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國家公園攝影比賽徵件活動
1) 活動目的:
繁忙的生活裡,你有多久沒有留意臺灣這塊土地及親近大自然了?
內政部營建署以臺灣國家公園為主題,特舉辦「107 年國家公園攝影比賽徵件活動」,提高民眾對國家公園的認識以及鼓勵民眾探訪臺灣美景,也透過此活動宣導環境教育、促進生態美學體驗,讓民眾親自紀錄國家公園,領略「臺灣國家公園之美」。
2) 主辦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3) 執行單位:
圓周率顧問有限公司
4) 參賽資格:
凡喜愛攝影,不分國內外人士均歡迎報名參加。
5) 攝影主題:
包含國內 9 座國家公園(計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金門、東沙環礁、台江及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及高雄、臺中都會公園園區範圍內之人文歷史、自然景觀及動植物等主題。
6) 收件截止:
107 年 8 月 31 日(五)下午 6 時止,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皆可。
7) 收件地點:
40643 臺中市北屯區軍功里建功巷 29-11 號之 5,圓周率顧問有限公司 收。郵寄時須在信封註明參加「看鏡台灣之美-國家公園攝影比賽」並請包裝妥當,如有損壞,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8) 聯繫電話:
圓周率顧問有限公司 (04)-24369797 活動執行/王小姐
9) 簡章索取:
內政部營建署 https://www.cpami.gov.tw/及臺灣國家公園 http://np.cpami.gov.tw/ 查詢及下載。
10) 收件方式:
以掛號郵寄 (以郵戳為憑) 或親自送達皆可。
內含項目如下:
- 報名表(附件一)。
- 參賽照片(時間不限,但需為未公開發表及獲獎之作品)。
-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附件一)。
- 於信封上註明「看鏡台灣之美-國家公園攝影比賽」字樣。
- 每張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報名表 1 張,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並親自簽名,送出後恕無法修改,如有缺項將取消參賽資格,不另行通知。
- 為節省資源,如報名多件作品,請集中作品投遞,如因郵遞過程中不可抗力因素致生任何損害,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1) 作品規格:
- 參賽作品以原創影像作品為限,每位參賽者參賽作品限報名 3 張,請詳填「報名表」後浮貼於每件作品背面。實體照片:請沖洗或輸出長邊為 10 吋以上短邊不限全放之照片,參賽作品彩色或黑白不限,不得護貝、上膜。參賽作品檔案規格須為有效畫素 2,025 萬畫素以上,檔案大小5MB以上 ( 色彩:RGB,檔案格式:JPG ),解析度須達 300DPI,待確認獲獎後再行寄送電子檔案,經審核不符即取消獲獎資格。
- 作品需為一次拍攝,僅可調整亮度、對比度、色彩飽和度、銳利度;不得連作、抄襲、拷貝、裝裱、加色、重曝、疊片、改造、格放及合成(包括增加或減少原始影像的元素)。相紙、相機廠牌不拘。
- 參賽作品須為原始創作之作品,不得有冒借、抄襲、拷貝、仿冒之行為,違者遭受檢舉則將公布取消資格,並追回獎狀、獎金等。如為二人以上之共同創作,應由全體作者簽署參加表,若由單一作者代表簽署時,該簽署之作者保證已通知其他共同著作人本徵件辦法之條款,並經各共同著作人授權代為簽署。
- 參賽作品須為本人拍攝,應符合攝影主題及收件規格之合法作品,不違反善良風俗,且為未經參加其它比賽得獎或未公開發表之作品。公開發表之定義:平面出版、公開展覽、其它攝影比賽得獎之作品;但不包含個人網站例如:部落格、臉書等貼圖、學會團體內部刊物發表鼓勵性無償之作品;如有著作權之爭議參賽者負舉證之權利與義務,並對主辦單位之判定,參賽者不得有異議。
12) 評審日期:
107 年 9 月 1 日~9 月 30 日。
13) 評審地點:
內政部營建署
14) 評審委員:
國內攝影專家、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營建署共同擔任評審委員,選出兼具攝影專業及符合表現臺灣國家自然公園之美的攝影作品。
15) 評分標準:
- 主題內容 (20%):依參賽作品名稱及主題相關程度評分。
- 構圖技巧 (35%):參賽作品構圖的表現及手法。
- 攝影技巧 (35%):參賽作品攝影技巧、光影及取景等優劣評分。
- 創作理念 (10%):依參賽作品的說明文字描述程度評分。
16) 得獎公布:
預計 107 年 10 月 31 日前公布得獎名單,可至內政部營建署及臺灣國家公園網站查詢,未入選作品則不另行通知。
17) 獎勵辦法:
- 金獎 : 1 名 獎金新臺幣 30,000 元,獎狀 1 紙。
- 銀獎 : 2 名 獎金新臺幣 20,000 元,獎狀 1 紙。
- 銅獎 : 3 名 獎金新臺幣 10,000 元,獎狀 1 紙。
- 優選 : 15 名 獎金新臺幣 6,000 元,獎狀 1 紙。
- 入選 : 40 名 獎金新臺幣 3,000 元,獎狀 1 紙。
18) 得獎須知:
- 本活動結束後,凡活動得獎者,將會先行收到執行單位寄出的得獎通知,請依信件內容並於指定時間前回覆個人基本資料進行得獎資格審核,若審核後確認資格無誤,即會進行得獎公告。請活動參與者密切注意。
- 得奬者請於通知期限內交付檔案光碟,內容為 : 調整前原始檔(RAW 或 JPG)以及調整後 JPG 作品檔(壓縮比 100%)兩種數位檔案交付審查 (需皆保留 Exif 資訊以便備查,不得刪除及串改),且需達 2,025 萬畫素以上、檔案大於 5M ( 色彩:RGB,檔案格式:JPG ),解析度達 300DPI 燒製成光碟片 1 份。
- 得獎者於執行單位第一次通知後,若未能於告知期限內繳交原始作品檔案及相關資料提供等之得獎者 (包含無法聯繫上之得獎者),將視同自願放棄得獎資格,該名次給予從缺,所缺名額不遞補。
-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需讓與主辦單位行使之。
- 比賽獎項除入選外,每人限得一件,奬金得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本國人士 10%,外籍人士 20%)及健保補充保費,稅額未達新臺幣2,000 元者免予扣繳。
- 本次公開攝影作品將作為主辦單位相關計畫、活動、宣傳品等之影像圖稿,主辦單位保有將來出版、展覽、公開發表及展售等相關權利。
- 得獎者需將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郵局 (或銀行) 存摺影本等相關文件寄至執行單位,經由核對身分無誤,待寄送資料全數確認完畢後,始得發給獎金。
- 徵選酬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須扣繳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與匯款手續費。
19) 十六、附則:
- 參賽投稿之作品一律不退件 (包括資格不符者)。
- 參賽作品如有違反規定或發現與其他任何攝影比賽之得獎作品雷同,除不予評審外,如有涉及侵權,參賽者並應自負侵權責任;若領獎後經查違反上述規定,則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狀、獎金,並公告於主辦單位及相關網站,所缺名額不遞補。
- 參賽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一經發現或經他人檢舉屬實,則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項,獎項不予遞補,如涉有爭議、違法或致損害其他第三人或主辦單位時,均由參賽者負一切法律與賠償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如有著作權之爭議,參賽者負舉証之義務,並對主辦單位最後之判定不得有異議。
- 得奬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版權則由主辦單位與作者雙方共有,主辦單位有宣傳發表、製作廣告、商品、贈品、媒體刊登、雜誌報導等權利,不另給酬。
- 參賽作品須確為國內 9 座國家公園(計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金門、東沙環礁、台江及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及高雄、臺中都會公園園區範圍內之人文歷史、自然景觀及動植物等主題相關景物之作品,若有疑慮主辦單位得邀請獲獎者前來說明。
- 參賽之作品若遇不可抗力之災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 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以隨時終止及修改本活動辦法,恕不另行通知。
相關連結:
- 「看鏡台灣之美─國家公園攝影比賽活動」開跑 @ 內政部營建署
- 看鏡台灣之美-活動簡章 (PDF)
- 107年看鏡台灣之美-報名表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