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109年「租稅教育」繪本創作比賽

臺中市。109年「租稅教育」繪本創作比賽

報名時間: 2020-05-25 ~ 2020-05-28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主辦單位電話: 04-22585000按1、04-26224210轉610

臺中市。109年「」租稅教育繪本創作比賽 實施計畫

一、依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9 年度結合統一發票推行辦理地區性租稅教育及宣導執行計畫」。

二、 目的:

藉由繪本創作中習得統一發票及稅務常識,讓租稅教育從小扎根,孕育出依法納稅的好國民,提升國家競爭力,也透過繪本創作過程了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重點,讓師生及家長知悉納稅者享有的權利,以保障賦稅人權。

三、 指導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臺中市政府。

四、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五、 合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六、 承辦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鹿峰國民小學(以下簡稱鹿峰國小)。

七、 競賽類組及參賽對象:

(一)教育人員組:任職臺中市公私立國小教育人員,由各校甄選優秀作品參加比賽。
(二)親子組:臺中市公私立國小學生及家長,不分年級,需為親子共同創作,由各校甄選優秀作品參加比賽。

八、 作品規格

(一)繪本製作相關規範

1.繪本題材內容,請參閱附表一。
2.作品尺寸以A4或16開兩種規格為限,直、橫式不限,內頁以6 至12頁為限。
3.作品應以紙本繪圖(或電腦繪圖輸出)為主,除紙本發票、報紙剪報等平面式素材外,請勿黏貼其他素材(如黏土、塑膠玩具等)。
4.語言(新住民、文學、鄉土、英語)不拘。

(二)繪本作品頁需裝訂成冊,如有貼黏附件者務必黏貼牢固。送件參賽時,如有掉頁、附件脫落現象或疑慮者,承辦單位得不予收件。

九、 報名方式

(一)每人限送 1 件作品,每校最多 10 件;教育人員組每組作者限教職員工 1 人、親子組每組作者限學生及家長(需具直系親屬關係)各 1 人。採線上報名登錄參賽,請各校承辦人員於校內初選完成後,至「 臺 中 市 學 生 美 術 競 賽 成 果 暨 報 名 網 」 ( 網 址 : http://tcart.tc.edu.tw/),點選臺中市109年繪本創作競賽報名系統,登錄參賽作品名冊,相關登錄方式參閱文件布告欄。 (二)報名方式由學校承辦人員統一上網報名;個人報名及傳真報名,恕不受理。報名時間自109年5月25日(星期一)起至同年月28日(星期四)24時止。
(三)報名完畢後,請直接在網站系統按下「列印送件清冊」,並列印後逐級核章,送件時一併交予承辦單位。
(四)報名截止後不接受更改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
(五)各校辦理校內初選時,須繳交作者簽附著作權聲明暨授權書(如附件一);如有發現抄襲情形,將追回已獲獎勵並刪除編錄,請各校老師或承辦人員謹慎審查作品。
(六)請注意參賽作品、報名資料及著作權聲明暨授權書之作品名稱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將不予收件。

十、 送件

(一)各校請於報名後將參賽作品(含授權書,請夾於參賽作品最後一頁) 連同作品送件清冊親送承辦學校參賽(和平區學校得與承辦學校連繫後郵寄送件)。
(二)收件地點:鹿峰國小教學大樓東側地下室(臺中市沙鹿區星河路209號,聯絡人:學務主任蘇建豪)。
(三)收件日期:109年6月2、3日(星期二、三)上午9時至下午3時30分。

十一、 評審

(一)由承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於109年6月17日(星期三)前進行評審作業。
(二)評分標準:主題內容45%,繪畫技巧45%,創意表現10%。
(三)得獎名單於109年6月19日(星期五)前公告於臺中市學生美術競賽成果暨報名網(網址: http://tcart.tc.edu.tw/);成績若有疑義,請電洽鹿峰國小學務主任蘇建豪(電話:04-26224210轉610)詢問。

十二、 獎勵

(一)參賽者

1.教育人員組:擇優第一名1件、第二名2件、第三名3件,佳作若干;榮獲第一名者,核給嘉獎1次及獎品1份,榮獲第二名、第三名及佳作者,頒發獎狀1幀及獎品1份。獎勵名額,得視入選作品之水準及參賽件數之多寡酌予調整或從缺。
2.親子組:擇優第一名1件、第二名2件、第三名3件、第四至六名各4件,佳作若干;得獎學生每名頒發獎狀1幀及獎品1份。獎勵名額,得視入選作品水準及參賽件數多寡酌予調整或從缺。
3.未獲獎作品,於比賽結束後將隨機抽出20件,每件作品之參賽者可得宣導品1份。

(二)承辦單位:

比賽圓滿完成,主辦人員核給嘉獎2次,工作人員5名各嘉獎1次,敘獎人員姓名、職別,於比賽結束後提報主辦單位統一彙報教育局,依規定程序辦理敘獎。

十三、 歸還參賽作品:

評審結束後,相關參賽作品、獎狀及獎品於 109 年 6 月24日(星期三)前,由鹿峰國小逕行寄送至各所屬學校。

十四、 主辦單位及合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有展覽、攝影、出版及宣導之權利,得獎作者不得異議。

十五、 附則

(一)參賽作品不得有抄襲、翻譯之情形,且以未曾參賽(展)或在任何形式媒體發表、出版者為限。
(二)參賽者如有涉及侵害著作權或其他法律情事,由參賽人員自行負責。
(三)參賽者如身分不符,經舉發屬實,取消參賽資格。
(四)得獎作品經檢舉有抄襲之嫌,經查證屬實,承辦單位得取消名次並追回獎項。
(五)主辦單位得視作品件數增減獎項名額。
(六)作品遺失、破損處理:承辦單位應盡力維護參賽與展出觀摩作品完整與安全,倘若相關作品於活動期間仍不慎遺失或破損嚴重(輕微者由承辦單位進行簡易維修),承辦單位應向作者及所屬學校說明原因。

十六、 辦理本項活動人員核給公(差)假登記,不另發文。

十七、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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