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工藝揚星計畫」青年工藝家輔導徵選
壹、實施目的
工藝與創意的結合是讓傳統工藝延續的契機。近年,許多臺灣青年工藝家開始在世界各地發光發熱,他們延續傳統工藝的生命,也領著傳統工藝走向一個新的里程。透過他們的努力,讓民眾體認到創意結合工藝可以轉型成既保有傳統元素,又融合質感,呈現當代時尚設計的新風格,進而成為具國家競爭的軟實力。
工藝揚星計畫主力為輔助優秀青年工藝家修正與開發具個人特色之商/產品,並積極輔導參加國內外競賽,進而協助形塑品牌,進行品牌定位。期透過工藝揚星計畫,累積創意及工藝創作能量,奠定品牌茁壯之根基,轉化文化創意動能,更透過競賽,厚植創作能力與開拓視野,讓優質的臺灣青年工藝家,走向一個具有競爭力之未來。
貳、計畫內容
109年工藝揚星計畫除了將續力前行外,同時以先前實際輔導經驗之基礎,調整並修正年度計畫執行內容與方向。本年度徵選之青年工藝家,原則上以二年為輔導期限。本(109)年度計畫將以協助開發新產品,參與國際競賽展覽為主,以提升工藝家個人知名度為實質作為;110年度則待工藝家個人作品穩定,經審查通過後,再依個人特色規劃後續品牌及相關輔導。
獲選109年度計畫扶植青年工藝家,應依本案規定全程參與設計工作營及相關課程,並出席相關審查會議,期間開發之作品需在110年3月前,報名參與至少一場國際競賽,並以報名成功確認信為憑。爾後,方能繼續參與110年度相關的計畫及活動,包括依個人狀況持續進行之品牌輔導作業、109年度開發作品之作品集出版,並與工藝新趣計畫辦理一場次聯合展覽。另外,若參與計畫開發之作品有入選國際競賽或得獎,將協助參與本中心規劃之110年國際展會或成為示範展演工藝家,並依本中心規定補助旅宿費。
在計畫扶植期間,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故缺席營隊或會議者,經本中心召開會議討論後,將於本中心官網公告離開計畫,並於該年度起算起五年內,不受理參與本計畫及相關展覽競賽或補助。
一、計畫流程
二、109年計畫扶植青年工藝家應依序完成之履約項目及條件:
項次 |
日期/期限 |
計畫項目 |
內容/備註說明 |
1 |
提交申請計畫書 |
依徵選計畫書格式及內容說明規定撰寫。 |
個人基本簡介;工藝創作風格介紹;詳列三年內作品;提交三組新作設計稿;現況說明;條列計畫目標以及序列三場次預訂參加之國際競賽。 |
2 |
複審作業 |
通過書審後,參與複審作業進行簡報及說明。 作品盤點與工藝家個人現況確認 餘依審查委員決議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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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簽約 |
依工藝中心及簡章規定內容進行確認。 依工藝類別分組並決定作品發展輔導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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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設計工作營 |
含品牌與設計相關課程,以及年度作品發展設計草圖確認。 |
除不可抗力因素,需全程參與營隊 未完成本項目者,由工藝中心依規定公告提前離開計畫。 |
5 |
依工藝中心安排並通知 |
作品期中及期末審查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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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10年3月31日以前 |
報名參與至少一場國際競賽(以報名成功通知信為憑)。 若參與未在計畫期限內之競賽日期,需在期限前三個月提出申請,逾期不列入。 未完成本項目者,由工藝中心依規定公告提前離開計畫。 |
計畫扶植青年工藝家參與國際競賽之報名文件若需翻譯,由工藝中心規定日期,統一送請翻譯並支付費用。 協助翻譯範圍:每人至多參與三場國際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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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10年計畫資格審查 |
資格審查內容: 完成109年度規定完成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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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10年計畫 |
1. 品牌輔導/產品開發修正。 2. 作品成果專輯編印。 3. 聯合成果展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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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10年計畫/ 國際競賽入選或得獎 |
資格(二項均符合): 1. 109年工藝揚星計畫扶植青年工藝家。 2. 109年度計畫開發作品入選國際競賽或得獎。 |
協助參與本中心規劃之110年國際展會或成為示範展演工藝家,並依本中心規定補助旅宿費。 |
參、計畫執行期程
自109年6月份入選名單公告起,至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結案止。
肆、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文化部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承辦單位:待公開招標評審確認後公告
伍、作業期程及內容
一、 徵選公告及申請文件
(一) 公告及申請截止日:即日起至109年5月29日(五)17時止。簡章下載請至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官網,網址http://www.ntcri.gov.tw (最新公告)。
(二) 申請方式:於截止期限內,備妥下列書面文件正本一份及電子檔檔(請燒錄成光碟)一份。請於信封上黏貼附件一之外封面並填妥相關資訊,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至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542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573號),須於109年5月29日(五)17時前送達,逾期不受理。
(三) 申請書面文件包含:
1. 外封面(附件一)
2. 申請表(附件二)
3. 計畫書(附件三)
4. 授權同意書(附件四)
5. 切結書(附件五)
※ 文件請勿裝訂,請用長尾夾或迴紋針固定即可。
(四) 洽詢窗口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研究及展覽組 王小姐
聯絡電話:049-2334141分機280
聯絡信箱:cswang@ntcri.gov.tw
二、 徵選資格
(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1980年1月1日(含)之後出生且需年滿20歲之青年工藝家,並需有持續創作之事實。
(二)具備大專院校以上(含)之學歷。
(三)符合上述兩項資格者,並兼具下列任一條件均可報名徵選:
1. 具備三年以上工藝創作經驗或相關藝術品產出之青年工藝家,工藝創作領域需為下列主流工藝類別,即:陶瓷、金屬、石材、玻璃、漆、木竹、纖維、跨媒材,或其他工藝材料之運用。
2. 曾參與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相關計畫入選或受補助參與國際競賽展會,有產出(或打樣)實驗性產品之青年工藝家。
三、 評審作業:
(一) 初審:申請截止後,由工作小組確認申請資格及所需資料是否完備。
(二) 複審: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計畫審查。申請者需與會進行 10分鐘簡報,並接受委員問答。審查標準如下:
項次 |
評選項目 |
權重 |
1 |
產品或品牌完整度: 針對現有產品提出書面盤點,對自身作品或品牌提出成熟且完整理念,同時能夠具體提出未三年發展計畫。 |
50% |
2 |
專業能力與實際相關屬性績效: 個人背景經歷、過去實績、得獎或獲補助紀錄等。 |
20% |
3 |
簡報及接受提問: 所提內容是否完整、可行且切合本案輔導目的,未來發展之可能是否符合本案預期成效等。 |
30% |
四、 公告結果:
徵選結果將於109年6月底於工藝中心官網公告,並以公函及電子郵件通知獲輔導單位。
五、 簽約與執行
(一) 工藝中心與獲輔導單位應於公告入選通過後十日內完成雙方簽約事宜。
(二) 計畫執行階段內容,請參考前述(貳)說明。另於執行期間,依個案實際狀況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諮詢小組,提供計畫諮詢及進度管理。
陸、執行作業一覽表
階段 |
辦理事項 |
執行內容 |
所需資料 |
辦理時限 |
前 期 作 業 |
上網公告 公開徵選 |
1. 公告簡章 2. 有意參與申請之工藝家,詳閱公告徵選簡章,研擬計畫書並填妥申請所需文件,採郵寄或親送至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備妥書面文件正本一份及電子檔檔(請燒錄成光碟)一份。 |
即日起至109年5月29日(五)17時止 |
審 查 作 業 |
初審 |
審查報名資料及相關內容是否齊備。 |
– |
109年6月1日-6月30日 |
複審 |
由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申請者需與會進行 10分鐘簡報,並接受委員問答。 |
-申請者自備筆電及簡報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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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 行 階 段 |
公告入選 辦理簽約 |
1.於工藝中心官網公告,並以公函及電子郵件通知獲輔導單位。 2.依據審查結果辦理簽約作業。 |
合約書 |
公告入選名單後,十天內辦理簽約 |
計畫執行 |
計畫執行各階段及內容如第(貳)說明。 |
– |
109年6月1日-110年11月30日 期間召開計畫審查會議均需配合出席 |
柒、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輔導內容不得涉嫌仿冒、抄襲、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違反者,需自負法律責任,並取消輔導資格。
二、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稱工藝中心)及委託廠商擁有經核定輔導案件之成果(含文字、照片、影像等)使用權,進行公開展示、典藏等非營利之無限期、無償使用權利,得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獲輔導單位需配合舉辦展覽、推廣等相關活動。
三、 本計畫補助之相關內容依照文化部獎補助規定實施與執行。
四、 本計畫相關申請文件概不退件,請申請者自行存留原作,工藝中心及委託廠商不負保管責任。
五、 凡參加此活動者,視同承認本活動相關規定;本簡章未盡事宜,工藝中心及委託廠商得隨時修正公告之。
六、 工藝中心得委託廠商不定期進行查訪工作進度或召開審查會議等事宜,必要時得委請專家人員提供協助、諮詢、解決問題,或查核事項。
七、 計畫執行期間倘契約之計畫書所列事項需變更,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影響評估等,以書面資料函送工藝中心,獲同意後變更,必要時得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
八、 計畫執行期間,倘發現有異常情況或違背契約規定者,工藝中心及委託廠商得要求獲輔導單位限期改善。倘未能於限期改善或有異常情節之重大者,且經評審委員會會議裁定屬實者,將予解除契約並中止活動參與。
九、 獲輔導單位應簽署詮釋資料開放授權同意書,於輔導案辦理時,於契約、簡章、授權同意書、報名表、申請表或網站資料上傳授權條款等有關資料取得之相關文件,明確標示「詮釋資料(metadata)之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如解析度72dpi,寬度或高度120像素)及片段影音(如長度30秒以內,解析度480pixels)等同意授權機關(構)以開放資料之形式,以非專屬授權使用者,不限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其他利用方式產出加值衍生物,並應以標註出處之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