最高15分(聲量數據統計至113年9月30日中午12:00止)。

七、獎項及獎金

●第一名:獎金【NT$50,000】(1名)

●第二名:獎金【NT$30,000】(2名)

●第三名:獎金【NT$20,000】(3名)

●佳作:獎金【NT$5,000】(20名)

*為確保得獎作品之水準,參賽作品未達評審標準者,獎項得以從缺。

八、注意事項

1. 影片創作形式:不限。創作形式、行銷訴求及表現手法不拘,凡舉以明示或暗示手法、劇情式或認知介紹、理性或感性訴求等,各種表現方式之短影音影片或動畫作品,皆歡迎參賽。

2. 作品須為原創,且尚未發表、未參加其他競賽,不得以曾獲得國內外獎項之作品,或以該作品正參與其他競賽重複投稿。

3. 作品不得有冒借、抄襲、仿冒之行為,違者遭檢舉將公佈取消其獎項,並追回獎品,遺缺不予遞補。影音內容之人物,應獲當事人拍攝同意,以免侵害肖像權。且主辦方保有重製作品之權利。

4. 作品之配樂、素材或後製元件,需自行取得合法授權並於得獎授權時提供相關證明(使用無版權音樂亦須提供),且影片呈現內容不得含有不雅文字與錯誤影射之情形,不符徵選規格及違反善良風俗者,不予收錄。

5. 參賽人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於各種媒體、媒介上無償使用參賽作品(包括公開發表、公開展示、公開播放、影像及圖文宣導、攝影、重製、改作、編輯、印製、散布、出版、網頁製作、下載傳輸、廣告、廣播等)。

6. 參賽者須詳閱活動辦法相關規範與說明,若有參賽資格不符、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違反其他規定與法令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自平台移除、追回其已領取之獎金與獎狀,參賽者均不得有異議,同時名額不遞補。如因此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及所產生之法律責任,參賽者須負完全之法律責任。

7. 參賽視同同意主辦方之要求與規範,參賽者及參賽作品務必符合上述辦法規定,若未符合規定者,主辦單位保有取消其參賽資格之權利,主辦方將不另行通知。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 屏東縣政府 傳播暨國際事務處

Email: a251148@oa.pthg.gov.tw

電話:08-7320415#6239

主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傳播暨國際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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