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臺中清水眷村文化園區藝術聚落」駐村藝術家徵選
一、宗旨:
為延續眷村的「生活」場域脈絡,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清水眷村文化園區藝術聚落」,期透過藝術聚落營運,搭建國內藝術家之藝術文化交流平臺與場域,藉此扶植臺中與全國藝術文化之人才,因地發展、延續、開展,與獨有「藝術後勤場域」交相影響、對話,激盪出不同層次的歷史與空間記憶。
二、辦理單位:
-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 執行單位: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進駐時程:
自109年5月15日起至109年11月15日止。(每月至少進駐15天,每天不限制創作時間)
四、進駐空間:
1.以臺中清水眷村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 42戶區西側為主,房舍49號(二個空間)、51號、53號、55號、58號 共六個單元為原則(詳見簡章附件進駐平面圖)。
2.工作室業依照原有建築配置還原舊有樣貌,並經增改建,原有入口的門樓也受到增建的原因被包覆在建築物內,形成特有的入口樣式,屬於連棟式建築,申請者請先至本園區實地了解。
五、徵選創作主題:「眷」
109年本園區主題扣準和「眷村」具有相同字源的「眷」,在歷史意義上,「眷」連結了來自38年中華民國國軍及其眷屬們從中國飄泊來到臺灣的歷史;同時,也點出「眷」在「眷村」裏,大家共同一心生活的緊密連結情感。而「眷」另一層意義,也指涉「相互依存」、身體情感、記憶等層面的「眷戀」、「眷念」,好比目光纏繞的依戀,拉動起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
六、申請資格:
(一) 為延續本園區手工技藝的歷史背景加以發展(本園區原為信義新村,屬於空軍後勤單位,居民多為發動機製造廠與降落傘修製廠的員工,擁有專業的修製與縫補技能),期以「當代藝術/工藝/動力藝術」等,做為主要媒材及形式介入空間,豐富本園區的歷史縱深與文化內涵,交互影響與創造積累藝術能量。
(二)
1.凡年滿20歲,40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為獨立創作者或2人以上組成之藝術創作團隊。
2.屬清水眷村原眷戶藝術家個人或2人以上組成之藝術創作團隊,則無年齡限制。
(三) 具備二年以上藝文相關工作經歷或實績,並以工藝、機械、動力藝術等當代藝術創作為優先評選。
七、創作補助:
1.材料費補助新臺幣3萬元(實報實銷);年末創作成果展演另案提供材料費新臺幣6萬元(實報實銷),配合本局進行整體策展推廣行銷。
2.配合參與「2020臺中眷村文化節」展演推廣,材料費補助新臺幣2萬元。(本項視駐村藝術家或團隊參與意願)
3.以上補助項目有疑問時,應於申請期間及入選後簽訂契約前提出。
八、申請方式: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9年4月11日截止(以郵戳或收件時間為憑),逾期恕不受理。3月25日(星期三)下午3時於本園區55號房舍辦理說明會。
- 受理單位及地址: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推廣股,43648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
- 受理方式:親送或掛號郵寄均可(以郵戳或收件時間為憑),送件時請於信封上註明「臺中清水眷村文化園區藝術聚落—藝術家進駐申請」字樣。
- 洽詢時間:週二至週五每日上午9:00至下午5:30。
- 洽詢專線:04-26274568轉215 廖小姐
- 下載申請表格請連結本中心官網http://www.tcsac.gov.tw。
九、申請資料:
(檢送申請文件如下一式8份,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 進駐申請表:如簡章附件1,請填寫進駐單位編號。
- 進駐營運計畫:如簡章附件2
內容包括:
1.申請緣由
2.個人(或團隊)介紹
3.創作理念及進駐計畫(含對外開放時程)
4.預期成果
5.回饋計畫
- 送審作品或活動紀錄一覽表(如簡章附件3):
- 上述文字資料請以A4格式直式橫打,12級字,單行間距,一式8份,並於左上角以迴紋針或長尾夾裝訂。為利拆裝複製,切勿使用釘書機、另加封面或特殊裝訂。參加徵選之資料請自留備份,恕不另行退件。
- 個人及團隊申請需檢附個人身分證件影本(以上影印一份即可)。
- 送審作品清單。
(1)送審作品:依下列各類規定,以PC格式之VCD光碟送件,圖檔限每張1MB之JPG格式,影片、動畫檔限MPEG1或WMV格式。每人(組)至多提供5件作品。光碟正面註名作者(團隊)姓名,光碟內之作品請依照附表3之編號排序。
(2)平面類作品:每件提供1張全貌圖,局部圖2張。
(3)立體類作品:每件提供不同角度共3張圖,局部圖2張,共5張。
(4)作品中有聲光影音效果/錄像/動畫:每件提供2段各兩分鐘精簡版之影片,第一段燒錄整體動態展場效果,第二段燒錄影片內容。
十、徵選方式:
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
- 初審:資格審查。
- 複審: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十一、審查評分項目:
- 創作理念及進駐計畫30%
- 執行能力25%
- 藝術教育推廣25%
- 回饋計畫20%
十二、徵選結果:
- 視送件申請表及營運計畫所需空間數錄取,額滿後依序備取,審查結果將於本中心網站公告,並以書面個別通知申請人。
- 審查通過者,應於接獲簽約通知日起10日內與本局完成進駐合約簽訂手續(如簡章附件4),逾期或未完成簽訂者,視同棄權,其資格由其他備取者遞補之。
十三、權利與義務:
- 進駐空間須每月至少進駐15天,每天不限制創作時間,每月至少開放8天(至少需含4個周末假日)工作室。本局若進行環境清潔、消防及館舍等維護作業,須配合關閉。
- 進駐期間,須配合本中心舉辦之藝文推廣交流、開放日及節慶相關活動(如2020臺中眷村文化節)開放工作室。
- 進駐期間至少辦理一場藝術教學工作坊,與民眾進行互動。
- 於11月期間對外辦理駐村藝術家年末創作成果展演發表。
- 於駐村期間創作發表作品之所有權歸創作者擁有,惟本局亦享有該作品之展覽、發表與出版之權利。
- 駐村期滿前,駐村藝術家(團隊)得留存一件駐村期間之作品予本園區。
- 進駐期間應確實執行其進駐計畫內容,包含回饋計畫、創作計畫等。進駐期滿前一個月並應繳交成果紀錄乙份(包含書面資料及電子檔)。
- 進駐期間,駐村藝術家(團隊)得使用本園區提供之公共空間、硬體設施。並自行負擔水、電費(每月依抄表度數計算)、每月保全費(由駐村藝術家對進駐空間自行評估是否安裝保全系統)、消耗物品更換(如燈具等)及室內外空間維護等;進駐期滿,必須清理並恢復空間環境。
- 簽訂進駐合約並繳交保證金(每單位三個月基本水電費,新臺幣2,000元整)後始得進駐;該保證金於進駐期滿後,若無欠繳水、電、保全(視駐村藝術家是否安裝保全系統)等相關費用或損壞設施情形,由本局無息一次退款。
- 駐村期滿由本局頒發中文格式之駐村證書。
- 如有下列情事,本局得逕行終止合約不得異議:
- 進駐工作室轉作其他無關進駐創作之用(如作品標價、烹煮食物等),或有違環境安寧及安全之事宜。
- 未依合約約定確實進駐或開放工作室、進駐項目不符、擅自提供或轉讓給第三人使用。
- 進駐期起一個月內未依規定確實進駐者、或連續一個月未使用者,將視同棄權並取消駐村資格且沒收保證金,由備選者遞補其所餘駐村權利義務,原駐村者不得異議。
- 本園區因具有「聚落建築群」文資身分,且位處市定遺址「清水中社遺址」範圍,進駐藝術家不得任意進行空間修繕工程,如泥水作、拆除、木作、水電、裝潢、破壞牆面、損壞結構及進行地面以下之挖掘、翻土等破壞地形地貌或原景觀風貌行為,並應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 因本局政策改變等因素。
- 駐村藝術家(團隊)與本局應本「互信、互助、和諧」建立良好關係,為彼此注入藝術活水及熱情,創造未來藝術榮景。
- 駐村藝術家(團隊)應善盡使用維護義務並負責清潔周圍環境;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發生遺失或毀損之情事,本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本局保有修正各項條文之權力,駐村藝術家(團隊)應配合辦理。
- 駐村藝術家(團隊)績效評估項目:
- 營運計畫及回饋計畫執行程度。
- 申請空間是否充分使用。
- 與本園區辦理的活動是否充分配合。
- 進駐期間具體活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