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總統文化獎
一、主辦單位
中華文化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設置宗旨
總統文化獎設置之目的在於弘揚台灣價值,為社會樹立重要典範,每兩年頒發一次,其宗旨為:為促進群己共榮之公民社會、民主和平之文明社會、永續發展之現代社會,凡有明確信念並持續實踐致力於此,而有卓越成就與貢獻,堪稱典範足為表率之個人或團體,為本獎表彰之對象。
三、獎項類別
(一)文化耕耘獎
藝文是一個社會文化的啟迪
長期在文學、音樂、美術、視聽、建築、展演等藝術領域中辛勤創作,並以其專業積極推動、參與社會關懷、人文啟蒙等活動,表現卓 然有成,堪稱楷模、典範者。
(二)人道奉獻獎
人道是一個文明的尺度
長期從事社會救助、致力彌平社會落差、落實人道主義精神,足堪作為全民典範者。
(三)青年創意獎
青年是國家社會的新創造力
四十歲以下,展現新世代之創意文化,具有顛覆與創新之思維與實踐,具有卓著影響的青年朋友。
(四)在地希望獎
地方社區是國家社會的根基
本獎項目標在於鼓勵個人或團體投入「參與式」社區耕耘,特別針對長期在推動地方型文化保存、生態保育、空間改造、特色產業、社區照護等方面卓有成效貢獻者給予獎勵,並彰顯其具體事蹟,以為社會之楷模典範。
(五)社會改革獎
改革是社會進步的動力
長期致力於推動社會改革、倡議社會進步價值,提出解決方案,對於台灣社會發展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獎勵
(一)每屆每類壹名。
(二)每位得獎者頒給獎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得獎證書及獎座。
五、參選資格
個人、立案之團體,不限國籍、性別、年齡,均可自行參選、接受推薦或接受提名參選,每人、每團體限參加一獎項。
六、參選方式
(一)自行參選
(二)推薦參選
政府機構、民間團體及歷屆總統文化獎得獎者等,均可推薦參選人,唯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三)提名參選
由本會所組成之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
七、提名委員會
本會分別遴聘各領域具有資望之社會賢達和學者專家,依據獎項分別組成提名委員會,本超然公正原則提名該獎項之參選人,唯應徵得被提名者簽署同意書。
八、提名委員會議
自行參選者、被推薦參選者及被提名參選者,均應備妥參選表格一式二份及相關佐證資料一式一份(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影像光碟、CD、錄影帶、專輯…等,至多五部),寄送本會,提請提名委員會進行審核,完成初審。通過之本屆候選名單,提報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九、評審委員會
本會分別遴聘各領域具有資望之社會賢達和學者專家,擔任獎項召集人,由召集人籌組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秉持超然公正、嚴謹負責之態度從事評審,並不得參與同期該獎項之參選。
十、評審委員會議
評審分初審、複審、決審三階段,過程不公開,但內容應詳細記錄,評審委員名單與得獎名單同時公布,各類獎項未獲評定得獎名單時,得決議從缺。
十一、徵選與頒獎
(一)徵選時間:
106年5月15日至7月15日止。(參選資料請寄送本會,以郵戳為憑)
(二)頒獎:
得獎名單於決審後公布,頒獎時間另訂。
十二、獎後活動
得獎者在獲獎名單公布後一年內,須配合本會相關推廣活動。
十三、報名事項
參選表格可由下方連結下載或附回郵函索。
https://goo.gl/r8LcR7 (自行參選請填此表)
https://goo.gl/cPBPz8 (推薦參選請填此表)
地址:10066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15號3樓。
電話:(02)23964256
十四、本辦法未盡事宜,另行發。徵選海報下載。
相關連結:
評審辦法
一、本辦法依「總統文化獎」徵選辦法訂定。
二、本會辦理「總統文化獎」徵選,設評審委員會,經初審、複審、決審評定得獎人。
三、初審由各獎項提名委員會就該獎項參選人作審查。本會應將通過初審之各獎項候選人所提資料整理陳列,供複審委員評審前之參酌。
四、每獎項各設一複審委員會,由本會依各獎項類別,聘請素孚眾望之社會賢達或聲譽卓著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會召集人。各複審委員主任委員由各獎項召集人擔任,主持複審委員會評審事宜並為決審委員。
五、決審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設有總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本會副會長分別擔任,另委員五人由各獎項召集人出任。
六、各獎項之複審委員就該獎項之合格候選人資料先期閱覽審查,再召集該獎項之全體複審委員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提出該獎項之決選名單。
七、決審委員會由總召集人主持,就各複審委員會所提決選名單進行決審,經全體決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確認各該獎項得獎人,未獲通過者,該獎項得獎人從缺。
八、各審評審委員應秉當事人迴避原則,當屆評審委員不得參選同屆該類獎項。
九、評審委員應保守秘密,不得透露評選過程及結果,並不得接受請託。
十、各審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得分別協商訂定相關評選規則。
十一、得獎名單經本會確認後公布,複審委員、決審委員名單及評定理由書亦一併公告。
十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發布之。
提名辦法
一、本辦法依「總統文化獎」徵選辦法訂定。
二、本會辦理「總統文化獎」設提名委員會,由本會依各獎項類別聘請素孚眾望之社會賢達或聲譽卓著之學者專家擔任提名委員所組成,其中一名為主任委員。
三、提名委員會預備會議,確定提名作業共識。
四、提名委員應於提名委員會預備會議後,徵選截止前,填寫提名表,提出一至五名提名名單。
五、提名委員應協助本會邀請被提名人完成相關參選手續,並填寫同意書,於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會議前送交本會彙整。被提名人未同意參選或未於期限內完成相關手續,不具參選資格。
六、本會於徵選截止後,彙整所有自行參選、推薦參選及提名參選名單,提交各獎項提名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參選名單的淘汰與審核,完成初審。
七、提名審查會議通過之候選名單,提報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八、提名委員應利益迴避並依超然、公正、嚴謹原則,進行提名與初審。提名委員不得參與該屆各獎項徵選,對於提名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九、提名委員名單併同評審委員名單,於得獎名單揭曉後一併公布。
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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