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藝博物館106年度「竹藝產品開發競賽」

竹藝博物館106年度「竹藝產品開發競賽」

 總獎金: 160000

最高獎金: 8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7-09-15

「竹」在現今環境中,已是健康及永續的象徵,而竹藝更是南投縣最具特色的地方文化產業。縣政府為提倡產、官、學合作,鼓勵竹藝從業者研創嶄新的竹工藝產品,讓最環保之竹素材廣泛運用在日常生活食、衣、住、育、樂等實用功能,特別由文化局舉辦竹藝產品開發競賽活動,藉以發揚竹藝現代美學及生活藝術化價值,激盪竹工藝產業永續發展。

竹藝產品開發競賽除重視創作技法外,同時也關注作品之創意特色、整體美學及市場經濟價值,期能培育更多竹藝創作人才,傳承文化薪火,並以市場為導向,開發兼融藝術內涵與生活實用之竹藝產品。

106年度竹藝產品開發競賽自即日起至106年9月15日止接受報名,凡年滿16歲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皆可參加,歡迎對竹藝創作有興趣者踴躍報名。本年度競賽預定於106年9月底評審,10月公布成績,12月份舉行頒獎,獎項計有首獎1名,頒發獎金8萬元、獎牌1面與獎狀;優選2名,各頒發獎金5萬元、獎牌1面與獎狀;佳作3名,各頒發獎金1萬元、獎牌1面與獎狀;入選若干人頒發獎狀一紙。詳細報名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詳閱簡章說明。

競賽簡章及報名表可逕洽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南投市建國路135號)索取,或於文化局網站(http://www.nthcc.gov.tw/)直接下載簡章及報名表。洽詢電話:049-2231191轉512(竹藝博物館服務台)或510(藝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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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文化局竹藝博物館106年度「竹藝產品開發競賽」簡章

一、 宗旨:

竹藝是南投縣最具特色的地方文化產業,為提倡產、官、學合作,鼓勵竹藝從業者研創嶄新的竹藝產品,讓最環保之竹素材廣泛運用在日常生活食、衣、住、育、樂等實用功能,特舉辦竹藝產品開發競賽,藉以發揚竹藝現代美學及生活藝術化價值,激盪竹產業永續發展。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文化部
(二) 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三) 承辦單位: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三、計畫執行方式:

(一)作品徵集:以竹為素材,透過各項雕、刻、編織等技法,呈現產品之創作風格或實用價值。

  1. 參加資格:年滿16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可參加。
  2. 徵件類別:竹藝生活實用創意作品。
  3. 徵件規格:作品長寬高最大均不得超過120公分(具造形之底座視為作品一部份,組合式作品需附圖說明)。
  4. 若有共同創作情形,每件作品以最多三人為限。

(二)評審方式:由承辦單位遴聘具有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及竹藝優秀創作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評審要項包括:

  1. 創作技法25﹪(材料處理、創作技術、耐用強度等)。
  2. 創意特色25﹪(獨特性、文化內涵、地方特色等)。
  3. 美學25﹪(造形、裝飾、整體表現等)。
  4. 經濟效益25﹪(製作工時、價格、生活實用性、量產可行性等)。

如無適當作品,得由評審會決議獎項從缺。

四、計畫實施期程:

(一) 徵件報名:即日起至106年9月15日止。
(二) 徵件評審:預計106年9月底。
(三) 成績公佈:預計106年10月公佈於本局網站並通知參賽者(依獎勵辦法未獲入選以上名次者,另函通知辦理退件)。
(四) 頒獎:預計106年12月(日期另訂)
(五) 展覽:獲評審入選以上作品由本局安排展覽檔期展出(日期另訂)。

五、獎勵辦法:

(一) 獎勵方式(獎金部分均包含所得稅):

  1. 首獎1名:獎金8萬元、獎牌及獎狀(作品歸本局典藏)。
  2. 優選2名:獎金各5萬元、獎牌及獎狀(作品歸本局典藏)。
  3. 佳作3名:獎金各1萬元、獎牌及獎狀。
  4. 入選若干名:頒給獎狀。

(二) 首獎及優選作品歸本局典藏,著作財產權歸創作者所有,並請得獎者填具圖像資料授權使用同意書(表件另行提供),得獎者同意本局後續複製、拍攝、展覽、再利用等權利,並不得對本局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入選以上作品得由本局拍攝照片以供印刷及網路等宣傳使用。除首獎及優選作品外,佳作及入選作品由承辦單位辦理展覽後歸還。

六、報名、收件、退件(歸還)方式:

(一) 可電洽或親至本局索取簡章(540 南投市建國路135號)。
電話:049-2231191轉512、510,或於網路下載以A4紙張列印使用。本局網址: http://www.nthcc.gov.tw/
(二) 參賽者應於報名截止前詳填報名表及作品資料表,並將作品以包裝箱完成包裝(勿用玻璃)後,一併送交本局1樓竹藝博物館服務台簽收。
(三) 退件(歸還)日期:本局另函請創作者領取(如不克前來領取,請委託他人代領或由創作者自行通知貨運前來領取作品,本局不代為聯絡貨運及寄送)。

七、補充注意事項:

(一) 參選作品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其參賽及得獎資格,追回獎金、獎牌及獎狀。

  1. 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者。
  2. 作品曾參加公開競賽且已得獎者。
  3. 不符合參賽資格或報名資料不實者。

(二) 得獎者應配合出席承辦單位舉辦之頒獎典禮,若無正當理由或未委託他人出席者,承辦單位得取消獎金。
(三) 請注意退件(歸還)日期,逾期不領回作品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
(四) 參加作品由本局辦理保險(不含運送過程),每件保額以不超過新台幣5萬元為限。
(五) 報名參賽者對評審之結果、展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 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補充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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