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全國手球錦標賽競賽

中華民國106年全國手球錦標賽競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7-11-03

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手球協會

主辦單位Email:handball@handball.org.tw

一、 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106年10月23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60033735號函核准辦理。

二、 宗旨:

(一)推展手球運動,深造專項運動技能,提升手球國際競賽水準。

(二)推展體育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發展國家運動競爭力。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 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手球協會。

五、 承辦單位:

彰化縣體育會手球委員會、彰化縣舊館國小。

六、 協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縣市政府體育處、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體育會手球委員會。

七、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 12月5日 ( 星期二 )至 12 月10 日( 星期日 )計6 天。

八、 比賽地點:

彰化縣縣立體育場暨體育館。

九、 比賽分組:

( 一 ) 社會男甲組:民國88年1月1日以前出生者。

( 二 ) 社會女甲組:民國88年1月1日以前出生者。

( 三 ) 社會男乙組:民國88年1月1日以前出生者。

  1. (102、104、106年)全運會前四名。
  2. (104、105、106年)大專杯甲組或公開組前四名。
  3. (103、104、105年)師生盃高中組前四名。
  4. 105年全國賽社會男甲組選手。以上選手不得報名參加本組賽事。

( 四 ) 社會女乙組:民國88年1月1日以前出生者。

  1. (102、104、106年)全運會前四名。
  2. (104、105、106年)大專杯甲組或公開組前四名。
  3. (103、104、105年)師生盃高中組前四名。
  4. 105年全國賽社會男甲組選手。以上選手不得報名參加本組賽事。

( 五 ) U21男子組:民國8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六 ) U21女子組:民國8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七 ) U18男子組:民國88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八 ) U18女子組:民國88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九 ) U16男子組:民國90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十 ) U16女子組:民國90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九 ) U15男子組:民國91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十 ) U15女子組:民國91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一) U13男子組:民國93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二) U13女子組:民國93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三) U12男子組:民國9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四) U12女子組:民國9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五) U11男子組:民國95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六) U11女子組:民國95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比賽時間:

( 一 ) 社會甲、乙組、U21組、U18組:30 x 2,中場休息10分鐘。

( 二 ) U16組、U15組、U13組:25 x 2,中場休息10分鐘。

( 三 ) U12組:20 x 2,中場休息10分鐘。

( 四 ) U11組:15 x 2,中場休息5分鐘。

十一、參加資格:

(一) U11、U12組每人以參加一組一隊,不得重複報名;其餘各組得跨組參賽不受一組一隊限制,但不得同組重複報名。

(二) 球員應攜帶戶政機關出具之身分證或大會無法取得身分證切結書(U11、U12組適用)需檢附相關證件(詳附則20條第5款)備查,如遇與賽隊伍要求查證,其證明文件內容模糊無法辨認者一概不予採認,未攜帶者不得參加比賽。

十二、報名辦法:

(一) 日期:自即日起至106年 11月3 日( 星期五 )止。為避免發生爭議,傳真報名概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 人數:每隊報名人數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防護員各1人,隊員16人(人數逾報時,以排名在前者編入大會秩序冊,餘刪除不予列冊)。

(三) 報名費:報名費每隊新臺幣2,000元整(中華民國手球協會團體會員每隊新臺幣1,500元整),一律使用匯票指名中華民國手球協會。

(四) 報名手續:

  1. 使用大會製訂報名表(本會網站www.handball.org.tw下載)。
  2. 報名表請用電腦繕打後(檔名請以報名單位名稱命名)mail至本會信箱 handball@handball.org.tw,並列印一份加蓋負責人及單位印信(章)郵寄中華民國手球協會收;臺北市( 104 )中山區朱崙街20號710室。

十三、比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用本會101年修訂之最新國際手球規則。

(二) 比賽制度:

  1. 視報名隊數之多寡,於抽籤時公布賽制。
  2. 同一縣市參加2隊以上時,如賽程採淘汰制,以第1場不對戰為原則。
  3. 循環賽制時, 105年全國手球錦標賽之前2名,以不排入第1場對戰為原則。
  4. 種子:以105年全國手球錦標賽前4名列為種子,出缺時不予遞補。

(三) 循環賽被取消球隊資格之球隊,其成績不予計算,名次不予列入,該隊剩餘賽程一併取消。

(四) 各組報名隊數未達3隊時,得取消該組比賽或併組參賽。

十四、賽程抽籤:

民國106年11月14 日( 星期二 )下午2時假本會舉行。

各組賽程將公佈於本會網站 http://www.handball.org.tw,請自行參閱或下載。

十五、比賽用球:

(一) U11、U12組採用明星牌(MIKASA)1號球手縫合成皮手球。

(二) U13、U15、U16組採用(MOLTEN)2號球、其餘各男子組採用(MOLTEN)3號球、女子組採用(MOLTEN)2號球。

十六、技術會議:

(一)時間:106年12 月4日下午4時假彰化縣縣立體育場會議室舉行。

(二) 各隊務必派員參加,凡大會補充規定及修訂事項,均於領隊技術會議時公布,概不另行通知。

(三)各組出賽時間,將依據報名隊數多寡,再行公布。

十七、獎懲:

(一) 各組錄取冠、亞、季、殿軍頒贈獎盃,大會得視報名隊數多寡增減之。

(二) 運動員於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三) 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除沒收該球員相關球隊已賽成績外,亦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十八、申訴:

(一) 合法之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並以書面繳附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向大會競賽組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充為大會經費。

(二) 對於資格之申訴,需於大會訂定比賽賽程時間前30分鐘向競賽組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1. 申訴時必須指定不合資格球員姓名(口頭申訴)。
  2. 查證4名(含)球員以上時,需提出書面申訴書及保證金。

(三) 比賽中如發現冒名頂替者,應即以口頭向裁判提出,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檢附申訴書向裁判長提出。

(四) 競賽爭議申訴案件,由技術委員或裁判長裁定;選手資格申訴案件,由競賽組裁定。

(五) 本屆賽會期間,所有申訴案件處理結果一律公佈於大會競賽組張貼,不再另案通知處理。

(六) 經申訴後,資格不符選手不得出賽,需於大會競賽組複驗後才得再出賽;提出複驗者需於大會訂定比賽賽程時間下一場次開賽前30分鐘申請,逾時申請者,視同放棄該場次出賽資格。

十九、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技術委員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 非前敘述之爭議,由審判委員會裁定之。

二十、附則:

(一) 本比賽社會男子甲組為申請國家替代役資格之指定杯賽。

(二) 本比賽除U11、U12組及社會組外,其餘各組選出優秀選手若干名,並發給優秀選手證書。

(三) 各級代表隊隊職員若當選為該年度國際正式錦標賽國家代表隊職員,當培訓及參賽時間與赴歐比賽衝突時,必需放棄赴歐比賽,參加國家隊培訓。

(四) 球隊必須準備深、淺兩套球衣;兩隊球衣顏色相近時,秩序冊賽程總表排序在前的球隊應穿著深色球衣,排序在後的球隊應穿著淺色球衣。

(五) U11、U12組無法取得身份證者,需檢附大會切結書和健保卡(需含相片)二項文件缺一不可。

(六) 比賽記錄表格隊職員欄只有4位,依序填入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各1名,餘不登錄。

(七) 各單位參加本比賽之經費均自理。

(八) 本賽會由中華民國手球協會統一辦理保險,各單位參加比賽,另請自行辦理運動員保險。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中華民國手球協會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修正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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