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創意臺中】臺中市文創產業設計媒合獎補助計畫
一、計畫目的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策辦「2017創意臺中」,結合民眾生活相關的食、衣與休閒育樂作為發想、延伸,結合永續、環保、地方生活文化特色、設計與創意,規劃一系列展演、藝文活動,並結合在地特色,以設計推動地方產業,透過創意設計開發提升商品與服務特色,培育文創團體與人才,凝聚本市文創與設計能量。
二、計畫依據: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等規定,特訂定本獎補助計畫。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臺中市政府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四、申請資格
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藝文團體、文化社團、協(學)會及基金會等之非營利公益團體,並具有能力媒合業者(團體)及設計師開發新產品者。
五、補助開發之內容
獲補助之申請者應以其專業媒合本市業者(團體)及設計師開發以「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為主題,結合臺中具代表之花卉:火鶴、百合、文心蘭、劍蘭、山櫻花(市花)等意象,進行相關文創商品、包裝設計等。
六、補助經費
(一)補助金額:依審查委員會議決議補助金額。
(二)補助範圍:本計畫僅補助以從事研發、設計、生產、行銷、推廣等經常門經費。其餘資本門之相關科目,如機械設備購置或工程費用、常態性人事費用、行政管理費、房租等屬於基本營運之經費,不予核銷。
(三)執行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06年10月30日止。
七、注意事項
(一)為確實發揮臺中在地文化內涵或特色之品牌及商品輔導建立,可由申請單位自行尋找設計團隊或產業之顧問進行媒合輔導作業。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且不得重複補助內容。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其補助並收回已撥付金額,依情節輕重,得對申請單位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應即函報文化局核備。
(四)民間團體所獲補(捐)助經費不得轉為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6年6月30日(五)(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各一式一份及電子檔光碟一片,以郵寄(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方式送達本局。
(三)資料寄送:本計畫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備齊相關文件,並自行檢核,裝入自備信封套。外封套上須註明「【2017創意臺中】臺中市文創產業設計媒合獎補助計畫」申請案。收件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源科收,聯絡人:許雅竹小姐,電話:04-22289111轉25106。
(四)應備文件:申請案應檢附以下資料
- 申請書
- (1)申請書(請參考附件1)。
- (2)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1份。
- 計畫書(請參考附件2)
(五)申請資料及附件如須退還,須檢附足額郵資與寄件資訊以便寄還,如未檢附則不予返還。
九、審查作業
(一)初審(文件審查):於收件截止日後2週內完成,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須於本局通知後3天內補件,逾期未補齊者,視同資格不符,恕不受理申請。
(二)複審(提案審查):於初審會議後一個月內完成,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如必要申請單位需派員至指定場所簡報。
(三)審查項目及標準:
- 申請計畫之可行性。(40%)
- 可否發揮臺中在地特色並益於帶動產業發展。(30%)
- 經費配置之合理性。(20%)
- 提案單位組織健全度、實績及推展或輔導能力。(10%)
(四)審查結果採取書面通知,受補助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及審查意見,修正提案計畫書內容及預算編列,並函送修正提案計畫書,如未依規定修正,本局得撤銷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