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街頭藝人審查報名
1、 辦理目的
為鼓勵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藝文活動多元發展,豐富本縣公共空間人文風貌,推動街頭藝人演出風氣、正當性及認同感,並培養民眾以付費方式參與藝文活動之消費習慣,促使藝術文化融入縣民生活。
2、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嘉義縣政府
主辦單位:嘉義縣文化觀光局
3、 審查時間:
106年7-8月間(確定日期另行通知)
4、 審查地點:
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或嘉義縣太子大道
5、 報名資格
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未成年需檢附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書,外籍人士需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街頭表演工作許可證)或藝文團體均得為街頭藝人證申請人,藝文團體須註明所屬團名,團體以十人為上限,並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6、 報名辦法
(1) 報名時間:106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周一~周五 【例假日及國 定假日不受理報名】)。
(2) 報名方式:
- 現場交件:於報名期間(5月1日起至5月31日)之上班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已填妥及備妥資料之報名文件,至嘉義縣太保市東勢里太子大道158號3樓嘉義縣文化觀光局藝文推廣科繳交。
- 通訊報名:填妥報名表後,連同須繳交之照片及證件影本等以掛號方式寄至「嘉義縣文化觀光局藝文推廣科」收。
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東勢里太子大道158號3樓,信封並請註明「106年街頭藝人審議通訊報名」,報名期限至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 報名費用:一律免費。
(3) 檢附文件:
- 請至嘉義縣文化觀光局網站(http://www.tbocc.gov.tw/)最新消息區下載「嘉義縣街頭藝人審查申請表」。團體報名須檢附所有團員資料表連同報名表一併繳交。
- 個人報名請檢附三個月內二吋照片2張、演(展)出照片至少2張。請依
報名表格式貼上。 - 團體報名請檢附三個月內1吋照片2張、演(展)出照片至少2張。請依報名表格式貼上。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護照、簽證、居留證影本或開放式工作許可函(外籍人士)。
- 嘉義縣街頭藝人資料上網授權書,不便提供者可免附。
7、 申請類別及審議標準
(1) 申請類別:
指從事音樂(歌唱、樂器演奏)、舞蹈、戲劇(偶戲、默劇、丑劇)、民俗技藝(雜耍、魔術)、詩文朗誦、繪畫、工藝、雕塑、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及行動藝術等與藝文有關之現場活動。
(2) 審議標準:
1.音樂類及表演藝術類:
(1) 需以表演型式呈現,並能在短時間內呈現最具個人風格或特色,以成功吸引人群目光。
(2) 需使一般觀眾能接受。
(3) 所呈現之表演需符合足以上街頭演出之成熟度,且需使一般觀眾能接受,與觀眾互動良好、富親和力。
(4) 團體演出的默契。
(5) 服裝造型需配合表演形式。
(6) 展演應有別於室內演出或教學,適合於街頭表演,需能因應環境特色有所應對。
(7) 須注重安全及衛生、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或有害公序良俗。
2.美術類及技藝類:
(1) 需達到於公開場合展演之水準。除考量美術技藝之技法需純熟外,並應考量街頭生態,例如:繪製速度、親和力及現場展現能力等。
(2) 宜開發出街頭展演的特殊形式,作品之臨場性及完整性,需符合現場創作的原則,並與環境、民眾有互動,創作內容應與現場有關。
(3) 作品造形和神韻,不可流於複製與制式化的裝飾圖案,缺乏單一獨特的藝術性。
(4) 展演者造型應展現個人專業性,作品應具創意及特色。
(5) 須注重安全及衛生、攤位為整體應清潔美觀。
8、 審查程序及注意事項
(1) 審查程序:
- 申請者應依本局通知準時至指定場所,依規定時間進行全程現場實地展演(模擬實際街頭展演),由審查委員依序至各報名者攤位進行審議,報名者應掌握審議時間充份展現展演特色。必要時主辦單位可要求申請者延長表演時間。
- 審查合格標準:以各審查委員評分項目(滿分為100分)加總後平均滿85分以上者為通過審查。
- 評分項目:
- (1) 演出成熟度30%
- (2) 與觀眾互動性30%:審查當天要以自己將來在街頭展演的形式來與觀眾互動。
- (3) 展演形式多元20%
- (4) 安全及適法性20%
(2) 注意事項:
- 演出者展演所需設備器材及電力須自備,主辦單位不予提供。每個攤位僅提供桌子1張、椅子2張,表演藝術類演出之設備,如音響設備及麥克風等請自行準備,不得要求本局提供。
- 報考者必須能配合審查程序及審查時間、地點,如果無法親自全程參與現場審議、或遲到20分鐘以上、或早退者視同棄權。
- 以團隊名義申請之所有團員須全體下場演出。
- 請注意展場音量控制,避免與鄰近報考者互相干擾。鄰近報考者在接受審議委員審查時,應適度降低音量,以利審查之進行。展演音量過高,如經審查現場工作人員屢勸仍不聽者,得列入審查結果之考量。
- 本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僅係許可於本縣特定公共開放空間從事藝文展演活動之用,非為外籍人士在本國從事停留、居留或工作之許可依據,也並無保障街頭藝人收入之義務,請報考者注意。
- 展演如運用物質材料直接與觀眾肌膚有所接觸,報名時請出示對人體無害或不會造成過敏之相關證明文件。
- 報考者須事先熟讀「嘉義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作業要點」及本簡章內所陳述之內容,審查現場遵守其內容之規定。
- 本縣街頭藝人證之核發為個人或團體皆為一張,領取團體演出街頭藝人證者於展演時需以團體形式呈現,不得以個人展演方式進行。
※如有任何問題,請來電洽詢:05-3628123分機357陳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