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進站」捷運音樂演出計畫申請

「音樂進站」捷運音樂演出計畫申請

報名時間: 2024-01-03 ~ 2024-12-31

主辦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主辦單位電話: 02-2536-3001分機8365(李小姐)、02-2536-3001分機8168(林小姐)

主辦單位Email:e25691@mtero.taipei

音樂進站-捷運音樂演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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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進站」捷運音樂演出計畫申請

「音樂進站」捷運音樂演出計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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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捷運音樂進站計畫等你來申請~

願望成真專線:(02)2536-3001 分機8365李小姐、8168林小姐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為增添捷運系統空間之藝文氛圍,推廣臺北觀光旅遊、城市美學與音樂展演自由行行程,特制定並公開徵求音樂團隊參與「音樂進站─捷運音樂演出計畫」。

「音樂進站」捷運音樂演出計畫申請 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公告生效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七日 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七日 公告修正

一、目的: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增添捷運系統空間之藝文氛圍、推廣臺北觀光旅遊、城市美學與音樂展演行程,提供捷運系統空間供音樂團隊申請演出,特訂定本須知。

二、 演出形式:

音樂演出主題及內容應考量捷運空間環境條件,擇定合適演出內容。表演型態僅限樂器演奏或合唱團表演,如管樂、弦樂、國樂等(電子類樂器及鼓除外)。

三、 演出人數:

(一)單場演出人數上限50人。

(二)申請單位可規劃邀請弱勢團體隨行觀賞演出,弱勢團體及其陪同者人數不得超過20人。

四、 演出時間:

開放申請演出時間為每週六或週日,每次申請須於演出當日演出2 場,每場演出30分鐘;第1場演出時間為14時至14時30分,第2 場演出時間為16時至16時30分。

五、 申請程序及方式:

(一)申請資格:

凡政府機關、各級學校或經政府登記立案之企業、公司行號、公私立團體、自然人皆可申請。

(二)申請地點:

演出場地為中山站 4 號出口心中山舞臺、東區地下街第2廣場、大安森林公園站相關場域(如陽光大廳、環形迴廊、戶外多功能廣場、下凹式庭園)、松山站穹頂廣場及新店站廣場,演出位置詳「音樂演出地點平面圖」(附件 1),2 場演出應分別選擇不同場地,本公司得視場地出借狀況調整演出地點。

(三)申請文件:

1、 填具「音樂進站─捷運音樂演出計畫」申請表(附件2),並於申請單位(人)切結用印欄位用印。

2、 「音樂進站─捷運音樂演出計畫」企劃書1份,內容包含:

(1) 演出團隊簡介:如經驗或實績,含團隊與成員介紹及表演經驗。

(2) 演出內容:包含演出成員、人數、演出內容及曲目。

(3) 團隊演出照片:3至5張演出當下清晰圖檔,將於演出日前2週於月臺電視宣傳演出資訊。

3、 其他(視申請單位需要提送):

(1) 學生服務學習時數證明(附件3):如就讀學校有制式格式,依各學校為準。

(2) 弱勢團體演出隨行證明:由弱勢團體出具隨行證明書(附件4)。

(四)申請方式及期限:

1、 申請前請先向本公司確認可申請演出之日期及場地。

2、 申請單位應於預定演出日 50 個日曆天前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申辦,申請文件若不符格式或有欠缺者,應於接獲通知日起 3 個日曆天內完成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3、 每日演出以一團為限,以申請書收文日期在先者為優先。

(五)審查機制:

1、 由本公司依申請表及企劃書進行審核,如有必要得邀請申請單面談及說明。

2、 如演出涉及企業贊助者,贊助企業以露出企業名稱及LOGO為限,不得有置入性產品及服務等商業元素。

3、 審核通過後將以電子郵件通知。

六、 注意事項:

(一)音樂演出不得涉及政治、宗教、犯罪、色情、商業廣告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定不宜內容。演出時不得接受民眾打賞或有其他商業行為。

(二)演出當日由申請單位負責團員聯繫、帶領團員於各演出地點間移動及安全維護等。

(三)演出當日須依演出時間進行演出,於第 1 場演出地點領取本公司提供之物品、簽到表及表演證,並攜帶簽到表及表演證至第 2 場演出地點簽到,演出結束後繳回簽到表及表演證。

(四)擴音設備使用條件:

1、 戶外演出場地可使用擴音設備,並由申請單位自備所需擴音及電力設備等器材,室內演奏須採不插電形式。

2、 音樂演出使用擴音設施不得違反音量分貝標準,本公司現場管理人員以下列標準進行量測:

(1) 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3公尺,且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 1.2~1.5 公尺間量測,音量不得高於77分貝。

(2) 但背景噪音吵雜時,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

10 公分,且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1.2~1.5公尺間量測,音量不得高於106.5分貝。

七、 本公司提供項目:

(一)捷運一日票及捷運商品販售處商品 9 折優惠券(限於演出日隔日起7日內使用,使用後截角收回):每位演出者1份。

(二)感謝狀:提供1份予申請單位。

(三)學生服務學習時數證明:演出人員如為學生,得申請學生服務學習時數證明(以3小時計)。服務學習時數之採計依各學校認定為準,請事先向就讀學校確認或提出申請。

(四)提供隨行人員捷運一日票,以利隨行人員於行程中協助演出者:演出人員10人以下提供1張;11至20人提供2張;21至30人提供3張;31人以上提供4張。

(五)申請單位可規劃邀請弱勢團體參與演出行程,將另提供弱勢團體及其陪同者各1張捷運一日票。

八、取消或變更演出日期:

(一)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特殊事故,致使演出場地無法使用,本公司得通知申請單位研商改期或取消,如無法配合,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二)若因故取消演出,應於演出日前14個工作日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取消演出。 (三)若無法如期演出而有變更演出日期之必要時,至遲應於演出日前 14個工作日以電子郵件向本公司協商另行安排檔期,變更檔期以一次為限。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一) 申請單位違反本須知之規定,經本公司通知期限內改善而未改善完成者,本公司得立即終止演出,並停止申請單位申請權利1 年。

(二) 申請單位所提供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文字、照片或其他文件)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或致本公司權利受損者,申請單位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三) 演出若涉及任何侵權爭議或糾紛者,概由申請單位主動出面解決並自負全部法律及賠償責任,與本公司無涉;倘造成本公司之損害,申請單位應負全部之賠償責任。

十、本須知自公告日起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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