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 2019第六屆海外藝遊專案」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海外藝遊專案」補助辦法
101 (2012)年 12 月 10 日第六屆第十次董事會核定
102 (2013)年 9 月 9 日第六屆第十四次董事會修定
104 (2015)年 12 月 15 日第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修定
一、計畫緣起:
鼓勵青年藝術家透過海外藝術遊歷經驗,增廣視野,吸收新知,以充實自我並累積能量,厚實台灣的藝術創新力與競爭力。
二、徵選對象: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非在學學生,申請截止日未滿 35 歲者。
- 申請者須為音樂、舞蹈、戲劇、視覺藝術、文學、視聽媒體等領域之青年藝術工作者。
- 具備英文或前往國家之語言溝通能力。
三、徵選內容:
- 申請者自行規劃地點行程與內容,至少 30 天,於每年 4 月至同年 11 月完成本計畫且不得分期執行。
- 計畫內容需聚焦於與藝術相關之人、事、物。
四、補助金額與名額:
至多補助 15 名,每名至多補助 30 萬元整。(含機票、簽證、旅遊平安保險、住宿及生活費等)
五、徵選方式:
(一)申請與審核時間:
1.收件起止日:
每年 1 月 15 日~ 1 月 31 日,送達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106 台北市仁愛路三段 136 號 2 樓 202 室)。
2.審查時間及程序: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每年 2~3 月,通過者將個別通知進入第二階段面談。
第二階段面談: 每年 3 月。
3.公告揭曉:每年 3 月底前。
(二)申請資料:
1.申請書一式兩份及電子檔。
2.內容應包括下列具體資料:
(1)申請者自傳、計畫目標,以及本計畫對申請者的意義與影響
(2)海外遊歷或參訪地點、行程與內容安排
(3)預期成果暨呈現方式
3.必備附件:
(1)推薦函一封
(2)海外參訪機構同意函或往來文件
(3)代表作品資料及相關說明
六、評選標準
- 計畫內容與藝術之相關性
- 計畫與申請者藝術職涯發展需求之關聯性
七、獲補助者應配合相關事項
- 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進行,如為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更動計畫內容,須事先或於不可抗力因素結束後立即向本基金會報備經核准後執行,補助款亦得視計畫變更幅度而調整。計畫延期申請僅受理一次,且延長期限以不超過半年為原則。
- 同一計畫不得重覆獲得其他政府或民間單位之補助經費或攻讀學位。如經查實有違反上開情形者,取消其補助資格。申請人如已同時進行申請其他資助者,應於申請表中述明。
- 獲補助者應自行辦理旅行期間之旅遊平安保險費。
- 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須提出成果報告及相關收集資料。
- 獲補助者返國後,應配合本基金會所舉辦之相關活動,並得自行辦理公開分享會。
- 獲補助者同意於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及贊助單位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