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110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壹、 宗旨:
一、 透過客語歌唱、口說藝術或戲劇的表演方式,保存並傳達客家文化豐富之內涵。
二、 闡揚客家文化,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增進師、親、生對客家文化之認同。
三、 提供觀摩機會,讓參賽者得以發揮所長並促進交流,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之美。
貳、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
客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新北市政府( 北區初賽 )、新竹縣政府( 中區初賽 )、屏東縣政府( 南區初賽 )、花蓮縣政府( 東區初賽 )、臺北市政府( 總決賽 )。
二、 承辦單位:
( 一 ) 初賽:
1. 北區:新北市汐止區崇德國民小學
2. 中區:新竹縣湖口鄉新湖國民小學
3. 南區:屏東縣內埔鄉東寧國民小學
4. 東區:花蓮縣壽豐鄉豐山國民小學
( 二 ) 總決賽( 含頒獎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
三、 承辦單位聯絡窗口:
( 一 ) 初賽:
1. 北區:新北市汐止區崇德國民小學聯絡人:謝夷菱教務主任電話:02-8648-2052#11
2. 中區:新竹縣湖口鄉新湖國民小學聯絡人:莫德芳教務主任電話:03-5992062#152
3. 南區:屏東縣內埔鄉東寧國民小學聯絡人:黎毓輝校長、呂孟騏教務主任電話:08-7785563
4. 東區:花蓮縣壽豐鄉豐山國民小學聯絡人:黃淑玲教導主任電話:( 03 )865-1640#22
( 二 ) 總決賽: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 聯絡人:姜智凱老師電話:02-25219196#818
參、 比賽內容:
\ | 區域 | 含括範圍 |
初賽 | 北區 | 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金門縣及連江縣。 |
中區 | 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 |
南區 | 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澎湖縣及屏東縣。 | |
東區 | 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 |
總決賽 | 所有初賽特優隊伍均代表各分區參加全國總決賽。 |
※初賽各校各類各組至多以1隊參賽為限。
※請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教育局( 處 ),依參賽路途遠近,酌給各校參與人員公假( 差 )及1至3天課務派代。
二、 競賽類別及組別:
計3類,每類別各5組
類別 | 組別 | 組隊人數 | 內容 | ||
客語歌唱表演類 | 1.幼兒園組
2.國小低年級組 3.國小中年級組 4.國小高年級組 5.國中組 |
1.參賽學生以 20 人以內為 限,並得增報 5 人為候補人員 ( 不含指揮、伴奏 )。 2.伴奏以 3 人為限。 |
客家歌唱、童謠、詩詞 ( 歌 )吟唱等,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 ||
客語口說藝術類 | 5人以內為限,並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 朗讀、說故事、講笑話、打嘴鼓、單( 雙 )口相聲、棚頭及揣令子等,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 |||
客語戲劇類 | 20人以內為限,並得增報5人為候補人員。 | 話劇、舞臺劇、音樂劇、偶戲等,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
※除客語歌唱表演類之指揮、伴奏得由教師協助外,其餘項目以學生自行演出為原則。
※原則同意可採跨組報名方式,並以較高年級組為報名之組別,跨組人數不得超過報名該組總人數之三分之一,惟學校總人數在 50 人以下及參加雙人口說藝術者,不在此限。
三、 比賽日期及地點:
( 一 ) 初賽:
1. 北區110年10月23日( 星期六 ) 地點:新北市客家藝文園區
2. 中區110年10月23日( 星期六 ) 地點:中國科技大學新竹校區
3. 南區110年10月30日( 星期六 )地點:屏東縣內埔鄉東寧國民小學
4. 東區110年10月16日( 星期六 ) 地點:壽豐鄉文康中心
( 二 ) 總決賽( 含頒獎 ):訂於110年11月20日( 星期六 )舉行,總決賽含頒獎合併辦理,每類每組入選前4名,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
四、 報名方式及時間:
各分區初賽及總決賽皆採線上報名( 報名受理日期、報名網站及相關操作教學將另案通知 ),並請各承辦學校熟悉系統操作及報名程序,報名期限如下:
( 一 ) 各分區初賽報名截止日均為1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
( 二 ) 總決賽:各分區初賽特優隊伍,於比賽結果公布後,一週內由系統自動轉至總決賽賽程,初賽特優隊伍原則應參加總決賽,如無法參加者,須提出聲明。
五、 評審方式:
( 一 ) 評審委員遴聘作業:由本會核定後,提供建議名單交承辦學校進行邀聘,待名單確認後,請承辦學校檢具「評審委員迴避切結書」
( 如附件 1 ),送本會俾憑發送聘任函,惟請顧及少數腔調參賽學
校之公平性,如中區之評審委員須顧及大埔、饒平與詔安腔等。
( 二 ) 評審委員遴聘原則:
1. 熟稔客語並具所任評審類組之專業能力,或在社會上具有聲望、地位之人士。
2. 能秉持公平、公正之精神。
3. 負責評審之類組不得有二等親以內之親屬為參賽學生。
4. 負責評審之類組不得有任職( 任教 )或教過之學校。
5. 負責評審之類組不得有參與指導之參賽學生。
6. 建議聘請與所屬地區不同區域之評審,如南區初賽建議避免聘請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之評審,以避免前揭應迴避之情事發生。
( 三 ) 競賽各類組之評審委員以5人為一組,並互推一位為評審長,各類組評審工作完成後,需請該組評審委員推舉一位評審委員進行講評。
( 四 ) 請各承辦學校於賽前召開領隊裁判會議,說明比賽相關規定及配分原則,並於賽後名次公布前,再次徵詢該類組評審委員確認比賽成績,確認是否有2隊( 含 )以上總序位合計值相同,若有請送請原評審委員討論、確定名次,以昭公允,如有評分爭議,由評審長進行協調及裁決。
( 五 ) 評分項目及配分:
1. 客語歌唱表演類:
內容10﹪、客語發音40﹪、歌唱技巧40﹪、儀態10﹪。
2. 客語口說藝術類:
內容30﹪、客語發音30﹪、說唱技巧30﹪、儀態10﹪。
3. 客語戲劇類:
內容30﹪、客語發音30﹪、表演技巧30﹪、儀態10﹪。
( 六 ) 競賽時限及扣分原則( 詳附件2 )
( 七 ) 評分計算方式:
1. 採序位法,評審委員就各評分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評審之序位( 總序位 ),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名次第一,其他以此類推。
2. 如有 2 隊( 含 )以上總序位合計值相同者,於名次公布前送請原評審委員討論、確定。
( 八 ) 各組比賽結束後,立即公布成績及得獎隊伍名次,由承辦學校直接將獎狀套印學校名稱當場頒發( ※相關評語請於賽後利用各校之帳號、密碼逕至資訊系統網站閱覽 )。
( 九 ) 初賽各類組獎項及名額:各分區初賽之承辦學校得依各類組實際參賽隊數,評審出特優、優等及甲等隊伍名額如下:
各組參賽隊伍數 | 特優 | 優等 | 甲等 |
6隊以內 | 1名 | 2名 | 其餘 |
7~15隊 | 2名 | 3名 | 其餘 |
16~24隊 | 3~4名 | 4~5名 | 其餘 |
25~30隊 | 4~5名 | 5~6名 | 其餘 |
31隊以上,每增加6隊 | 增加1名 | 增加2名 | 其餘 |
※各組若僅1隊參賽,其原始平均成績未達88分者,不列入特優。 |
( 十 ) 總決賽各類組獎項及名額:
1. 第1名:1名。
2. 第2名:2名。
3. 第3名:3名。
4. 第4名:4名。
5. 第5名:其餘參賽隊伍。
肆、 獎勵:
一、 為鼓勵學校參加,初賽本會致贈參賽獎1份( 含學生及老師 )。
二、 參加初賽及總決賽隊伍之領隊、管理、指揮、伴奏、指導老師( 含客語教學支援人員 ),除頒發獎狀外,並函請各縣( 市 )政府教育局( 處 ),原則依比賽成績得從優分別獎勵。
( 一 ) 初賽:特優嘉獎2次、優等嘉獎1次。
( 二 ) 總決賽:第1名記功1次、第2、3名嘉獎2次、第4、5名嘉獎1次。
三、 初賽結果經評審為特優、優等、甲等之隊伍,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第1名至第5名之隊伍,由本會頒發獎狀給每校( 含領隊、指導老師 ) 及每一位學生( 含伴奏 ),以資鼓勵。
四、 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各組前 3 名之學校,本會致贈各校獎座 1 座,以資鼓勵。
五、 總決賽獎勵金:獲獎學校須檢具收據及請領清冊正本( 如附件3 )送至總決賽( 臺北市 )承辦學校,據以支領款項。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 組別 | 第 1 名( 1名 ) | 第 2 名 ( 2名 ) | 第 3 名 ( 3名 ) | 第 4 名
( 4名 ) |
第 5 名
( 其餘 ) |
客語歌唱表演類 | 各類組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客語口說藝術類 | 各類組 | 10,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客語戲劇類 | 各類組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六、 執行本活動初賽或總決賽之教育局( 處 )長、科長、承辦人、承辦學校校長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1次及相關辛勞工作人員依實際工作狀況給予嘉獎1-2次,由本會函請各縣( 市 )政府教育局( 處 )給予敘獎。
七、 另,各直轄市、縣( 市 )教育局( 處 )長、業務科( 課、股 )長、業務承辦人,併請依權責給予敘獎。
伍、 相關費用津貼:
一、 初賽:
( 一 ) 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本會酌予核撥各參賽學校行政費用 ( 含帶隊教師參賽日假日加班費、膳雜費、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器材搬運及交通等費用,各校自行運用 ),由參賽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日或比賽結束後,檢送至各區初賽承辦學校,據以支領款項。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 各校各類第1組 | 各校各類2組以上,每增加1組增加費用 | |||||
客語口說藝術類 | 2,500 | 500 | |||||
客語歌唱表演類 | 10,000 | 2,000 | |||||
客語戲劇類 | 14,500 | 2,000 |
( 二 ) 交通津貼:
1. 各區競賽辦理地點如超過2個以上者,應考量交通配套措施( 如定點接駁車服務、停車場安排等 ),並視實際需求,於臺鐵車站或高鐵車站安排接駁車服務。
2. 考量東區學校幅員遼闊,交通不便,本會酌予核撥參加東區初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 含租車 )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10人以下應儘量搭乘大眾運輸為原則,每校單日以1萬6,000元為核撥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東區初賽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3. 若有其他特殊偏遠地區及離島情形者,得經本會核定後比照辦理。
( 三 ) 住宿:遠道參加東區初賽者,由本會提供初賽日前一日晚上住宿、晚餐( 每人 80元為核撥上限 )及住宿者第2日之早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東區初賽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二、 總決賽:
( 一 ) 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本會酌予核撥各參賽學校行政費用( 含帶隊教師參賽日假日加班費、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及器材搬運等費用 ),由參賽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日或比賽結束後,檢送至總決賽承辦學校,據以支領款項。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 各校各類第1組 | 各校各類2組以上,每增加1組增加費用 | ||||
客語口說藝術類 | 1,500 | 250 | ||||
客語歌唱表演類 | 6,000 | 1,000 | ||||
客語戲劇類 | 8,000 | 1,000 |
( 二 ) 交通津貼:為鼓勵各校參與,本會酌予核撥參加總決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 含租車 )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10人以下應儘量搭乘大眾運輸為原則,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總決賽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1. 總決賽承辦縣( 市 )以外學校:原則每校單日以1萬6,000元為核撥上限,但學校參加總決賽人數( 含帶隊教師 )為30人以上者,得依實需增加交通津貼。
2. 總決賽承辦縣( 市 )學校:每校單日以1萬元為上限。
( 三 ) 住宿:遠道參加總決賽者由本會提供住宿、晚餐( 每人 80 元為核撥上限 )及住宿者第2日之早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總決賽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1. 提供兩天住宿: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提供決賽日前一日及當日晚上住宿、晚餐及住宿日第2日之早餐。
2. 提供1天住宿:其餘距辦理地點路程200公里( 車程約2小時 )以上之地區,提供決賽日前一日晚上住宿、晚餐及住宿日第2日之早餐。
3. 其他若有特殊情形者,得經本會核定後比照辦理。
陸、 注意事項:
一、 承辦縣( 市 )政府及學校:
( 一 ) 請依實際狀況編列經費,另雜支經費不以5%為上限。
( 二 ) 各承辦縣( 市 )政府以經費分攤方式與本會共同辦理,分攤經費至少新臺幣5萬元整。
( 三 ) 海報由本會負責設計、製作,於比賽前寄達各承辦學校,並請各承辦學校負責張貼。
( 四 ) 旗幟由本會負責設計、製作,請各承辦縣( 市 )政府及學校規劃及預估所需關東旗及羅馬旗( 路燈旗 )數量,並請事先依據相關規定申請路權,由本會得標廠商施工及復原( 施工及復原時間由得標廠商另行聯絡 )。
( 五 ) 邀請卡由本會負責設計樣稿,請各承辦學校自行印製,並以本會主任委員及主辦縣( 市 )之政府首長名義,邀請本會委員、各縣( 市 )長、鄉鎮市區長及鄰近學校校長等人員。
( 六 ) 獎狀由本會負責設計、製作,印製後寄送各承辦學校,並請各承辦學校於比賽成績揭曉後,直接將獎狀套印學校名稱當場頒發( 如來不及印製指導老師及學生名字等相關資料可事後寄發 )。
( 七 ) 舞臺背板之樣式由承辦學校依主視覺延伸製作布置。
( 八 ) 領隊會議應請參賽學校務必派員參加,會議結論應函知各校,並公告於資訊網站。
( 九 ) 參賽獎由各承辦學校負責製作,於參賽隊伍完成報到、簽收程序後,交給帶隊老師,並請老師返校後再分送給參賽學生。
( 十 ) 秩序冊應印製分組競賽項目、參賽隊伍選手名單、時間表、扣分規則及賽事場地尺寸,於印製前請先傳送本會確認後再印製,惟評審手冊不得出現選手名單、校名。
( 十一 ) 賽事場地尺寸( 參考規格詳附件 4 )須印製於秩序冊及賽前公布於資訊系統,提供參賽學校參考。
( 十二 ) 賽程表應於活動 5 日前公布於網站,並請注意同校不同類組別之比賽時間是否有衝突( 換場地及著裝之時間須納入考量 ),若參賽隊伍因路程因素,對於參賽順序提出調整之需求,請承辦學校予以協調賽程。如自行調換比賽次序,務必請該雙方填具賽程次序對調切結書。
( 十三 ) 規劃整體活動組別:報到組、主持人及司儀、場地組、醫護組、環境維護組、文宣公關組、競賽組、資訊組、典禮組、攝錄影組、交通服務組、膳食組、住宿組等配置。
( 十四 ) 規劃評審、工作人員、選手及陪同人員休息區之配置,並準備學生化妝休息區,以利換裝。會場提供之廁所,應事先檢查修繕,比賽當日應時常清理,並備妥衛生紙。另請設置統計比賽成績之空間( 須接網路線、印表機 )。
( 十五 ) 舉辦場地之規劃,請注意比賽場區域周邊交通動線及秩序、安全之維護,並注意各項安全設施之維護作業,相關投保責任保險方案,請參閱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
( 十六 ) 住宿飯店距離比賽場地車程以 10-20 分鐘為原則,必須為交通部觀光局評定優良旅館,住宿區須有明顯標誌及專人引導。住宿飯店之地點、安全措施,飯店須提出最近一期安檢合格證明、保險情形及緊急應變措施。
( 十七 ) 扣分規則須印製於秩序冊,並請於領隊會議說明,比賽前應再次宣讀重要相關規定。各競賽隊伍演出完畢,應說明表演時間為幾分幾秒,有無扣分,如有扣分,須唸出扣幾分。
( 十八 ) 競賽完成後得獎名單應公告周知,並發布於本會競賽網站。總決賽頒獎典禮請得獎學校務必派員參與,尤其前 3 名得獎學校,因獎座寄送易碎,務必請親自派員領取。
( 十九 ) 成果紀念光碟:請於核銷結案時寄送2套至本會
1. 初賽:請各承辦學校贈送參賽學校每校 1套,參賽學生及指導老師贈送參加類組單片光碟。
2. 總決賽:請承辦學校贈送參賽學校及各縣( 市 )政府各 1套供參,參賽學生及指導老師贈送參加類組單片光碟。
二、 參賽學校
( 一 ) 參賽者之表演內容及形式,應鼓勵自行創作,不得有抄襲他人作品之行為,若經檢舉屬實,將撤銷所有獎項,而所應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重製之授權。
( 二 ) 比賽所需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請自行準備,如有鋼琴伴奏、CD播放等需要,應於線上報名時勾選相關欄位。為考量現場收音效果,比賽用之音響、麥克風、耳掛式麥克風等皆由承辦學校提供予參賽隊伍使用,並由承辦學校自行視收音設備決定是否提供無線、攜帶式或立式麥克風,惟有需求之學校應事前告知( 參賽學校不得自行配置 )。
( 三 ) 報名表線上送出於各區召開領隊會議後,不得再提修正。若同校有參加不同類組別之競賽項目,請注意比賽時間是否有衝突 ( 換場地及著裝之時間須納入考量 ),參加比賽人員應準時報到,並於當日活動開始前 10 分鐘就座,主持人唸到號次後,參賽者應即登臺,呼號3次未到,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參賽者,以棄權論。
( 四 ) 請隨時注意報名網站之公告,以利承辦學校相關作業。
( 五 ) 為考量現場收音效果,比賽用之音響、麥克風、耳掛式麥克風等皆由大會提供予參賽隊伍使用,惟有需求之學校應事前告知
( 參賽學校不得自行配置 )。
( 六 ) 參賽團隊應服從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師以書面向承辦學校提出( 不得收取保證金,申訴事件申請書如附件 5 );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 七 ) 凡參賽教師及學生均須攜帶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健保卡或學校開立統一證明文件,選手在學證明名錄如附件6 )以備查驗,若經其他參賽團隊質疑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且於1小時內無法補繳驗正( 為求時效,可以傳真相關證明文件,或請參賽學校領隊現場簽具切結 ),則該教師及學生取消參賽資格,如已上臺演唱或演奏,由評審會商後酌減該團隊總分。
( 八 ) 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本會攝錄影、複製、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 畫冊、光碟、網路、軟體… )發行,或於電視頻道公開播送、網路公開傳輸、公開上映、重製及其他非營利之用,相關個人、團體或機關單位皆不得異議,各參賽學校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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