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臺中市逍遙音樂町」活動

「2019臺中市逍遙音樂町」活動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9-03-15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電話: 04-22289111轉25423

一、 緣起

臺中市逍遙音樂町活動已邁入第16年,每年選擇市民聚集的廣場、公園等公共空間舉辦音樂會,讓藝術主動走入市民生活。本(108)年度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鼓勵本市各區公所舉辦音樂表演活動,發掘在地表演藝術資源,提升各區藝術動能及生活品質,培養各區居民文化素養及藝文參與人口,爰訂定本計畫。

二、 計畫目標:

鼓勵本市各區公所整合各面向資源與人才,結合在地表演藝術資源,規劃辦理優質之音樂活動,營造仲夏夜音樂氛圍,提供市民輕鬆聆賞音樂的好去處,發揮各行政區文化特色,促進各行政區文化活動均衡發展。

三、 計畫範圍及方式:

(一)提案單位:臺中市各區公所

(二)計畫範圍:

  1. 本案為競爭型計畫,每一區公所限提1案,每案限規劃1場音樂會企劃構想,整體活動須聚焦於音樂表演。
  2. 得跨區合作,相鄰之行政區得共同提案,每一合作提案以不超過3個行政區為限,請於提案計畫書中詳列各公所分工項目及經費,並加列明(109)年度執行構想,期使有效整合資源,並兼顧各區藝文發展。

(三)辦理方式:本案經費係委辦費用,由文化局委託提案獲選之區公所擇期辦理。

四、 實施階段:

(一) 提案說明會:108年2月26日(星期二)下午2時。

(二) 提案申請:108年3月15日(星期五)前。

(三) 辦理評審作業:108年3月29日(星期五)前召開「2019臺中市逍遙音樂町」評審會議。

(四) 公布評審結果:108年4月26日(星期五)前。

(五) 計畫執行期程:

  1. 活動籌備期: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星期五)。
  2. 活動執行期:108年6月1日(星期六)至108年10月27日(星期日)期間。

(六) 提送成果報告書至文化局:108年11月8日(星期五)前

上列時程,文化局得依需要酌予調整並公布。

五、 截止收件日期:

(一) 108年3月15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將申請計畫書1式8份親送或寄送至文化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 洽詢:文化局(表演藝術科) 04-22289111轉25423 謝宛蓉

(三)申請表件下載:請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公布欄/最新消息(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下載。

六、 評審方式:

由文化局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3名,及文化局內派委員2名,組成5人評審小組,召開本計畫評審會議,由各提案區公所派代表至評審會議現場進行簡報 (簡報時間8分鐘,答詢時間5分鐘),並由上開評審小組評審出獲委辦之區公所。

七、 評審項目:

(一) 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適切性及對本案瞭解度。

(二) 預算編列之組成與合理性,及相關資源整合。

(三) 宣傳行銷方案、推廣及整合效益。

(四) 現場簡報及答詢。

八、 提案計畫應含下列項目:

(一) 基礎規劃:

  1. 音樂會日期:本案活動執行期訂於108年6月1日(星期六)至108年10月27日(星期日)期間。各區公所應於上述期間選定活動日。
  2. 音樂會時間:演出長度至少60分鐘,整體活動最晚應於晚間10時前結束。
  3. 音樂會地點:
    • (1) 需位於區公所行政轄區內,人潮匯聚且適合舉辦表演活動之場地。
    • (2) 區公所應自行向場地管理單位完成借用程序。
  4. 音樂會日期及地點經評審會議評審獲選/文化局核定後,不宜更動;惟遇3個以上區公所預定於同一日辦理音樂會時,文化局得協調各區公所分散辦理日期。

(二) 音樂會主題:

  1. 主標題:以「2019臺中市逍遙音樂町」為主標題。
  2. 副標題:區公所可依區域特色或規劃之表演內容,訂定意象鮮明之音樂會副標題,並呈現於文宣品及音樂會場地布置。

(三) 表演內容策劃:

  1. 邀請音樂團體:每一提案,區公所應至少邀請1團於文化局立案之本市演藝團體(音樂類)或本市街頭藝人(表演藝術類-音樂類演出團體或個人)演出,並得邀請區內學校音樂社團、社區音樂團體,或其他具全國知名度之音樂團體或個人參與演出。區公所毋須於提案計畫書中檢附團隊同意合作意向書,但請各區公所務必先向邀演團隊洽詢演出行程配合之可行性。邀請本市立案演藝團隊請註明其登記證字號,例如:(105)中市府文藝證字第○○○號。邀請本市街頭藝人請註明其登記證號及有效期限,例如:A100XXX號,有效期限:108/12/XX。
  2. 演出節目及流程:演出音樂類型、風格不限,區公所亦可搭配特殊節日或呼應音樂會主題,創意發想節目、安排流程,整體活動須聚焦於音樂表演並能與觀眾互動為規劃。
  3. 文化局鼓勵各提案公所策劃音樂會結合各區生態、產業、文化等地方特色之演出內容。
  4. 邀請致詞者以市府機關代表、區長為原則,其餘貴賓則以介紹名銜並揮手致意方式進行。
  5. 有搭配有獎徵答或摸彩活動者,宜於中場、終場進行,不佔用正式演出時間。
  6. 音樂會現場應有1名專業主持人負責掌控活動流程。

(四) 場地布置及硬體設備:

  1. 服務臺:區公所應於音樂會現場設置服務臺及貴賓、媒體接待區,發送音樂會文宣及提供民眾服務,並視活動場地條件設置醫護站。
  2. 硬體設備租借:配合演出需求及場地條件架設各項硬體設施,含燈光、音響、舞臺、舞臺背板、發電機、座椅、安全設施等。
  3. 搭設舞臺及其他臨時性展演設施依規應申請搭建許可者,請區公所依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搭建。
  4. 雨備方案:音樂會地點選訂於戶外空間辦理者,應有雨備方案,提供民眾雨衣、搭設雨棚,或選定雨備場地。雨備場地以距離原音樂會戶外場地50公尺為原則,能容納100人以上,且動線管制條件佳之室內場所。
  5. 活動全程進行中及結束後應有完整之環境清潔維護計畫暨場地完全復原。

(五) 宣傳行銷計畫:

  1. 文宣品及記者會:活動宣傳由各區視人口數及人口結構規劃文宣項目,並決定是否自行舉辦宣傳記者會,俾使宣傳發揮最佳效益。文宣項目舉例:海報、DM、摺頁、路燈旗(羅馬旗)、活動布旗(關東旗)、邀請卡、紅布條等。本年文化局不另辦理聯合記者會,僅提供活動主視覺設計檔及印製公版邀請卡。
  2. 推廣方式:可結合學校、社區,提升在地學生、居民參與度,以達教育推廣之效。
  3. 行銷方案:依各區需求,可規劃宣傳車、電子、廣播、平面、網路宣傳。刊載於電子、廣播、平面、網路媒體之宣傳均應加註「臺中市○○區公所廣告」,否則不予核銷。
  4. 請於活動文宣中註記:
    • (1) 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 (2) 主辦單位:獲選之區公所

(六) 其他:

  1. 若因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音樂會無法如期舉行,須事先或即時徵得文化局口頭同意活動延期,並應於事後以公文向文化局報備順延日期。
  2. 著作權:
    • (1) 活動所使用音樂、影像等素材應依著作權法取得合法授權演出使用,演出之曲目等相關內容應注意不得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 (2) 獲選之區公所依計畫完成之著作,各項紀錄及作品等,由文化局及受委託之區公所(含創作單位)共有。文化局得取得影片、照片,於市政頻道、文化局網站等播映,或運用於其他市政推廣。
  3. 保險:音樂會期間區公所應為所有工作人員、演出者(團隊)及前來現場參加音樂會之民眾,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至少新臺幣500萬元整、每一意外事故傷亡至少新臺幣3,000萬元整以上、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至少新臺幣200萬元整、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至少新臺幣6,400萬元整以上。
  4. 區公所應注意活動辦理時之音量控制、環境清潔及復原、交通動線及安全維護等工作。
  5. 音樂會倘結合地方產業辦理者,非屬音樂演出之各項支出,如設備器材租借費用等,應由區公所自行籌措,不包含於本案委辦經費中。
  6. 音樂會所有表演活動應為免費入場,不得有收費或營利之行為。
  7. 文化局所屬各區圖書館將於活動期間配合設攤宣導,請各區公所予以協助。

九、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一) 委辦名額及經費上限:

108年度每一區公所限提1案,每案限規劃1場音樂會,每案預定委託經費以新臺幣10至50萬元為原則(評審分數須達75分以上,方列為委託對象);惟實際委辦名額及金額,得視各提案申請區公所所送計畫書增減。

(二) 計畫修正及經費核定撥款:

  1. 區公所提出之「2019臺中市逍遙音樂町」計畫書,經本案評審小組評審獲選後,由文化局直接委託。
  2. 獲選之區公所應配合文化局所訂期限,依核定委辦費額度,調整計畫金額,並函送修正計畫書一式3份報文化局核備。
  3. 本計畫委託款項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有其他機關補助或委辦經費者,請製支出分攤表說明。
  4. 剩餘款繳回規定:計畫因特殊因素無法繼續執行或經費尚有剩餘款項,其賸餘應照數繳回。
  5. 本案分兩期撥款:
    • (1) 第一期款(80%):區公所所提計畫經文化局評審獲選核定後,於期限內函送修正計畫書一式3份(含電子檔),併同第一期款領據、支出分攤表、勞務所得切結書、團隊同意合作意向書、著作權相關權利切結書至文化局,經文化局同意核備後撥付。
    • (2) 第二期款(20%):受委託之區公所應於音樂會辦理結束後,108年11月8日(星期五)前,函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一式3份(含電子檔)、第二期款領據、實際支出明細表、經費支出分攤表及全案原始支出憑證正本等相關核銷資料至文化局,經文化局審核通過後,核實撥付尾款。

(三) 經費編列及核銷注意事宜:

  1. 本計畫之委辦款項為經常門,全案計畫經費之編列,雜支以不超過全案計畫經費5%為原則(並列明支用項目);誤餐費每人每餐不得超過新臺幣80元;外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出席費係以聘請專家學者出席,作為計畫執行諮詢用途,每場次以不超過新臺幣2,500元整為原則(核銷時須附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加班費、出差費、場地租金不包含於委託經費中。
  2. 本案經費因係經常門費用,不可採購各項設備(如電腦、照相機、攝影機、錄音機、錄影機、通訊設備、網路設備、燈光、音響等)、器材、各項電腦軟體及硬體設施等購置及施作;亦不包含服裝、抽獎品、摸彩獎項之購置費、紀念品費。有關宣導品之認定,請於製作前與文化局討論。
  3. 演出費、主持人等費用若涉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繳事宜,請各區公所自行辦理補充保險費扣繳,因本案活動衍生之雇主(機關)負擔部分如需由文化局委辦經費支應,請編列於經費概算表中。

(四) 區公所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本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 提案獲選之區公所於計畫執行期間須接受文化局之督導,文化局並將各區辦理情形作成紀錄,列入明(109)年計畫審查評比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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