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文化局106年第二期表演藝術類活動經費
一、 補助對象
(一)團體:依法設立之藝文團體、文化事業機構、文教基金會或經紀公司,並取得稅捐單位核發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曾於國內外公私立社教機構展演之個人,績效卓著並獲好評者。
二、 申請類別及所需資料份數
為使表演藝術類活動審查工作更為順暢,請各申請單位先確定申請類別,依所需份數檢送書面資料及影音光碟,影音光碟須與書面資料同步寄送,逾通知補件時間即不再受理,資料不全者將於初審時剔除。
(一) 表演藝術類:音樂4份、現代戲劇4份、傳統戲劇4份、舞蹈4份。
(二)文化交流活動類及其他類各13份。
三、 收件日期、地址及其他重要事項
(一) 收件日期:106年6/1-6/30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
(二) 收件地址:80252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文化局表演產業中心王小姐收
(三) 連絡電話:(07)2225136轉8335。
(四) 106年2月2日公告修訂「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以及有關申請表格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至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khcc.gov.tw/藝文補助/表演藝術類藝文補助申請)查詢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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