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立美術館展覽(文化局展場)徵件
一、嘉義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昇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項展覽活動品質,擴展藝術教育功能,公平合理運用社會教育資源以及建立良好管理使用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展覽徵件的場所,係指本館所屬展覽場所(以下簡稱本展場)。
三、申請展覽類別,包含以下二類
(一)平面類:包含西畫類、書畫類 、攝影類等相關作品。
(二)立體類: 工藝 、陶藝、雕塑類等相關作品。
四、申請資格
(一)凡對藝術、設計及各類創作有興趣之個人或團體均得提出申請。
(二)經安排展出過之個人或團體,自最近一次於本館空間展畢日起算三年內不得申請(在地學協會、在地學校團體除外)。
五、展覽地點
請申請檢附文件時,依展覽類型及性質選擇合適展覽地點,本館為特殊調度考量或展出效果之需求,保有展覽空間變更之權限。展場配置及尺寸詳見本要點附件。
展場介紹:以嘉義市政府文化局3、4樓展覽室空間為展覽計畫主要場所,3樓展場面積約100坪(約330平方公尺),4樓展場面積約120坪(約390平方公尺),皆為木質地板及絨布牆面,輕鋼架(PVC)天花板。
六、徵件時間
本館每年召開審查會議乙次為原則(排定年度以明年為主),申請者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底止依本要點規定,檢齊相關資料送達主辦單位提出申請。本館於每年度五、六月召開評審會議。因徵件結果、展覽場地、檔期之調度,本館可彈性調節,並另行公告之。
七、展期排定原則
(一)本市立案學協會相關團體若申請每年展覽一次,則以一週為限(如一週展期內遇國定假日,以館方協調為主);每二年展出一次,則以三週為限。(本市立案學協會以每2年申請1次為原則,排定年度為明年、後年)
(二)其他展覽申請之展出時間以不超過四週為原則。
(三)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館安排展出日期並以公文寄發通知。申請通過者於申請通過後由本館排定檔期展出,本館有權調整檔期。
八、參加辦法
(一)請上本館官方網站查詢實施要點(本館網站建置中)。
(二)送審資料以掛號郵寄或親送:
嘉義市立美術館「文化局展覽申請」收
電話 \ 05-2788225分機703 展覽教育組 許小姐
傳真 \ 05-2752090
地址 \ 60081嘉義市忠孝路275號
九、送審資料
(一)本市立案學協會相關團體附有效立案證書影本乙份。
(二)展覽申請表乙份(如附件1)。
(三)作品清冊乙份,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三年內之創作,含作者、題目、年代、尺寸、材質、保險參考金額(如附件2)。
(四)展覽計畫書。(附件3)
(五)所有計畫展出作品數位檔乙套,作品檔案格式說明,請參考附件5。
(六)可另附補充資料,內容不拘,凡參展藝術家或畫會團體之簡歷及展出紀錄、展出作品圖說、展場規劃設計、作品集、活動計畫、簡報或光碟播放等,足具表徵展覽案之相關資料皆可。
(七)所有送審資料請自留備份,恕不退回。
十、審查方式
評審方式:採二階段評審
(一)資格審核:由本館進行資料審核。
(二)評審會:由本館聘請專業人士組成審查會議審查。
十一、注意事項
(一)展出者須於評選公告後內二個月完成簽約。因故無法配合展出,須於預定開展日前四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館,並經本館書面同意。未於上開日期前完成簽約者視同棄權,本館並得於三年內不受理該展出者(含個人或團體)同一案之展覽提案。
(二)展出者應依與本館契約之規定,於各時間點提送展覽相關資料與本館確認。
(三)本要點契約內容由本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