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中華盃全國大專校院暨高中職排球錦標賽

106年度中華盃全國大專校院暨高中職排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7-11-10

一、 宗旨:

推展全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排球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及校際體育交流,提升技術水準,特辦理本競賽。

二、 主辦單位:

輔英科技大學、中華體育休閒推廣協會。

三、 承辦單位:

輔英科技大學體健中心、輔英科技大學休憩系。

四、 協辦單位:

輔英科技大學排球社(隊)。

五、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8日(星期六)至11月19日(星期日)共計二天。

六、 報到地點:

106年11月18日(星期六)上午08:30於輔英科大體育館四樓報到。

七、 比賽地點:

輔英科技大學(體育館一樓及四樓),地址:高雄市大寮區進學路151號。

八、 參加對象:

凡全國大專及高中(職)在學學生均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九、 球員參賽資格及限制:

(一)以各校106學年度註冊在學之學生為限。

(二)已報名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6學年度排球運動聯賽,並註冊登入公開女生組第一級之選手不得報名參加。

(三)已報名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之106學年度高中排球甲級聯賽,並註冊登入甲級之選手不得報名參加。

十、 比賽分組:

(一)大專女生組(二)高中(職):男子組、女子組。

十一、 報名辦法及方式:

即日起至106年11月10日(星期五)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一)報名人數:每隊得註冊職員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一人,球員含隊長20人,每場比賽前提出12名正式球員(含1-2名自由球員)。

(二)本活動採線上及紙本報名: 報名網址 https://goo.gl/forms/DR3heSYoAJM92sas2 請於報名截止前上網完成報名及填寫紙本報名表並繳交紙本報名表,連同代辦費用,以掛號郵寄至報名地址:831高雄市大寮區永芳村進學路151號『輔英科技大學體健中心H208 高娟娟小組 收』。

(三) 聯絡人:林献巃老師,電話:07-7811151-2280 傳真:07-7822135或 E-mail:Ph016@fy.edu.tw ; LINE ID:0933607736。

(四)競賽代辦費用:每隊繳交新台幣1,500元整,報名後如因故未能參與,所繳款項扣除行政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

(五)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整,(同報名費報名時繳交,若未違反比賽規定如棄權及運動家精神等保證金,賽後無息退還)。

(六)保險:主辦單位於比賽期間承保公共意外責任險300萬元,各參賽隊伍與個人請務必自行辦理依需要投保人身險。

(七)報 名 表:如附件一或至輔英科大體健中心網頁下載,所列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完成報名後即視同參賽人員同意所提個人資料作為大會辦理本賽事使用。

(八)如需開立參賽證明者請於比賽現場洽競賽組,以俾作業。

十二、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比賽規則。

(二)比賽制度:各組依據報名參賽隊數訂定比賽制度。各組比賽採三局二勝制。

(三)循環比賽計分法:

  1. 1.三局二勝:勝隊局數以2:0獲勝積分得二分,敗隊得零分;勝隊局數以2:1獲勝積分得二分,敗隊得一分,棄權零分,以勝場多寡判定名次。若勝場相同時,則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2. 2.如兩隊以上(包括兩隊)積分相等時,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3. 3.再相等時,則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4. 4.如再相等,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定之。
  5. 5.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所有球隊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

十三、比賽抽籤:

(一)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二)各組賽程請於106年11月15日(星期三)至輔英科技大學體健中心網頁查詢或LINE:ID0933607736群組公告。

十四、競賽規定事項:

(一)各參加比賽單位,應提前二十分鐘到場準備出場比賽,並填寫球員比賽名單(超 過規定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以大會時間為準)。

(二)為了賽程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有異議。

(三)參賽選手必須攜帶學生證並蓋有106學年度註冊章或學校開立在學證明單並附上貼有照片之身份證或健保卡,以待出賽查驗。如選手資格不符沒收該場比賽。

十五、獎勵:

(一)錄取優勝: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取四名;五至七隊取三名;三至四隊取二名;二隊取一名。

(二)優勝隊伍頒發:第一名獎盃乙座及Mikasa-MVA-300一顆、第二名獎盃乙座、第三名獎盃乙座、第四名獎盃乙座、第五名獎盃乙座、第六名獎盃乙座。

十六、罰則: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 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七、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1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需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八、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含保險)。

(二)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由主(承)辦單位修改公佈之。

十九、交通方式:

請至輔英科技大學總務處及交通資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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