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第四十四屆「縣長盃」公務人員桌球錦標賽
一、宗旨:
為配合革新社會風氣,提倡正當娛樂,促進情感交流特舉辦本縣公教人員桌球錦標賽。
二、主辦單位:
嘉義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
嘉義縣體育會、大同國小
四、協辦單位:
嘉義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縣立體育館
五、參加單位:
(一) 本府、警察局、消防局、社會局、財政稅務局、衛生局(含慢性病防治所及各鄉鎮市衛生所)、環保局、文化觀光局、公車處、各地政、戶政事務所、家畜疾病防治所、人力發展所、表演藝術中心。
(二)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
(三) 本縣國民中小學。
(四) 邀請本縣議會參加。
六、競賽組別:
(一)首長個人組。
(二)機關男子團體甲組。
(三)機關男子團體乙組。
(四)機關女子團體甲組。
(五)機關女子團體乙組。
(六)機關男子單打組。
(七)機關女子單打組。
(八)機關男子雙打組。
(九)機關女子雙打組。
(十)機關混合雙打組。
(十一)教師男子單打組。
(十二)教師女子單打組。
備註:
一、機關男子團體甲組單位如下、其他單位報名乙組大林地政事務所、朴子教聯、新港國中、嘉義縣政府、嘉義縣消防局、嘉義縣議會、布袋國中、嘉義縣社會局。
機關女子團體甲組單位如下、其他單位報名乙組嘉義縣議會、嘉義縣社會局、嘉義縣政府、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大林鎮公所、朴子地政事務所。
二、本屆男子團體甲組七、八名列為下屆乙組;乙組一、二名列為下屆甲組。
三、本屆女子團體甲組第六名列為下屆乙組;乙組第一名列為下屆甲組
七、參賽資格:
(一)首長個人組以縣議會及本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附屬機關首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鄉鎮市長及校長參加為限。
(二)其餘各組以參加單位編制內現職員工(留職停薪不得視為現職)及108年11月1日以前到職之臨時員工為限。
(三)退休人員得代表原單位參賽,教師參加機關團體賽以學校或鄉鎮市為單位。
(四)機關組個人賽部份就單打組、雙打組、混雙組擇一參加。
八、比賽:
(一)日期:
1、108年12月12、13日(星期四、五)。
2、各隊如12日(星期四)上午8:40如沒有賽程,應於10時前報到完畢並參加上午10:10開幕典禮。
(二)地點:嘉義縣立體育館(嘉義縣朴子市四維路一段460號)。
(三)辦法:
1、比賽採用白色「日桌牌」40+塑膠球及桌球及中華民國桌球協會最新審定之規則。
2、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多寡,決定比賽制度與方式。
(四)方式:
1、團體賽男子組採三單二雙7人制(即單、雙、單、雙、單),女子組採二單一雙4人制(即單、雙、單),單、雙打不得重複出場比賽。
2、各組比賽均採11分五局三勝制。
(五)賽程:時間暫擬如下,實際情形以秩序冊及大會公布為準。
1、12日上午8:40起:(1)機關男、女團體甲、乙組。
(2)開幕典禮。
(3)首長個人組。
2、12日下午1時起 :(1)機關男、女單打組。
(2)教師男、女單打組。
(3)機關男、女雙打組、混雙組。
3、13日上午9時起 :(1)機關男、女團體甲、乙組。
(2)閉幕典禮。
九、報名方式:
(一)日期:108年11月1日(星期五)起至108年11月29日(星期五)止,上嘉義縣體育競賽資訊系統(http://sport.cyc.edu.tw) 報名。
(二)報名方法:國中、小帳號密碼沿用過去體育競賽帳號密碼。有關競賽問題請洽大同國小輔導室姚博文主任:電話:2949036#140,0932890166;電腦報名問題請洽大崙國小葉力儒老師:電話:05-3711381。
(三)人數:
1、團體組除領隊(首長擔任)、教練、管理各一人為原則外,各隊隊員(含隊長)男子隊7-9人,女子隊4-6人。
2、各單位男女分別組隊,各以3隊為限;女生得參加男子隊,但賽程衝突時只能擇一隊參賽。
3、單打、雙打及混雙組每隊各以3人(組)為限,超過之人數由主辦單位由後逕行刪除,不得異議。
(四)報名時由各機關人事單位審查造具名冊報名並負其責。
十、領隊會議及抽籤:
(一)日期:108年12月3日(星期二)上午10時(不另通知,請各參加單位派員出席;未到場者,由主辦單位代抽及會議決議均不得異議)。
(二)地點:大同國小視廳教室。
十一、獎勵:
(一) 行政獎勵:活動工作人員,依「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職員獎勵基準」規定敍獎。
(二) 錄取名額:機關團體男子甲組最多錄取七名、女子甲組最多錄取五名其餘各組(團體賽最多錄取六名)
三、四隊(人)錄取二名
五、六隊(人)各錄取三名。
七、八隊(人)各錄取四名。
九、十隊(人)各錄取五名。
十一、十二隊(人)各錄取六名。
十三隊、十四隊(人)各錄取七名。
十五隊以上各錄取八名。
(三)競賽獎勵:
1.各組獲獎隊伍頒發獎杯、獎牌、獎狀或獎品(前三名),以資鼓勵。
2.報名未達三隊不進行比賽。
十二、申訴與懲處:
(一)比賽時,凡抗議或異議之申訴事項,團體組裁判僅接受教練或隊長提議,其他人員皆不接受,並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屬於資格問題之抗議,得於兩隊(人)比賽前或比賽進行中向大會提出,比賽後提出只能取消資格不符者該隊所有之成績。
(三)屬於技術之抗議應於當場提出,經裁判認可後始得成立。
(四)比賽期間如發生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及工作人員情事,按規則停止其所屬球隊出場比賽並函請其服務機關懲處。
十三、裁判:
裁判長、副裁判長、審判委員、裁判員由主辦單位聘任。
十四、其他:
(一) 各球隊所需費用在各單位原列預算內勻支。
(二) 球員運動服裝須合於桌球規則之規定(不得穿著白色球衣)。
(三) 球員出賽時請攜帶國民身份證或服務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四) 大會可視實際比賽情形執行拆點比賽,各隊不得異議。
(五) 比賽期間工作人員及參加比賽人員請各服務單位准予公假(教師排代)。
十五、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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