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屆彩墨新人賞徵件

第十六屆彩墨新人賞徵件

 總獎金: 200000

最高獎金: 40000

報名時間: 2017-05-01 ~ 2017-06-10

為倡導藝術創作風氣,鼓勵大專院校學生及社會青年從事彩墨藝術研究,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舉辦「彩墨新人賞」,迄今已邁入第十六屆,竭誠歡迎藝文創作者共襄盛舉。

一、參加資格:

(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現就讀本國大專院校或研究所學生,及18足歲以上35足歲以下社會青年,均可出品參加。
(二)參加作品須為近三年內創作之彩墨作品,作品中若無彩墨元素,視為不符規定,不予審查。
(三)有下列情況之作品不得參加,否則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資格,且其於三年內不得參加本項展覽。

  1. 抄襲他人作品者。
  2. 曾在公開徵件美展中得獎(不含入選)之作品。

(四)曾獲本項比賽特優獎及新人獎之榮譽者,不得參加。

二、獎勵:

(一)特優獎-1名,獎金4萬元整(含稅)、獎牌壹面、獎狀壹紙。
(二)新人獎-5名,獎金2萬元整、獎牌壹面、獎狀壹紙。
(三)佳作獎-6名,獎金1萬元整、獎狀壹紙。
(四)入 選-若干名,獎狀壹紙。
(五)以上得獎者可獲主辦單位發給本屆「彩墨新人賞」小本專輯一冊。

三、收件時間:

106年5月1日至6月10日

詳情請參閱本活動簡章或電洽04-22289111轉25222鍾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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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件結果:


「第十六屆彩墨新人賞」簡章

一、目 的:

倡導藝術創作風氣,鼓勵大專院校學生及社會青年從事彩墨藝術研究,期塑造臺中市文化藝術特色。

二、指導單位:

臺中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四、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臺中市文教基金會、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彩墨畫家聯盟。

五、參加資格:

(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現就讀本國大專院校或研究所學生(以徵件期間學籍為認定標準,35 歲以上參賽者,請附在學證明),及 18 足歲以上 35 足歲以下社會青年,均可出品參加。
(二)參加作品須為近三年內創作之彩墨作品,作品中若無彩墨元素,視為不符規定,不予審查。
(三)有下列情況之作品不得參加,否則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資格,且其於三年內不得參加本項展覽。

  1. 抄襲他人作品者。
  2. 曾在公開徵件美展中得獎(不含入選)之作品。

(四)曾獲本項比賽特優獎及新人獎之榮譽者,不得參加。

六、評審方式:

(一)初審:

簡章暨報名表可逕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下載,或至本市各藝文中心服務臺索取,或附回郵信封函索。

  1. 報名表:請詳細填寫相關資料,並於簽名處簽章。
  2. 作品資料表:兩件彩墨作品之彩色照片(5×7 吋)各一張(不得局部拍照),創作主題、媒材、技巧、形式不拘。
  3. 備齊報名表暨作品資料表,於 106 年 6 月 10 日前以信封封裝掛號郵寄至「40701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 號惠中樓 8 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註明「第十六屆彩墨新人賞」。

(二)複審:

1.獲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原件作品兩件參加複審。參賽者須將作品標籤貼妥於作品背面右上角,自行將作品送至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40359 臺中市西區英才路 600 號)參加複審(郵寄送件者以郵戳為憑),作品務必以瓦楞紙厚紙箱包裝妥當,若於運送過程毀損者,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2.複審結果由主辦單位公布並發函通知。

七、獎勵:

以下獎金部分均包含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另佳作以上得獎作品將由主辦單位辦理展覽。
(一)特優獎-1 名,獎金 4 萬元整(含稅)、獎牌壹面、獎狀壹紙。
(二)新人獎-5 名,獎金 2 萬元整、獎牌壹面、獎狀壹紙。
(三)佳作獎-6 名,獎金 1 萬元整、獎狀壹紙。
(四)入 選-若干名,獎狀壹紙。

八、收件與退件:

(一)收件時間:

106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0 日

(二)初審:

106 年 6 月(所有資料及照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影印留存。)

(三)複審:

106 年 7 月

(四)退件:

106 年 10 月 28 日至 29 日於本市大墩文化中心辦理。

九、展覽:

(一)時間:106 年 9 月 23 日-10 月 22 日
(二)地點:臺中市屯區藝文中心展覽室 A

十、頒獎日期:

訂於 106 年 9 月 23 日(星期六)

十一、權責:

(一)主辦單位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上網等權利,作者不得異議。
(二)入選以上作品,日後倘被發現參加資格不符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牌、獎狀等),該作者並應負法律責任。
(三)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責任,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者不在此限。
(四)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五)所有參展作品於複審與展出期間不得提借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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