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第24屆大墩美展
「臺中市第24屆大墩美展」延續往年分類、分項方式進行公開徵件競賽,預定於108年4月1日至15日辦理初審資料收件作業,徵集墨彩、書法、篆刻、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攝影、雕塑、工藝、數位藝術等11類別作品,提供各領域藝術家創作發表的平臺。
歡迎各方藝術創作愛好者共襄盛舉,詳細徵件內容請參閱「臺中市第24屆大墩美展簡章」或電洽04-22289111轉25213張小姐。
臺中市第24屆大墩美展簡章
一、 目的:
為提昇藝術創作水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二、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文化部、臺中市政府
(二)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第24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臺中市立美術館籌備處
三、參賽資格:
(一) 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
(二) 不限參賽類別,但每類限送一件。抄襲、臨摹、冒名頂替他人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3 年 內不得參賽。
(三) 參賽作品須為個人在105 年(含)以後之創作,曾在公開徵件比賽(學校除外)中得獎、入選之作品(含連作中之部分作品)不得參賽。
四、 類別及規格:
- 墨彩:畫心限135 公分70 公分之對開以上(不得電腦合成、數位輸出),連框裝裱或捲軸不得超過230 公分150 公分。
- 書法:對聯或中堂,畫心限135 公分70 公分之對開以上,連框裝裱或捲軸不得超過230 公分(長)150 公分(寬)。
- 篆刻:請參照第五點「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 膠彩:50 號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 公分142 公分。
- 油畫(含複合媒材):50 號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 公分142 公分(不得電腦合成、數位輸出)。
- 水彩(含複合媒材,但須以水彩為主要媒材):對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 公分142 公分(不得電腦合成、數位輸出)。
- 版畫:4開以上,作品須以鉛筆簽註版次、畫題、年代及簽名,裝框後不得超過176 公分142 公分。
- 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限24 英吋(61 公分)~30 英吋(76 公分),作品可採單張或排版後組照參賽( 單張作品參賽主照請特別註明,並請另加送三張810 吋相關參考作品)。
- 雕塑(含立體複合媒材):作品高、寬、深加總不得超過 440 公分(含底座,其中最長邊不得超過 240 公分),重量200 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布置;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及展示形式相片。
- 工藝:材料不拘,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及展示形式相片。
- 平面作品:裝裱後高、寬皆不得超過240 公分。
- 立體作品:高、寬、深加總不得超過440 公分(含底座,其中最長邊不得超過240 公分)。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40 公分(裱於圖板者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定)。
- 數位藝術:可以靜態、動態、互動等數位藝術作品參展,完整作品規定請參照第五點「參賽方式」。
※ 01~08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不收)。
五、 參賽方式:
(一)初審:備齊送件表暨作品照(圖)片,掛號郵寄「40701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 8 樓/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註明「參加臺中市第 24 屆大墩美展○○ 類」參加初審。
- 件表:詳細填寫相關資料、貼附作品照片(數位藝術類貼附輸出之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 (圖)片:
- 參賽作品之照(圖)片810 吋一張(照片務求清晰,貼附於送件表)。
- 篆刻類以閒章為主,並以參賽作品之5至8方印拓、酌附邊款黏貼於八開(35 公 分34 公分或70 公分17公分)宣紙,不須裝裱;不須附照片。
- 平面類作品得另加細部(放大)照片810 吋一張。
- 攝影類作品之照片可格放或經電腦後續處理為長邊10~12 英吋(單張作品參賽者,請 另加送三張810 吋相關參考作品,並於背面註明姓名及題目;參賽主照請特別註明)。
- 工藝類、雕塑(含立體複合媒材)類皆須另加作品頂、左、右、背面等不同角度之 810 吋照片各一張。
- 數位藝術類:請將作品以A3(42 公分29.7 公分)大小輸出圖片報名,並須繳交參賽作品數位檔或可執行檔。非平面類作品請加附作品說明紙本一份,以上檔案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 作品不符本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 所有資料及照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 送件表暨簡章可逕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下載。
(二)複審:原件作品送件至「40359 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 號/ 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
- 初審通過者,入圍名單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公布,並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參加複審。
- 篆刻類送作品印拓一幅(以印泥鈐拓8 至12 方、酌附邊款)暨全數原印材(須盒裝妥當),形式以捲軸或裝框皆可(手卷不收);畫心以150公分45 公分為上限。
- 數位藝術類:
- 數位影像靜態平面作品須輸出A0(118.8 公分84.1 公分)尺寸,框裱完成。且附 完整作品圖檔格式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 非屬靜態之數位藝術作品,須附格式為10 分鐘以內之完整作品數位檔案,以及作品安裝說明,且作品數位檔中不得出現作者資料。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內含原始數位檔以及可執行檔,並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如有特殊裝置或放映設備,由作者提供器材並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布置。布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高 2.4 公尺長3 公尺寬3 公尺。
- 正式展覽時,主辦單位有權依展示規劃及展覽效果調整每件作品展出區域之尺寸。
- 4、參賽作品原件由主辦單位製據簽收,退件時憑據領回;得獎名單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公布,並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
(三)大墩獎:各類第一名加送3 件參考作品,由各類評審委員召集人共同遴選出5 位大墩獎得主,於頒獎典禮公布;獲大墩獎之作品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
六、 送退件及評審時間:
項 目 | 收件時地 | 退件時間 | 評審日期 | 備 註 |
初審 | 108 年 4 月 1 日(星期一)至 4 月15 日(星期一) | 不退件,請自行拷貝留存。 | 預定5 月上旬 | 以寄件日紀錄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
複審 | 108 年 6 月14 日(星期五)至
6 月16 日(星期日)上午9 時至下午5 時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 |
未入選者退件:
108 年 6 月28 日(星期五)至 6 月29 日(星期六)上午9 時至下午5 時 |
預定6 月下旬 | 請依時間辦理送、退件,非親自送、退件或委託主辦單位代為退件者,平面框作請於正面加裝壓克力板,背面加裝木板保護,立體作品請附堅固木箱安全包裝,運送過程因包裝不妥所遭致損壞,由作者自行負責;逾期退件者,主辦單位得全權處理。 |
大墩獎評審 | 108 年 7 月19 日(星期五)至 7 月20 日(星期六)上午9 時至下午5 時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 | 另行通知 | 預定7 月下旬 |
七、 洽詢:
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04-22289111 轉25213 張小姐。
八、 獎勵:
(一) 大墩獎:由各類第一名中遴選出5 名,除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十二萬元外,另發給典藏獎金新臺幣十二萬元整(含稅)、獎座一座、獎狀及典藏證書各一紙。
(二) 各類第一名:1 名,獎金新臺幣十二萬元整(含稅),獎狀一紙、獎牌一面。
(三) 各類第二名:1 名,獎金新臺幣八萬元整(含稅),獎狀一紙、獎牌一面。
(四) 各類第三名:1 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整(含稅),獎狀一紙、獎牌一面。
(五) 各類優選:1 至4名(總數不逾34 名),獎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含稅),獎狀一紙。
(六) 各類入選:若干名,獎狀一紙。
(七) 以上得獎者可獲主辦單位發給本屆「大墩美展」專輯一冊。
九、得獎作品展覽:
(一) 日期:108 年11月16 日(星期六)至12月4 日(星期三)
(二) 地點: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三、五~七) 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 號
(三) 退件:108 年12 月6 日(星期五)至12 月7 日(星期六)
(四) 作品展出有安全顧慮者,主辦單位得要求作者親自到場協助布展,或不予展出。
十、頒獎:
(一) 日期:108 年11月16 日(星期六)下午
(二) 地點: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4 樓集會堂
十一、權責:
(一) 主辦單位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進行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出版、宣傳、製作成果光碟、 文宣推廣品及網頁製作等任何形式之使用,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作者應承諾不 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複審及大墩獎評審階段送審作品若採郵寄或運輸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三)入選以上作品,日後倘被查覺參賽資格不符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座、獎牌、獎狀等),該作者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 主辦單位對參賽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等原因,導致作品於裝卸時受損,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受損壞者,不負賠償之責。
(五) 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
- 複審評審前,每件作品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
- 複審評審後,前三名每件作品保額新臺幣十萬元整、優選及入選作品每件保額新臺幣五萬元整;未入選者以每件作品新臺幣二萬元整投保。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
(六) 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 作品獲大墩獎典藏者,作者須附作品原作保證書。
十二、 其他:
(一) 作品同時參加本競賽及其他競賽,並均獲獎者,視同重複參賽,予以取消資格。
(二) 國內參賽人士居住於桃園(含)以北、臺南(含)以南獲入選以上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主辦單位提供當晚之免費住宿。
(三) 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獲各類前三名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主辦單位提供四天三夜之免費住宿。
(四) 各類第一名為評比大墩獎加送之參考作品、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作品,由主辦單位負擔退件運費。
十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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