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中市影視發展基金會。109年度獎勵電影事業徵件
執行要點
一、財團法人臺中市影視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扶植電影事業,推動電影製作,擴大電影製作規模,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 一 ) 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者。
( 二 ) 最近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為正值者;若最近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為負值,但申請前其資產負債表淨值總額已轉為正值,且提供經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者,亦具申請資格。
( 三 ) 最近兩年內無經政府機關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者。
三、製作規格:
申請案應符合中華民國電影法第三條第一款定義之「電影片」,影片放映時間為七十五分鐘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一 ) 以三十五毫米以上規格或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
( 二 ) 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1920*1080pixel( bitrate大於180Mbps )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Bit,48KHz,格率為24格/秒。
四、申請組別:
( 一 ) 一般組:劇情長片。
( 二 ) 動畫組:不限技術媒材之動畫長片。
五、申請文件:
( 一 ) 申請書( 如附件一 )。
( 二 ) 製作企劃書( 如附件二 ),應具備下列內容:
1.製作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影片簡介、類型、規格、製作立意、劇情大綱、人物介紹、演員及製作團隊資歷、拍攝地點、製作期程等。
2.申請人簡介及過去實績: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現況介紹、最近三年製作之電影片簡介、獲獎紀錄及證明文件、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等。
3.財務規劃:包括但不限於總製作經費預估( 含行銷成本 )、國內外集資計畫、國內外總收入預估及其他可衡量之商業指標等。
4.行銷計畫:包括但不限於市場定位、目標觀眾分析、國內外發行及參展計畫、國內外異業結盟等。
5.完整影片劇本。
6.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7月20日( 週一 )下午五時止。
七、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 一 )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將申請書正本乙份、製作企劃書乙式八份及PDF之電子檔案乙份( 以DVD資料光碟存取 )送達本會,封面應註明「申請獎勵電影事業」字樣。
( 二 ) 申請文件應以A4紙張印製,編列頁碼,直式橫書,雙面影印,左側裝訂;製作企劃書應含申請書影本並置於目錄之前。
( 三 ) 申請文件內容有不齊全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審查小組與審查方式:
( 一 ) 本要點以公開徵選為原則。
( 二 ) 申請案審查由本會組成具電影製作、發行及財務專業之審查小組辦理。
( 三 ) 審查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初審依申請書及製作企劃書等資料進行書面審查;進入複審階段之申請人須指派代表親至現場以簡報方式進行提案說明,代表簡報者須包含監製( 至少一人 )與導演。如遇特殊情形,經本會同意則不在此限。
九、簽約與撥款
( 一 ) 每一申請案總製作經費,計入本會獎勵金額後,政府全部補助及投資金額以不超過其總製作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
( 二 ) 獲選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議約,議約後一個月內簽訂契約。
( 三 ) 獲選者應自簽約日起兩年內完成影片製作,並依本要點第十條規定之方式履行相關義務與權利。如有特殊因素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
( 四 ) 獲選者可於簽約後,依約向本會申領獎勵金額。
十、義務與權利
( 一 ) 獲本會獎勵之電影片,應依本會獎勵比例計算收入並存入本要點之專戶,至其公開播映滿三年或達本會之獎勵金額為止。
( 二 ) 影片之公開播映版本,應將本會列為出品人,並於片首或片尾標示「臺中拍」圖樣,片尾標示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及本會之圖樣,及本要點之字卡。
( 三 ) 本會得協助獲選者於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進行拍攝及宣傳活動。
( 四 ) 獲選之影片須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二十家以上映演場所放映一週以上,並於本市進行首輪商業映演及宣傳活動。
( 五 ) 本會為出品人之一,保有典藏及非營利宣傳推廣之權利,及五次非營利公開播映權利。
( 六 ) 獲選者應於電影上映後,繳交發行及成果說明書、公開上映影片之DVD或藍光片各二份、分級證明文件影本,電影海報( 紙本及電子檔 )、劇照及工作照檔案,宣傳資料( 含長短版影片簡介、主創人員介紹、宣傳文字、新聞稿 )、宣傳預告片檔案、幕後花絮影片檔案、電影原聲帶( 如無則免 )等資料予本會。
( 七 ) 自契約簽訂日起至上映後三年期間,獲選者須定期提供發行及成果說明及本會指定之財報資料。
( 八 ) 獲選者應於公開播映三年期滿後或回存金額達本會獎勵之金額,洽本會辦理結案事宜。
十一、製作變更
( 一 ) 申請書及製作企劃書於簽約後,內容有變更者,獲選者應於事前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證明文件送達本會。
( 二 ) 若有重大變更,本會得另行召開審查會議,經審查小組同意後始得變更。
( 三 ) 重大變更包括但不限於更換製作公司、更換導演或主演者之一、總製作經費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影片無法繼續拍攝需延期或停拍、申請人被併購等,均視為重大變更。
十二、終止與解除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申請資格,解除或終止契約,獲選者需於撤銷申請資格、解除或終止契約後六個月內返還已申領之全額款項:
( 一 ) 申請文件登載不實或證明文件係經偽造或變造。
( 二 )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小組之審議。
( 三 ) 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
( 四 ) 拒絕接受本會或本會委託監督單位之查核。
( 五 ) 未依本要點執行,經本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 六 ) 因可歸責於獲選者之事由致契約之任一方無法履約。
( 七 ) 影片內容、行銷計畫,或影片主創人員相關言行,經本會認定有損本會、本市或國家形象及權益之虞者。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之。
十四、本要點自發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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