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第十四屆電視劇本創作獎
112年度第十四屆電視劇本創作獎
報名期間:
即日起至112年6月30日17:30止。
入圍後完成分集大綱及完整劇本即獲得鼓勵金10萬元,得獎作品最高獎金短集數60萬元、長集數120萬元!
入圍作品將安排與內容製作業者及平台進行媒合!
報名資格:中華民國國民且為報名作品之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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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電視節目相關之競賽。
112年度第十四屆電視劇本創作獎
報名期間:
即日起至112年6月30日17:30止。
入圍後完成分集大綱及完整劇本即獲得鼓勵金10萬元,得獎作品最高獎金短集數60萬元、長集數120萬元!
入圍作品將安排與內容製作業者及平台進行媒合!
報名資格:中華民國國民且為報名作品之著作人
111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申請期間: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111年3月23日止。
節目類型:影集類及電視電影類。
遞件方式: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補助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備齊,寄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111年度電視金鐘獎
報名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至111年5月3日止。
報名特別獎項: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至111年6月2日止。
報名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報名特別獎項: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111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111年2月17日止。
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節目特色:
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且具創意性、啟發性、有助兒童體驗及探索在地多元文化、價值者。
111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
得獎獎項、名額及獎金:
得獎作品屬六集(含)以上,十集(含)以下者:
優等獎: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佳作:各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得獎作品屬十三集或二十集者:
優等獎: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佳作: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111年澎湖縣政府影視媒體補助案
徵件至111年3月31日止。
電影片每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電視電影每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電視連續劇五集以上未滿二十集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二十集以上每案以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電視單元劇每案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110年度電視金鐘獎
報名日期:
(一) 報名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 報名特別獎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年六月四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當日下午 5 時 30 分止關閉。
110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
受理申請日期:110/11/01~110/11/08 17:30。
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時所附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本要點所稱資深演藝人員,係指於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
110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獎勵.第一階段
第一階段報名至110年3月26日止。
得獎作品屬六集以上,十集以下者:
優等獎: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佳作: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得獎作品屬十三集或二十集者:
優等獎:頒發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佳作: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110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申請期間: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110年3月24日止。
節目類型及長度:
影集類:全劇長度至少應為一百五十分鐘以上。
電視電影類:全案長度應為七十二分鐘以上,以單集為限。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110年度綜藝節目製作補助
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110年3月4日止。
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節目特色: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並具創新、娛樂、具海外市場銷售潛力;若能引進網路新世代、年輕創意之內容尤佳。
110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申請期間:
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110年2月26日止。
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兒童電視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 本要點所稱兒童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二) 節目應符合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之普遍級分級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第一階段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視節目劇本之創作,發掘及培養電視節目劇本編寫人才,豐富我國電視節目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報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