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第十三屆縣長盃學生書法比賽
一、宗 旨:
推行書法教育,促進書法風氣,充實藝術的涵養,振興中華文化,提昇生活品質。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承辦單位:
彰化縣芬園國民小學
五、參加資格:
凡彰化縣內公私立高中、國中、小學等在學學生,對書法有興趣者皆可報名參加。
六、比賽分組:
(一)國小中年級組:縣內各國小三、四年級學生。
(二)國小高年級組:縣內各國小五、六年級學生。
(三)國中組:縣內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生。
(四)高中職組:縣內各公私立高中職學生。
七、作品規格:
(決賽規格與初賽相同)
(一)國小中年級組、高年級組:宣紙四開(長約 70 公分,寬約 35 公分)。
(二)國中組、高中職組:宣紙對開(長約 140 公分,寬約 35 公分)。
八、比賽方式:
(一)初賽:採徵件評選方式,每人以一組一件為限。
- 收件日期:108 年 2 月 11 日(星期一)起至 108 年 3 月 8 日(星期五)止,郵戳為 憑。
- 收件方式及地點:
- (1)郵寄:請寄至「502 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四段 27 巷 28 號 芬園國小教務處收」 電話:049-2522208 轉 110,信封上請註明: 「彰化縣第 13 屆縣長盃學生書法比賽作品」及「參加組別」。
- (2)親自送件:請於 108 年 3 月 7 日(星期四)、3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送至芬園國小教務處。
- 書寫內容:內容自選(以不違背善良風俗者),字體不拘,直式書寫,不加標點 符號,筆畫重複描繪者不予鼓勵,款識用印與否請自行決定,不須裱 褙。
- 注意事項:
- (1)參賽單位請逕至芬園國小網頁選單「行政」>「教務處」>「第十三屆縣長盃書法 比賽報名」(http://163.23.80.193/modules/tad_form/)繕打報名資料,須完成網路填報程序,方具備參賽資格。
- (2)作品背後右下角須浮貼報名表(如附件,指導老師限填 1 名學校教師),並將 「進入決賽通知單」放入信封內一同寄送。
- (3)參加初賽作品不得由他人代筆,若經評審委員認定不實者,即取消參賽資格。
- 成績公布:從各組初賽作品擇優錄取 30 人參加決賽(每組錄取名額得視參選件數 及作品程度略作增減),各組錄取名單於 108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三)中午12 時前公布於 (1)本府教育處雲端系統: http://www.boe.chc.edu.tw/ (2)芬 園 國 小 網 站: http://www.fyps.chc.edu.tw
(二)決賽:採現場書寫方式
- 決賽日期:
108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 比賽時間:國小中、高年級組—上午 8 時 30 分至 9 時 30 分 國中組、高中職組—上午 10 時至 11 時 30 分 ◎請於比賽前 10 分鐘報到,如遇天災等重大事件經本府宣佈停止上課時,則延後一週比賽,不另行通知。 - 決賽地點:
芬園國小活動中心。(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四段 27 巷 28 號) - 決賽題目:
比賽當日由主辦單位當場公布。 - 注意事項:
(1)書寫用具(筆、墨、墊布……等)自備,決賽用紙由承辦單位 現場發給(規格如初賽)。 (2)為響應環保,請攜帶環保杯,會場提供桶裝水供參賽人員盛裝 飲用。 5.成績公布:決賽成績於 108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前公布於本府教育處雲端系統: http://www.boe.chc.edu.tw/ 芬 園 國 小 網 站: http://www.fyps.chc.edu.tw
九、評審及錄取名額:
(一)由主辦單位聘請書法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二)錄取名額:決賽各組以第一名 1 名,第二名 2 名,第三名 3 名,佳作 10 名為原則錄取, 並得由評審委員會合議視參賽作品水準略予增減;若作品之水準不足時獎項可從缺。
(三)各組初賽人數未達 80 人者,決賽獎勵名額以初賽人數五分之一為上限。
十、獎勵:
(一)得獎學生: 1.各組前三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禮券,第一名禮券 1,500 元,第二名禮券 1,000 元, 第三名禮券 800 元。 2.各組佳 作:頒發獎狀乙紙。
(二)指導教師(限填 1 名學校教師): 1.指導學生參加本比賽獲第 1 名之教師,由本府函知其服務單位核予嘉獎兩次,不另頒給獎狀;指導學生參加本比賽獲第 2、3 名之教師,由本府函知其服務單位核予嘉獎乙次,不另頒獎狀;指導學生參加本比賽獲佳作之教師,頒發獎狀乙紙。 2.指導老師若為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支援教師或實習教師,則改頒獎狀乙紙。 3.獎勵以不重複敘獎為原則,若指導老師同時指導多位學生參賽,以學生獲得之最高獎項敘獎。 4.指導教師敘獎以決賽通知單所列資料為準,送件後禁止修改名單。
(三)本競賽列入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積分採計,並依超額比序積分對照表備註說明項辦理。
十一、其他:
(一)參加決賽之人員(含指導老師、帶隊老師),決賽當日准予公(差)假登記。
(二)參加決賽之選手比賽中請勿在會場來回走動,或與其他選手在場內交談議論,避免影響其他參賽者權益。
(三)所有初賽及決賽作品均不退件,其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歸辦理單位所有,並有刊印、展覽及作為推展社教使用之權利,且不另致酬,參賽人員不得異議。
(四)辦理本活動相關工作人員准予公(差)假登記,並由承辦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提報本府敘獎。
十二、活動經費:
本活動所需經費擬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三、本實施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另公布於本府教育處雲端系統及芬園國小網站公布欄。
倘有疑義,請逕洽:芬園國小教務處,電話:049-2522208轉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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