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高雄市理事長盃冬季短水道全國分齡游泳錦標賽
一、宗旨:
加強推廣全民游泳運動,提高基層選手游泳技能與水準,培養優秀游泳人才。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高雄市議會
三、主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處 高雄市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會游泳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會水中運動委員會
正修科技大學休閒與運動管理學系
高雄市三信家商
高雄市左營國中
六、比賽日期:
106年12月15日至12月18日(星期五、六、日、一)共計四天。
七、比賽地點:
高雄市立國際游泳池
八、報名辦法:
(一)報名資格:凡屬社會團體、俱樂部或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請至游泳報名網站-網址: http://kcc.nowforyou.com/,並依註 冊報名流程操作,報名流程請參考網站上的說明,並務必詳細填寫, 註冊選手務必上傳照片以利檢錄作業(照片格式為 300DPI,寬 300 像素,高 400 像素,JPG 檔案格式,以身份証字號命名上傳)。選手、 教練、泳隊註冊時,因比賽業務需求,需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 生日、電話、地址、照片等資料,若不同意提供上述資料,請勿報 名。(個 人資料僅限於賽事用,選手教練泳隊編號密碼請自行妥善保管)。
(三)報名:報名方式採網路線上報名,其它方式或逾期報名者概不受理,線上報名於12月3日截止後,恕不受理新增報名項目或成績之修正、更改。
(四)報名費每人新台幣500元,接力項目每項200元,報名費請逕繳本會或以郵政匯票、報值掛號繳交(受款人指名〝高雄市體育會游泳委員會〞)連同網路報名表列印寄至報名地點(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4巷1號);如在單位報到時未繳納者,則取消參賽資格,報名選手每人贈送 紀念品乙份。
(五)每單位每項報名人數不限、個人項目每人報名以五項為限(不含接力),如欲加報個人項目、每項加收報名費100元,接力項目每單位、每組、每項不限報名隊數,惟不得越級,降級組隊。
(六)參加比賽時必須攜帶有關身分、學籍之證明文件(影印本無效),如有人抗議,隨時查驗,無法及時提供證明者,取消資格。
九、參加組別:
(一) 8歲及以下歲級:民國98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 9&10歲級:民國96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出生者。
(三) 11&12歲級:民國94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出生者。
(四) 13&14歲級:民國92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出生者。
(五) 15&17歲級:民國89年1月1日至91年12月31日出生者。
(六) 18及以上歲級:民國88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十、比賽項目:(男、女相同)
(一) 8歲及以下歲級:與9-10歲級併組舉行,成績另行計算。
- 自由式: 50公尺 100公尺
- 仰 式: 50公尺 100公尺
- 蛙 式: 50公尺 100公尺
- 蝶 式: 50公尺 100公尺
- 混合式: 100公尺
- 混合式接力:4*50公尺
- 自由式接力:4*50公尺
(二)9&10歲級: 自由式: 50公尺 100公尺 200公尺
- 仰 式: 50公尺 100公尺
- 蛙 式: 50公尺 100公尺
- 蝶 式: 50公尺 100公尺
- 混合式: 100公尺
- 混合式接力:4*50公尺
- 自由式接力:4*50公尺
(三)11&12歲級:自由式: 50公尺 100公尺 200公尺 400公尺
- 仰 式: 50公尺 100公尺
- 蛙 式: 50公尺 100公尺
- 蝶 式: 50公尺 100公尺
- 混合式:100公尺 200公尺
- 混合式接力:4*50公尺
- 自由式接力:4*50公尺
(四)13&14歲級:自由式: 50公尺 100公尺 200公尺 400公尺
- 仰 式: 50公尺 100公尺 200公尺
- 蛙 式: 50公尺 100公尺 200公尺
- 蝶 式: 50公尺 100公尺 200公尺
- 混合式:100公尺 200公尺 400公尺
- 混合式接力:4*50公尺 4*100公尺
- 自由式接力:4*50公尺 4*100公尺
(五)15&17歲級:項目同13-14歲級。
(六)18歲及以上歲級:項目同13-14歲級,並與15-17歲級併組舉行,成績另行計算。
十一、比賽辦法與獎勵:
每項取一至八名頒給獎狀,團體總成績設各組男、女錦標取一至三名(計分方式以累積分數之總合評定之,各項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接力項目不加倍計分,累積分數多者為優勝,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則以金牌數評訂之,在相同以銀牌數評訂之,依此類推)。
十二、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知名次,並提報委員會依情節輕重處罰禁賽最高一年。
(二)為維護裁判的權威與權益,凡比賽中參賽之隊職員、選手或家長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辱罵裁判、擾亂會場、故意妨害或延誤比賽之進行者,則大會得終止其後所有參賽項目,並提報委員會依情節輕重處罰禁賽最高三年以上。
十三、申訴:
(一)比賽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關同樣意義之註明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二)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得先口頭申訴外,為須依規定於該項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以書面報告提出申訴。比賽進行當中,各參加單位隊職員或選手及家長不得直接質詢裁判。
(三)合法申訴應以書面報告由領隊、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技術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技術委員會裁判之判決為終決,申訴實須繳交保證金$5000元,如技術委員會認為申訴之理由不當,抗議無效時,則保證金將沒入不予退還;並作為委員會競賽活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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