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寶貝心情故事』微電影徵選
為鼓勵青年創作、激發創意,新北市動保處舉辦『毛寶貝心情故事』微電影徵選,透過創意視野與想法,以動物之家為背景及毛寶貝拍攝微電影,推廣生命保育,希望透過有溫度影像,傳遞動物保護觀念。
動保處表示,新北市從2015年3月實施零安樂死至今不斷修正配套措施,目前實施的零安樂死12項配套,與加強飼主責任、提升民眾對動物生命的尊重、鼓勵零棄養、宣導以領養代替購買及推廣動保教育向下紮根,希望能藉由舉辦微電影徵選讓民眾了解。
動保處指出,影片徵件時間為公告之日起至 106 年 8 月 31 日,參賽對象廣徵全國大專院校青年學生,自行拍攝且形式不拘,但拍攝場景及主軸必須以動物之家及毛寶貝為主。
動保處提到,為推廣比賽特別提供獎金作為鼓勵,第1名可獲得10萬元、第2名6萬元、第3名3萬元及優選2名獎金各1萬元。評審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並邀請電影傳播類及動物保護專家擔任最終評審團。
農業局長李玟表示,新北市每隻毛寶貝都是充滿生命與活力的個體,有其生存的權利與福利,盼透過微電影拍攝及影音傳遞,讓更多民眾了解看見毛寶貝的單純與愛,讓更多毛寶貝找到幸福的歸宿。
相關連結:
106 年度新北市毛寶貝心情故事微電影獎徵件辦法
一、 主旨:
為有效宣導「以認養代替購買」、鼓勵「零棄養」及加強飼主責任、提升民眾對毛寶貝生命的尊重,並鼓勵民眾從事創作,激發其發揮創意,發掘影像創作人才。本處擬於 106 年 4 月 10 日至 8 月 31 日舉辦「新北市毛寶貝心情故事微電影獎」徵件比賽活動。
二、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三、 徵件主題:
主題:微電影創作作品題目為毛寶貝心情故事。
四、 報名資格
(一) 國內經政府立案設立許可之大專院校,但微電影創作作品完成時尚在校之學生,許其作品申請。
(二) 得組隊報名參加,但應選定代表人,原則以該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或製片任之,並應為我國學校在校學生。代表人為獎金之受領人及納稅義務人,亦為與本局就本競賽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之相對人。如同影像創作作品有多位報名人,應繳交其他報名人之授權代表同意書。
(三) 組隊報名者,其主創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我國在校學生,主創人員包括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主、配角)。
(四) 開放一般民眾(含個人及政府立案團體)。
五、 影片規範
(一) 長度:15 分鐘以內。
(二) 影像創作作品須為 106 年 3 月 1 日以後完成之影片。
(三) 內容形式:可分「劇情片類」、「非劇情片類」2 類。
- 劇情片。
- 非劇情片:包括紀錄片及其他等。
(四) 影像素材:自行拍攝,形式不拘,但需含本市動物之家場景及毛寶貝,請自行和本市公立動物之家預約拍攝時間。(新北市公立動物之家資訊如附件 5.)
(五) 音樂素材:
- 自行創作。
- 選用以「創用 CC(Creative Commons, creativecommons.org.tw)」授權之音樂,並依作品授權方式與標示方法,下載使用。
- 其它合法取得授權之音樂。
六、 參賽流程:
(一) 報名與收件:
於本徵件辦法公告之日起至 106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前 , 上 網 http://www.ahiqo.ntpc.gov.tw/ 下載專區填寫報名表單,並將下列資料 E-mail 至徵件小組信箱:agd2070100@ntpc.gov.tw,信件主旨為「報名 2017 新北市毛寶貝心情故事微電影獎」,收到回覆,完成報名手續。
- 報名表(附件 1)word 檔。
- 切結書(附件 2)、創作素材來源說明表(附件 3)有代表人簽章之 pdf 檔或影像檔。
- 如為團體報名者,並附團體報名授權代表同意書(附件 4) 有相關人員簽章之 pdf 檔或影像檔。
- 代表人及影片主創人員之學生證(需加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文件,或出具學校或科(系)所證明確為在學期間參與攝製完成證明文件之電子檔,需二分之一以上影片主創人員出具。
- 影像創作作品企劃書電子檔,應包括劇情大綱、製作團隊介紹等。
- 至少 3 張劇照(照片解析度規格至少為 300dpi)。
- 含中文字幕的正式全片影像創作作品自行上傳至 Youtube,並提供連結,標題格式為「2017 新北市毛寶貝心情故事微電影獎_○○○(片名)」。上述資料均以 E-mail 傳輸,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徵件小組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均不受理評審。
(二) 評審機制:
採初審及複審 2 階段辦理:
- 初審:由徵件小組就申請者提送之報名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檢視申請資格、各項文件是否符合規定。有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徵件小組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徵件小組得初步評審入圍作品,入圍作品名額取 10 件得進入複審階段。
- 複審: 由主辦單位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由所徵得影像創作作品評審並選出獎項。
- 評分標準:應包含故事主題及結構性 40%、創意設計及文化內涵 20%、影音效果技術 20%(例如攝影、音效及剪接等專業技巧)及宣導動物保護概念20%等項目,總分為 100 分,評審及票選作業應於徵件截止日後 2 個月內完成。
- 若經評審團評審後認定該獎項之作品未達拍攝水準,該獎項得從缺;若遇總分相同作品,得經評審以投票方式,以過出席人數一半者決定名次。
(三) 入圍公布及頒獎:
將於 106 年 10 月期間於新北市動物保護處官方網站公布入圍名單,並於頒獎典禮頒發得獎者,頒獎典禮之場地、時間由徵件小組另行公告通知,入圍者需派代表出席。
(四) 其他:
- 每位參賽者不限參賽件數,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需由參賽者本人創作(共同創作者可聯名參加)。
-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如有無法播放、播放狀況不佳或影片遭下架等情形者,徵件小組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七、 獎項及獎勵
(一) 劇情類及非劇情類:
- 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10 萬元,獎狀 1 紙。
- 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獎狀 1 紙。
- 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3 萬元,獎狀 1 紙。
- 優選 2 名,各得獎金 1 萬元,獎狀 1 紙。
參賽影片未達評審標準者,獎項得從缺。得獎金額在新臺幣 2 萬元以上者,由主辦單位代扣 10%之稅金;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代扣 20%之稅金。
八、 參賽者同意事項
(一) 為推廣本次競賽,參賽者應同意其參賽影像創作作品自受理報名起至頒獎結束期間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及其再授權人為活動之宣傳使用(含網路宣傳)。
(二) 本競賽所有得獎影像創作作品之版權歸導演所有,惟得獎者應授權主辦單位無償進行下列使用:
- 於本市市有場地或網路平台進行公開放映及供非商業性之借閱。
- 供主辦單位為其他非營利目的之用途進行公播,授權同意書另由主辦單位與各得獎影像創作作品參賽者訂定。
(三) 參賽者或得獎者若有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違反本活動規定或其他法令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並移除上傳影片,追回其已領取之獎金、獎座、獎狀,參賽者、得獎者均不得有異議。
(四) 參賽者應擔保就其參賽影像創作作品享有一切著作權利,並無抄襲、剽竊之情事,作品中有利用他人著作或權利(包含文字、影像與聲音等)時,參賽者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並於報名時繳交創作素材來源說明表及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主辦單位及主辦單位再授權之人文字聲明。若有作品不實、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行為,相關法律責任與損害賠償,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五) 參賽影片禁止涉及色情、暴力、毀謗、人身攻擊,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妨礙社會正當風俗及公共秩序作品或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等情事。若有違反,除得獎者應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並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其已領得之獎金、獎座及獎狀。
(六) 參賽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且所有註冊應為參賽者自發性行為,不可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以免觸法。一經查證有偽造或冒名,主辦單位有權不經說明,逕行取消活動之一切資格,並採順位候補,不另通知。
(七) 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等個人技術性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賽者所寄出或登錄之資料有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八) 如遇參賽者基本資料填寫不完整及聯絡資料錯誤、作品規格與參賽資格不符,或檔案無法讀取等情形時,造成主辦單位無法通知及作業,一概以棄權論。
(九) 主辦單位保留修訂本徵件辦法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