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國民小學籃球聯賽
壹、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學校籃球運動人才培育計畫」辦理。
貳、 計畫目標:
一、 國小玩籃球,激發籃球運動樂趣,廣植基礎籃球運動人口。
二、 協助國小學生養成規律運動,提升體適能。
三、 培育優良基層籃球選手。
參、 實施原則:
一、 參與原則:以鼓勵學生運動養成規律運動習慣為前提,期籃球參與人口增加。
二、 樂趣原則:禁止過度訓練,強調以鼓勵代替責罵,讓學生樂於運動、享受籃球。
三、 合作原則:以校為單位組隊競賽,強化學童團隊精神之涵養。
四、 健康原則:透過課程實施和競賽增進學童運動量,促進身心健康。
肆、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少年籃球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少年籃協)。
三、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南港區南港國民小學、臺北市信義區三興國民小學、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臺北市大同運動中心。
四、 審判委員會:
(一) 由少年籃協遴聘專家學者組成。
(二) 審議技術委員會決議之運動代表隊違規及申訴案件。
五、技術委員會:
(一) 由少年籃協遴聘籃球運動之專業人士組成。
(二) 負責規劃、執行籃球聯賽有關競賽、裁判、行政支援及審議違規等事宜。
伍、 參賽球員資格:
一、 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小學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 曾報名參加國民小學籃球聯賽(含地區預賽)之轉學生,若報名參加聯賽必須具有就讀之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
(二) 球員修業期間,原就讀之學校經教育部諭令解散或因法律防治輔導轉學者,不受前款限制,惟須檢附相關證明。
二、 年齡規定:限 96 年 09 月 01 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 參賽學生應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同意書(附件 1),認定身體狀況可參加劇烈運動者(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方可報名參加。
陸、 實施方式: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
(一)分男、女生組,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辦理。(二)晉級全國決賽之隊數依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之男、女生組參賽隊伍數(得甲乙組併計)核算,名額如下:
參賽隊數 | 晉級全國決賽名額 |
9 以下 | 2 |
10~19 | 3 |
20~29 | 4 |
30~39 | 5 |
40~49 | 6 |
50 以上 | 7 |
(三)107 學年度前 8 名球隊所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僅可再增加 1 個晉級名額。
(四)競賽日期: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訂,應於 109 年 03 月 29 日(星期日)前辦理完畢;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於 109 年 01 月 01 日以後辦理者,始得向本署申請經費補助。
二、全國決賽:
(一) 報名日期:自 109 年 03 月 30 日(星期一)起至 109 年 04 月 10 日(星期五)止。
(二) 報名規定:
1. 人數:
(1)每隊職員含領隊、教練、助理教練、隨隊教師、運動防護員(非必須,如有提報需檢附證照備查)各 1 人,球員(含隊長)18 人;每場比賽可由報名球員中,提出正選 16 人名單出場比賽,不得男女混合組隊。
(2)金門、連江、澎湖、蘭嶼、小琉球、綠島等離島地區學校男生隊得採男女混合組隊,惟該校比賽時,至多 2 名女球員同時上場;女生隊不得男女混隊。
(3)臺灣本島 12 班(含)以下學校男生隊得採男女混合組隊,惟該校比賽時,至多 2 名女球員同時上場;女生隊不得男女混隊。
2. 程序: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彙整所屬獲參賽權之學校名單,以公文方式函送少年籃協(預賽報名名單須與決賽相同,須檢附預賽秩序冊備查),少年籃協另行通知學校進行報名。
(1) 併採電子檔暨紙本(附件 3-1、3-2)方式報名,獲得參賽權之學校於規定時間內至官網下載。
官方網址: http://ebl.org.tw 電子報名表(word 檔)請寄至:eblminiba@gmail.com
※注意事項:
A. 學校應於紙本報名資料核蓋關防,校長、註冊組及教練均需核章。
B. 請將學校紙本報名資料寄至 241 新北市三重區永福街 113 號 4 樓(中華民國少年籃球發展協會 行政組)。
(2) 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完成報名手續,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填報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後不得再行更改(所有資料皆以紙本為準),請務必審慎把關,避免影響學生權益。
(3) 相關報名方式流程請詳閱官網。
(三) 領隊暨抽籤會議:
1. 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星期四)。
2. 地點:臺北市南港運動中心(臺北市南港區玉成街 69 號)。
3. 備註:賽程將於 109 年 04 月 20 日(星期一)公告於官網。
(四) 競賽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星期一)至 05 月 17 日(星期日)。
(五) 競賽地點:臺北市立體育館、臺北市南港區南港國小、臺北市信義區三興國小、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小、臺北市大同運動中心、新北市板橋體育館。
(六) 開幕典禮:109 年 05 月 12 日(星期二)19 時 00 分,假臺北市立體育館舉行。
柒、 比賽用球:
Conti B1000PRO-5-TY 橡膠 5 號籃球。
捌、 補助與獎勵:
一、補助:
(一) 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
1. 參照本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第六點第(二)項第 6 款:「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三萬元,每增加十校增加補助兩萬元,至多補助二十五萬元」之規定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
2.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納入預算方式),若有餘款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設有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者可免繳回)。
3. 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補助款申請方式:
(1) 請於 109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五)前,檢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實施計畫」、
「參賽學校明細表」及「直轄市及縣(市)預賽經費概算表」函送本署申請;經費俟本署核定後 10 日內掣據送本署(無地方發展基金者請附納入預算證明)辦理請款事宜。
(2) 請於活動結束後 1 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函送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二) 全國決賽:補助人數係以實際參賽球員人數(18 人為限)計算,比照國中籃球聯賽補助交通費、餐費、保險費及住宿費,由少年籃協撥付,依據學校赴比賽所在地路程遠近,以 google 地圖公里數計算:
1. 距離三十公里(含)以內者自理。
2. 距離超過三十公里未滿五十公里者,每人每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貳佰元。
3. 距離超過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者,每人每天補助參佰元。
4. 距離超過七十公里以上,未滿一百公里者,每人每天補助肆佰元正。
5. 距離超過一百公里以上者,每人每天補助伍佰元。
6. 離島地區,每人每天補助柒佰元。
二、獎勵:
(一) 冠軍:本署獎盃乙座、選手獎牌各乙面、冠軍錦旗、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乙紙。
(二) 亞軍:本署獎盃乙座、選手獎牌各乙面、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乙紙。
(三) 季軍:本署獎盃乙座、選手獎牌各乙面、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乙紙。
(四) 第四名:本署獎盃乙座、選手獎牌各乙面、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乙紙。
(五) 第五至第八名:本署獎盃乙座、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乙紙。
玖、 職員職責:
一、 領隊:為球隊法定代表人,綜理球隊督導、管理等事宜。
二、 教練:負責球隊訓練、比賽事宜。
三、 助理教練:協助教練訓練球隊、比賽事宜。
四、 隨隊教師:負責球隊管理事宜,須由該學校編制內教師(含佔正式缺之代理教師)擔任之。
五、 運動防護員:負責球員運動傷害防護事宜,應以具運動防護員學歷證明資格者擔任之。
壹拾、 懲處:
一、球隊違規:
(一) 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仍未到者,則沒收該場比賽,積分 0 分,不得異議。
(二) 若參賽球隊被沒收比賽兩次,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三) 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無故棄權者,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賽事一年。
(四) 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依申訴規定提出且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員參加本賽事一年。
(五) 球隊如有完成報名手續而未登錄該場比賽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即登錄該隊教練技術犯規一次,並取消該球員該場繼續比賽之權利。
(六) 違反(三)、(四)規定,函知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議處。
二、隊員違規:
(一) 凡參加本賽事之代表隊隊員,於學校修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簽約、註冊、登錄、報名加入職業運動聯盟(包括私自簽訂經紀約、承接廣告、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
2. 不得干擾比賽,或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二) 懲處:
1. 違反(一)款 1 目之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
2. 違反(一)款 2 目之規定者,除依規則規定處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如再次違反,或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二年禁賽。
3. 凡違反上項(一)款 2 目之規定,另函知相關單位及其學校依校規議處。三、職員違規:
(一) 凡參加本賽事代表隊職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約束所屬隊員不得簽約、註冊、登錄、報名加入職業運動聯盟(包括私自簽訂經紀約、承接廣告、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
2. 指導隊員不得發生言語或肢體等不當管教行為。
3. 不得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4. 參賽之隊員不得出現不合規定之球員及冒名頂替之情事。
5. 不得利用隊員收取不當利益。
6. 不得故意干擾比賽或影響比賽之公平性。
(二) 懲處:
1. 違反(一)款 1 目之規定者,處一年禁賽。
2. 違反(一)款 2 目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禁賽。
3. 違反(一)款 3、4、5、6 目之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禁賽。
4. 凡違反上項(一)款各目之規定,另函知相關單位及其學校議處。
四、 上項一〜三項之「一年」、「二年」係以學年度計算。
五、 凡違反上項一〜三項之規定者,送交技術委員會審議。
壹拾壹、 申訴:
一、 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附件 4)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伍仟元整,向臨場技術委員提出,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做本賽事經費。
三、 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依技術委員會審議之決議辦理。
四、 經技術委員會審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分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附件 5)向少年籃協提出申訴,由審判委員會審議之,並將決議事項依行政程序簽報本署。
壹拾貳、 比賽實踐公約:
一、參賽球隊應恪遵下列運動宣言:
(一) 愛護自己、拒絕誘惑。
(二) 尊重他人、自律守法。
(三) 敬重運動、遵守規則。
(四) 保護環境、珍惜資源。
二、 參賽球隊需著統一球衣參與賽會活動。
三、 參賽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喝酒及其他造成負 面教育之不當行為。
四、 比賽中職隊員不得對裁判及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咆哮言語侮辱或毆打,違反者勒令退場,並提交技術委員會審議。
五、 球隊教練應要求球員充分發揮良好運動精神,進退場應以禮節為要實施。六、各隊應重視球隊品德教育,要求隊職員尊重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神,並嚴禁隊職員於比賽場地或學校規範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週遭之安寧。
七、請主動協助週邊之環境清潔工作。
壹拾參、 附則:
一、 本比賽採用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審定之國民小學籃球規則暨本比賽規則附則(附件 6)。
二、 比賽球隊應於表定時間 30 分鐘前向記錄台報到,並提交球員名單;參賽選手應攜帶在學證明(附件 2)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三、 球隊應備妥球衣兩套。賽程表排名在前的球隊,必須著淺色球衣(白色);賽程表排名在後的球隊,必須著深色球衣。比賽時穿著淺色球衣球隊席區(面向球場)位於記錄台左邊;穿著深色球衣球隊席區(面向球場)位於記錄台右邊。
四、 男女生球員均可穿著 T 恤式之有袖球衣,或球衣內可穿著和球衣相同色系之 T 恤。五、少年籃協為本賽事之錄製、播送及相關宣傳之所需,得使用參賽者之名稱及肖像。
六、 啦啦隊請儘量著統一整齊服裝,不得帶玻璃瓶、鐵罐、鞭炮、鑼鈸、鼓、號、口笛、擴音器、瓦斯汽笛等發出噪音聲響之器具進場。
七、 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天然災害,比賽與否,須經輪值技術委員或協辦單位及裁判會商裁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八、 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須經技術委員同意,並經少年籃協核可。
九、 運動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校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十、 違規場外指導或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若係球隊隊職員,得由裁判依規則規定處理;其餘人士得由協辦單位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並由少年籃協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十一、 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主辦單位應辦理保險事宜;全國賽則由少年籃協統一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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