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300.古城慶典之都」創意花燈競賽

「彰化300.古城慶典之都」創意花燈競賽

 總獎金: 115000

最高獎金: 2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1-25

主辦單位: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主辦單位電話: 04-7222141分機1710、04-7222141分機1712

一、宗 旨:

為推行傳統藝術教育,增進花燈創作與欣賞知能,發揚傳統民俗工藝,以達成寓教於樂的學習目的。

二、主辦單位:

彰化市公所

三、主 題:

形式不拘,自由創作。

四、題 材:

材質採防水、牢固、不易破損為原則,盡量以鐵絲或其他堅固材質為骨架並裱糊防水透光之彈性布料為素材。

五、作品規格:

( 一 )參賽作品電源供應採插電發光式( 交流電 110V )。使用蠟燭、電池者恕不收件。作品應考量安全性、防水及亮度,顧及穩定性。參賽作品可以採平放或懸掛方式製作。

( 二 )作品規格:寬 60 公分、高 90 至 120 公分、長 150 公分以內,未符合規格者,酌予扣分。

( 三 )若以保利龍或寶特瓶、養樂多、鋁罐等類回收材料,或以棉紙、彩色玻璃紙、緞面布料等無防水功能及易毀損為裱糊材料之作品,則不予收件。

六、報名規定:

( 一 )報名資格:採個人報名。

( 二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10 年 1 月 15 日 年 1 月 25 日止。

( 三 )報名方式:參加競賽者詳閱本計畫,並詳細填寫報名表,於報名截止日前郵寄至彰化市光復路 74 號彰化市公所社會課收( 註明

創意花燈競賽活動 ),或傳真( 04 )7284408 報名。傳真後請

電話確認,電話:( 04 )7222141 轉 1710、1712,報名表可

至公所網站下載使用。

七、收 件:

( 一 )送件方式:自行送件。

( 二 )送件日期:110 年 2 月 1 日及 110 年 2 月 2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 三 )送件地點:彰化藝術館(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542 號 )。

八、評審日期:

110 年 2 月 4 日( 星期四 )下午 5 時起。

九、評審標準:

分為整體效果、創意、造型、燈光、技巧( 如電動 )、裝飾等項目,參賽作品經評定未達評審標準者,則從缺。

十、評審委員:

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十一、成績公佈:

110 年 2 月 8 日前( 於本所網站公布得獎名單 )。

十二、展示時間:

110 年 2 月 8 日至 110 年 3 月 31 日。( 展出時間若有更動,將於本所網站公告 )

十三、展示地點:

彰化藝術館戶外廣場

十四、頒 獎:

暫訂 110 年 2 月 27 日( 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

十五、花燈領回:

110 年 4 月 1 日( 星期四 )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逾時不領回者,由主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十六、獎 勵:

( 一 )第一名( 1 名 ):獎金新臺幣 2 萬元,獎狀乙紙。

( 二 )第二名( 1 名 ):獎金新臺幣 1 萬 5,000 元,獎狀乙紙。

( 三 )第三名( 1 名 ):獎金新臺幣 1 萬元,獎狀乙紙。

( 四 )佳作( 10 名 ):獎金新臺幣 3,000 元,獎狀乙紙。

( 五 )入選( 20 名 ):獎金新臺幣 1,000 元,獎狀乙紙。

( 六 )人氣獎( 1 名 ):獎金新臺幣 2 萬元,獎狀乙紙。

十七、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所有參賽作品,須供主辦單位展覽到展期結束,才可領回作品。

( 二 ) 人氣獎由民眾參與臉書按讚,取按讚數最多者獲得。( 統計時間:110 年2 月 8 日起至 110 年 2 月 25 日止 )

( 三 ) 作品必須親自製作,不得委託設計製作或為他人代工,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不予評分 )

( 四 ) 參賽者參賽件數不限,惟錄取( 得獎 )每人以乙件為限,取最高獎次頒發( 人氣獎除外 )。

( 五 ) 參賽作品於展出時間,因不可抗拒情事而損毀時,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 六 ) 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領回( 含展出期間 ),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主辦單位可通知作者修復,如未修復,主辦單位得逕行派員修復或有權決定不予展出,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 七 )每件參賽作品需掛上標籤,由主辦單位統一製作,於送件時領取填寫並自行懸掛。

( 八 )請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 九 )獎金依規定應繳納所得稅,請得獎者於發放獎金時填具領據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 十 )所有參賽作品,主辦單位擁有攝影、並製作成光碟、影帶、圖書等相關專輯之權利。

( 十一 )本案洽詢電話:04-7222141 分機 1710、1712,傳真電話:04-7284408、彰化市公所網址: https://www.changhua.gov.tw

十八、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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