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屆中華民國版印年畫徵選

第三十八屆中華民國版印年畫徵選

 總獎金: 1000000

最高獎金: 100000

報名時間: 2023-08-01 ~ 2023-09-15

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美術館

主辦單位電話: 04-2372-3552

主辦單位Email:artnet@art.ntmofa.gov.tw

一、 活動宗旨:

爲推廣年畫藝術,促進年畫多元永續發展,特辦理本活動,以提倡傳統民俗文化與藝術創作之結合,達文化傳承之目的。

二、 指導單位:

文化部

三、 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美術館

四、 徵選主題:

以歡樂新年、歲時節慶或創新年畫為主題。

五、 參加對象:

採公開徵選方式,凡對版印年畫創作有興趣之中華民國國民及居留於臺灣地區之藝術工作者,均可將其本人作品送件參加徵選。

六、 收件日期:

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止。

七、 參加徵選件數限制:

每人參加徵選作品件數以 1 件為限。

八、 報名及送件方式:

(一)可採網路報名或紙本報名。網路報名請至本館網站線上報名,紙本報名請 至本館網站下載報名表檔案( https://www.ntmofa.gov.tw)。

(二)作品原件一律以掛號郵件寄達,收件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時退回。 郵寄地址—403414 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二號 國立臺灣美術館 教育推廣組收(註明:參加「中華民國第 39 屆版印年畫徵選活動」)

九、 作品規格

(一)不限版種之平面原作版畫,印製於四開紙(54.5×39.5 ㎝)上。

(二)作品需簽名、張數、年代,不得裝裱或裱貼,背面以浮貼方式加厚紙板以 防折皺。

(三)參加徵選作品限尚未公開發表之新作。

(四)1.採網路報名者請隨作品原件檢附線上報名所列印出之報名表及切結書。

2.採紙本報名者請隨作品原件檢附紙本報名表及切結書。

(五)不符合上述規定者不予評審,原件將予以退回。

(六)作品寄件時,請以適當方式包裝妥當,以防水方式處理,確保作品安全。

(七)參加徵選作品於寄送期間運送保險事宜,由作者自行視需要投保,運送期 間損壞、遺失等,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十、作品退件:

除首獎、優選、佳作及入選作品外,所有參加徵選作品,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由國立臺灣美術館以掛號寄回,交寄過程中如有作品遺失或損毀等相關郵寄問題,悉依郵政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作品評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專業版畫創作者、藝術理論學者、視覺傳達相關領域學者及民俗研究專家等擔任委員進行評選,得獎名單於評選結束 後公告,評審委員名單於評選結束後公告。首獎、優選、佳作作 品,由主辦單位收藏。獲獎作品及入選作品於「中華民國第 39 屆版 印年畫」展覽中展出。

十二、作品獎勵

(一)首獎: 6 名,每名各得新臺幣十萬元整(含 10﹪稅),獎狀乙面。

(二)優選:10 名,每名各得新臺幣二萬元整(含 10﹪稅),獎狀乙面。

(三)佳作:20 名,每名各得新臺幣一萬元整(含 10﹪稅),獎狀乙面。

(四)入選:40 名為原則,每名頒發入選證書乙面。

十三、權利、責任及罰則

(一)首獎、優選、佳作作品歸主辦單位所有及收藏。

(二)佳作以上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作者同意於主辦單位公告得獎結果時,完整 讓與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授權作者得繼續利用作品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三)入選作品授權主辦單位為展覽、研究及教育推廣等非營利目的,製作相關專輯及文宣品,其授權期間為提供本屆徵選活動之利用。授權內容包括重製權、編輯權、公開展示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及相關文宣品與專輯發行及販售等權利。

(四)作者於報名表上所填寫之創作理念,同意提供本活動相關之印刷、網站及其他公共使用。

(五)經評定得獎及入選之作品,若事後經評審委員會議認定有抄襲或損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即取消其得獎或入選資格,並追回獎金、獎狀、證書; 若作品已印製完畢,且有任何相關著作權之糾紛,作者應負相關賠償及責任。

(六) 經評定得獎及入選之作品如認定抄襲之情事明確者,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並公告之,並限制作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徵選。

十四、注意事項

(一)除遇不可抗力之情事導致作品受損外,主辦單位應對作品負保管責任,展覽期間並對每件作品投保新臺幣 5,000 元整之保險。

(二)首獎作品需由作者製作或監督製作並親自簽名 1,800 份版畫,供主辦單位推廣運用贈送各界,同時透過駐外單位轉贈國際間友邦人士與僑界;其中主辦單位並得提撥部分供民眾購買,以利版印年畫推廣暨藝術市場流通。

(三)參加徵選作者應於報名表敘明版種及版次、版材、製版技法、印製媒材、 印製上色技法;印製時為引介相關產品之特色,請多採用國產紙製作。

(四)首獎得獎者得製作自行保留作品以 100 張為限。

(五)首獎作品作者製作版畫,需提供印刷證明文件;若主辦單位有展示需要或 有疑慮時,作者得提供相關文件予主辦單位進行展示或檢視。

十五、凡參加本徵選作者,即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 單位得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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