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屆國家文藝獎

第二十屆國家文藝獎

 總獎金: 7000000

最高獎金: 100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7-06-30

主辦單位: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754-1122

主辦單位Email:services@ncafroc.org.tw

國家文藝獎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設置宗旨:

為獎勵具有卓越藝術成就,且持續創作或展演之傑出藝文工作者,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特設國家文藝獎。

【第三條】 獎勵類別:

為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建築、電影七類。

【第四條】 獎勵名額及獎勵金額:

勵名額至多七名。每名得獎者獲贈獎座乙座,獎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第五條】 備選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限個人)。

【第六條】 備選方式:

一、備選方式分為推薦及提名二種方式。

二、前項推薦人由本基金會書面邀請;後者設各類提名委員會擔任。

【第七條】 備選資料:

推薦人或提名人需填具推薦表或提名表外,並應提供被推薦者或被提名者之下列資料:

一、近年重要作品

二、其他參考資料

【第八條】 各類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組成:

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由本基金會董事會遴選,其組成如次:

一、提名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提名委員會,由至多五名委員組成,負責提名及確認入圍評審名單。

二、各類評審團: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評審團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負責審查工作。

三、決審團:由七至九名委員組成,負責決審事宜。

【第九條】 評審方式:

一、分為入圍、各類審查及決審三階段。

二、入圍:由各類提名委員會就推薦及提名名單投票,經出席委員二票同意,始具入圍資格。

三、各類審查:由各類評審團依入圍名單備選人資料評審,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推薦每類至多一位候選人進入決審。

四、各類評審團需就推選出之一名候選人撰寫評審報告,提送決審會議。

五、決審:由決審團就決審名單進行決審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決定獲獎名單並確認得獎理由。

六、獲獎名單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核定後公布。

【第十條】 迴避及保密原則:

一、各類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並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不得參與同期該類之備選,且對於提名、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二、本基金會董監事及員工於任職期間不得接受推薦及提名,且不得擔任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

【第十一條】 受理推薦期間:

每兩年受理推薦,自公告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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