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因應疫情緩和時期提振本市藝文活動專案補助計畫
本局為鼓勵藝文工作者及團隊於國內疫情緩和時期辦理各項藝文活動,帶動市民參與,提振本市整體藝文能量,辦理本項補助計畫。
一、收件日期:
申請時間:1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受理申請。
二、申請計畫辦理期間:
受理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31日辦理之計畫。
三、申請類型及項目:
( 一 )申請計畫之類型不拘,除本局藝文補助專業藝文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之外,亦包括流行音樂類型。受理申請之計畫限於國內辦理,不包括「兩岸/國際文化交流」( 出國 )申請案。
( 二 ) 申請項目包括:1.演出/映演、2.展覽、3.藝文活動、4.研習推廣、5.研習進修、6.研討會、7.出版、8.創作、9.影音製作、10.調查研究、11.其他;其中以「演出/映演」、「展覽」為優先補助項目。
四、送件方式( 紙本送件 ):
1.申請者請詳讀附表2之各項目申請應檢具之文件,以A4紙張、直向方式列印( 單面印刷 ); 申請文件正本、光碟、附件皆1份,以紙本送件。
2.掛號郵寄( 郵遞、郵局便利包、i郵箱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郵遞以中華郵政郵戳時間為憑,郵局便利包、i郵箱以郵件交寄時間為準;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3.專人送達( 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 ):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上班日上午9:00至下午5:00,送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五、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本專案補助計畫內容。
申請本專案補助計畫者,若申請案之相關附件含網路連結,敬請【前往填寫申請案附件網址】,協助回填網路連結,以利本局後續審查作業。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藝文補助業務承辦人,電話1999( 外縣巿02-27208889 )轉分機:
- 分機3601 周先生
- 分機3593 胡小姐
- 分機3527 何小姐
- 分機3525 賴小姐
因應疫情緩和時期提振本市藝文活動專案補助計畫
一、為鼓勵藝文工作者及團隊於國內疫情緩和時期辦理各項藝文活動
帶動市民參與,提振本市整體藝文能量,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本項補助計畫。
二、申請資格如下:
( 一 )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 二 )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 三 )非本市市民或團體、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計畫,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居留證。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 一 )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 二 )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所主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 三 )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 四 )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 五 )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的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四、申請項目包括:
1.演出/映演、2.展覽、3.藝文活動、4.研習推廣、5.研習進修、6.研討會、7.出版、8.創作、9.影音製作、10.調查研究、11.其他;其中以「演出/映演」、「展覽」為優先補助項目。申請相關限制如下:
( 一 )「創作」項目限個人提出申請。
( 二 )「演出/映演」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主要參與者,如導演、製作人等;音樂「演出/映演」除獨奏( 獨唱 )得由個人提出申請外,其餘均須以團體提出申請。
( 三 )「展覽」項目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策展人或參展人。
( 四 )「影音製作」項目,獲文化部輔導金獎助之影片,及公共電視委製之拍攝計畫不得提出申請。
( 五 )「研討會」項目須以團體提出申請,「影音製作」項目如為個人申請,則限導演提出申請。
五、申請計畫之類型不拘
除本局藝文補助專業藝文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之外,亦包括流行音樂類型。受理申請之計畫限於國內辦理,不包括「兩岸/國際文化交流」( 出國 )申請案。同一計畫僅受理一案申請,不得以同一申請人或不同申請人提出多案申請。
六、申請時間:
1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受理申請。
七、申請計畫辦理期間:
受理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31日辦理之計畫。
八、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 一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其他用途。
( 二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三 )補助項目不包括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 設備費 )、維護費、奬金。
( 四 )補助款之核銷金額上限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原則上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例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若因計畫之性質內容,報支金額需高於公務機關相關規定之標準,須說明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並經本局審核評估通過後,予以報支。( 詳附表1 )
九、評審與審查如下:
( 一 )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則由本局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以下補助審查重點進行審查:
1. 計畫主題內容具藝術優越性及創新價值。
2. 計畫內容完整具可行性,促進市民參與。
3. 經費預算編列確實。
4. 一般聯誼性活動得不予考量補助。
( 二 )補助對象以本市市民或在本市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且舉辦地點在本市或以本市為主題之計畫為優先。
( 三 )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 四 )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 五 )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2.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 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 六 )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
十、撥款方式如下:
( 一 )補助款撥款方式:
1. 第一期款於補助案核定後撥付補助款之百分之七十。
2. 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 二 )獲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並請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 三 )每年度2月底前,本局將寄發前一年度補助款之扣( 免 )繳憑單,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十一、結案核銷、支出憑證處理如下:
( 一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案事宜,請檢送成果資料、接受補助部分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結案。結案報告撰寫之格式及須檢附之資料請詳見本局網站「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因應疫情緩和時期提振本市藝文活動專案補助計畫結案報告書格式」。
( 二 )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並進入以下程序( 停權起算日以規定結案之次日起算 ):
1. 逾期超過一個月( 含一個月 )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 逾期超過二個月( 含二個月 )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 逾期超過三個月( 含三個月 )以上者,撤銷或追回補助款並停權二年不得送件。
( 三 )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實際支出縮減超過原計畫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或未依計畫內容執行且情節重大者,本局將送結案審核委員會議或進行書面審查。
( 四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五 )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者,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 六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七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八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案。
( 九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局審查支出憑證時若有疑義,得請受補助者提出佐證資料;若無法提出,則該張支出憑證無法據以核銷。
( 十 )有關結案核銷之相關規定及報支標準如附表1。
十二、申請計畫變更如下:
( 一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 含經費變更 )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至少十日前函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 ),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 二 )以下變更情形得免函報本局同意:
1. 演出曲目、劇碼、舞碼變更未超過1/5以上。
2. 非主要演出( 演奏 )人員變更人數未超過1/5以上。
3. 展出作品變更件數未超過1/5以上。
( 三 )多場次之活動若所有場次無法一次確認,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先行告知本局變動部分,待全部場次確認後始來函辦理一次變更,惟仍需於最後一場次辦理至少十日前函報本局同意。
( 四 )計畫內容變更幅度過大,本局得請委員進行書面審核,或依縮減比例收回部分補助款。
十三、評鑑與考核如下:
( 一 )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活動期間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外之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同仁參與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
( 二 )績效評估與行政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藝文補助之重要參考。
( 三 )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兩週前,將活動通知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寄發至本局;若為憑票入場之活動,應提供四張票券( 含節目單 ),於活動當日將票券寄放於服務台或郵寄至本局,以利本局進行考核。
( 四 )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 五 )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有爭議性內容,請依相關法規自行做好必要措施。
( 六 )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或依本專案補助計畫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1.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 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之百分之七十、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者。
3. 未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4. 未於活動兩週前提供活動通知,或未提供票券( 或邀請函 )。
5. 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至少十日前函報本局同意。
6.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7. 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 七 )列入行政考核紀錄者,將做為日後申請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四、其他配合事項如下:
( 一 )為促進知識分享及經驗交流分享,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安排之座談會、公開閱覽及發表等。
( 二 )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標準字樣為:
十五、著作權約定暨保障如下:
( 一 )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申請者或受補助者。本局除依本專案補助計畫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閱覽並限制公開。
( 二 )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本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十六、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予以停權一至二年處分:
( 一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 二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 三 )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 四 )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 五 )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 六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七、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且有「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二款之情形,得於文到後十日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十八、應附文件及送件方式:
( 一 )申請者請詳讀附表2之各項目申請應檢具之文件,以A4紙張、直向方式列印( 單面印刷 ); 申請文件正本、光碟、附件皆1份,以紙本送件。表格11「實施計畫表」頁數以二十頁為限,其餘附件頁數以五頁為限,超出部分本局予以移除。
( 二 )申請文件裝入自備信封套( 申請者若多件遞案,應一案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恕不受理 ),申請表格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
( 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 )。外封套請書明「因應疫情緩和時期提振藝文活動專案補助計畫」,並以下列方式送件:
1. 掛號郵寄( 郵遞、郵局便利包、i郵箱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郵遞以中華郵政郵戳時間為憑,郵局便利包、i郵箱以郵件交寄時間為準;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 專人送達( 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 ):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上班日上午9:00至下午5:00,送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 三 )申請者務必於公告申請期間內以紙本送件,始完成申請程序。
( 四 )補件須於五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 五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本局原則上不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相關連結:
-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因應疫情緩和時期提振本市藝文活動專案補助計畫,自1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受理申請
- 結案核銷相關規定及報支標準
結案核銷相關規定及報支標準
預算項目 | 預算內容 | 相關規定 |
人事費 | 薪資或酬勞性費用,例如企劃費、演出費( 如演員、舞者等 )、排練費、規劃費、設計費( 如文宣設計、燈光設計或佈景設計等 )、創作費、工作費( 如導演、技術人員等 )、研究費、稿費、鐘點費、出席費、演講費、審查費、翻譯費、編輯費、顧問費等。 | 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辦理。( 相關規定如有修正,請依新規定辦理,可查詢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二、依上揭規定列舉經常支用之給付標準: ( 一 )出席費2,500元/次。 ( 二 )講師費 1.外聘( 國內 )講師費2,000元/節 2.內聘( 國內 )講師費1,000元/節 3.一節課為50分鐘,連續上課二節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4.國外講師:獲補助單位得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定,並經本局審核評估通過後,予以報支。 三、若因計畫之性質內容,支給金額需高於上揭公務機關規定之標準,須說明其合理性與必要性,經本局審核評估通過後,予以報支。 四、獎金不得報支。 |
事務費 | 處理一般事務所發生的費用,例如場租、房租、水電費、保險費等。 | 一、房租、水電費不得報支。
二、稅金不得報支。 |
業務費 | 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發生的費用,例如:設備租借費( 如佈景、服裝、道具、樂器、燈光、音響、電腦網路等 )、印刷費、廣告宣傳費、攝錄影費、展場裝置費、展品租借費、裝裱費、報名費、版權費、茶點費、資料費、郵電費、紀念品費、字幕相關雙語之製作等。 | 一、茶點、飲料之報支僅限於辦理活動所需,且為原預算已編列之項目。
二、紀念品費每份以250元為上限,報支份數不得超過100份,且須為原預算已編列之項目。 三、禮品費不得報支。 |
旅運費 | 因計畫公出之車資及旅費或公物搬運費,例如:機票費、運費( 含海、空、陸運 )、餐費、住宿費、車資、保險費、手續費、機場稅等。 | 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辦理。
二、依上揭規定列舉經常支用項目之標準: ( 一 )國內住宿費:每人每晚以2,200元為上限。 ( 二 )國外出差旅費: 1. 生活費日支數額,原則百分之七十為住宿,百分之二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其中住宿費及膳食費須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零用費得以出國者簽具之領據報支。( 生活費日支數額依各地區數額而定,請參考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 2. 機票費報支艙等以經濟艙為原則。 3. 旅平險保險額度上限新台幣400萬元。 三、交通費 ( 一 )交通費用之報支,以大眾運輸工具為原則;以計程車資報支,須說明其必要性,由本局審核評估通過後,始得報支。 ( 二 )汽油油資、高速公路通行費除做為搬運用途得以報支,其他用途不得報支。 ( 三 )停車費不得報支。 四、誤餐費核銷以每人每餐100元為上限;餐敘費之報支須與計畫內容相關。 五、禮品費不得報支。 |
材料費 | 計畫所需之材料或物料配件,例如:創作材料、攝影材料、展演裝置材料、光碟片、錄影音帶、包裝材料、建築材料、幻燈片底片等。 | |
維護費 | 器材或設備之維修或養護費用,例如:事務設備維護、文物維修費、樂器維護費、道具維護費、環境維護費等。 | 維護費不得據以核銷。 |
設備費 | 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的費用,例如:佈景、服裝、道具、樂器、燈光、音響、電腦網路、電腦軟硬體( 包含隨身碟 )等。 | 設備費不在本局補助範圍內,結案時不能據以核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