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桃園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
一、宗旨:
為使演藝團隊穩定行政營運,提升專業創作水準並發展出自我特色,以達到永續經營之目的,特訂定本徵選及獎勵計畫。
二、依據:
本案係依據「文化部補助地方扶助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三、獎勵對象:
本計畫所稱演藝團隊係指向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立案,且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或其他等演藝活動,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立案滿一年以上。
(二)每年至少有兩場以上公開演出,申請年度應有展演製作一個以上。
(三)聘有行政人員至少1名。
(四)提出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具體計畫(為評估補助額度之重要參考依據)。
(五)財務收支制度健全且具營運款項自籌能力者。
四、下列情形不得列入本計畫獎勵對象:
立案未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入選國藝會當年度獎助演藝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