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台北市青年盃國武術錦標賽
一、 目的:
為推動本市全民體育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推行中華國術,發揚傳統武術精神,並提高國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三、主辦單位:
臺北市體育總會、中華武術總會
四、承辦單位:
臺北市體育總會國術協會
五、協辦單位:
台北市國術會、台北市接骨服務職業工會、中國傳統民俗調理協會、中華氣功協會、台北市中國醫藥研究會
六、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5月30日(星期六)
七、比賽地點:
臺北體育館4樓 (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10號4樓)
八、 參加單位
1. 台北市各社區、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各太極拳社團與各級國、武術團體或國、武術館。
2. 凡設籍、服務、就讀於台北市者。
3. 其他各縣市收到大會邀請函之單位。
九、報名時間:
1. 即日起至109年4月26日(星期三)截止。
2. 賽程預計於5月9日公布,請自行上網查看-若資料有誤請於4天內告知,正確賽程預計於5月20日公布。
十、報名辦法:
1. 報名方式
A. 電子報名-請將以下資料寄至本會電子信箱(taipeikungfu@yahoo.com.tw)
(1) 報名表-可在台北市國術會粉絲專頁或在武園集團官網(www.taiwankungfu.org.tw)下載
(2) 照片黏貼表-須將選手照片圖檔放至表格內,並將姓名和團隊名填寫清楚
(3) 繳費收據證明的電子檔(PDF、jpg…等)
B. 紙本報名-請將以下資料以掛號寄送至「台北市國術會-青年盃報名小組」
(1) 報名表-可在台北市國術會粉絲專頁或在武園集團官網(www.taiwankungfu.org.tw)下載或是至本會索取
(2) 照片黏貼表-貼上每位選手一張二吋照片、相片背面請寫姓名並黏在浮貼處,並將姓名和團隊名填寫清楚
(3) 繳費收據證明影本
2. 洽詢方式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20號11 樓 -台北市國術會
電話:(02)2579-3100 傳真:(02)2577-7449
3. 報名費用
項目 傳統國術項目 太極項目
個人賽價格 (1)個人賽每人每項新台幣300元整 (1) 個人賽每人每項新台幣500元整
對練價格 (2)對練:每組新台幣600元整
團練價格 (3)團練:每組新台幣1000元整 (2) 團練:每組新台幣1200元整
※匯款方式:匯款銀行:陽信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金融代號:108
戶 名:臺北市體育總會國術協會 黃鯤忠
帳 號:016420012521
※個人賽部分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可出具證明,免收報名費
4. 報名須知
(1) 國術項目
個人賽-每個項目每個年齡組別,男或女選手每隊至多可報名五人參賽,每位選手最多報名三項比賽(南拳/北拳/內家拳/長兵/短兵/雜兵等,惟不含對練和團練)
對練賽-每隊每個項目每個年齡組至多可各報三組參賽
團練賽-每隊每個年齡組至多可各報二組參賽
※範例:台北市國術會訓練隊在個人賽內家拳A5男子組至多可報5位男隊員
(比賽項目)(年齡組)(男選手)
(2) 太極項目
個人賽-每位選手至多可報名三項
團練賽-每隊每項每個年齡組至多可各報二組參賽
(3) 寄出報名表後請務必與本會確認是否有收到資料
十一、 競賽規程
國術比賽分組
分男、女生組;對練、團練不分男女。並依年齡分組如下
A1:7~8歲 A2:9~10歲 A3:11~12歲 A4:13~15歲 A5:16~18歲
(2013年~2012年) (2011年~2010年) (2009年~2008年) (2007年~2005年) (2004年~2002年)
B1:19~25歲 B2:26~32歲 B3:33~40歲 B4:41~45歲 B5:46~50歲
(2001年~1995年) (1994年~1988年) (1987年~1980年) (1979年~1975年) (1974年~1970年)
C1:51~55歲 C2:56~60歲 C3:61~65歲 C4:66~70歲 C5:71歲以上
(1969年~1965年) (1964年~1960年) (1959年~1955年) (1954年~1950年) (1949年前)
※分組一律以曆年度為單位(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皆相同)
※範例:王小明(2005年9月1日生),組別應為A4:13~15歲(西元2007年~ 2005年)
※以上各年齡分級若人數不足或過多,大會得合併不同級別或細分該級別人數,具有適當調整競賽組別之決定權。
國術比賽項目 (不含亞運競技武術風格及套路)
活動內容 比賽項目 說明 時間範圍(分鐘)
傳統國術 一.南拳 金鷹拳、太組拳、鶴拳、詠春拳…… 3以下
二.北拳 螳螂拳、醉拳、少林拳、忠義拳、八極拳、梅花拳、長拳…… 3以下
三.內家拳 形意拳、八卦掌、心意六合拳…… 3以下
四.長兵 槍、棍 3以下
五.短兵 刀、劍 3以下
六.雜兵 含雙器械 *刀、槍、劍、棍以外之器械都併入 3以下
七.拳術對練 3以下
八.兵器對練 3以下
九.拳術團練 限4-6人 3以下
十.兵器團練 限4-6人 3以下
太極比賽分組
分男、女生組:團練不分男女。並依年齡分組如下:
兒童組:
12歲以下
(2008年以下) 青少年組:
13-18歲
(2007-2002年) 社會組:
19-60歲
(2001-1960年) 長青組:
61歲以上
(1959年以上)
※分組一律以曆年度為單位(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皆相同)
※範例:王小明(2003年9月1日生),組別應為青少年組
※以上各年齡分級若人數不足或過多,大會得合併不同級別或細分該級別人數,具有適當調整競賽組別之決定權。
太極比賽項目
比賽項目 拳架 / 器械種類 時間範圍(分鐘) 注意事項
一.拳架個人賽
二.拳架團隊賽
1.十三式太極拳 5-6 全民運動會版
2.二十四式太極拳 4-5
3.三十六式太極拳 5-6
4.三十七式太極拳 6-7 全民運動會版
5.四十二式太極拳 5-6
6.六十四式太極拳第二段 7-8 全民運動會版
7.九十九太極拳42式 5-6 全民運動會版
8.陳式38式太極拳 5-6 全民運動會版
9.楊家秘傳太極拳 5-6
10.易簡太極拳 5-6
11.其他楊氏拳架 6以下 報名表請註明拳架名稱
12.其他陳氏拳架 6以下 報名表請註明拳架名稱
13.其他太極拳架 6以下 報名表請註明拳架名稱
三.器械個人賽
1.四十二式太極劍 3-4
2.三十二式太極劍 3-4 全民運動會版
3.太極刀 4以下 報名表請註明器械套路名稱
4.楊氏太極劍 4以下 報名表請註明器械套路名稱
四.器械團隊賽
(每隊4-6人)
5.陳氏太極劍 4以下 報名表請註明器械套路名稱
6.太極扇 4以下 報名表請註明器械套路名稱
7.太極棒 4以下 報名表請註明器械套路名稱
8.其他太極器械 4以下 報名表請註明器械套路名稱
十二、評分標準:
國術與太極項目:採計五角裁判分數,去除最高分及最低分之無效分數後,剩餘三個分數之平均為應得分數,應得分數扣除主任裁判扣分後為該選手之最後得分。 最後得分相同時,依下列順序採計:
1. 無效分平均值較接近最後得分者列前。
2. 無效分平均值,高者列前。
3. 無效分中,低無效分較高者列前。
4. 如最後仍相同,則並列名次,下一名次空缺
十三、獎勵辦法:
個人獎(國術):
取名 2-3人(組) 取1名
4-6人(組) 取2名
7-9人(組) 取3名
10-12人(組) 取4名
13-15人(組) 取5名
16人(組)以上 取6名
名次得獎 第一名 金牌+獎狀
第二名 銀牌+獎狀
第三名 銅牌+獎狀
第四名 獎狀
第五名 獎狀
第六名 獎狀
個人獎(太極):
取名 2人(組) 取1名
3-4人(組) 取2名
5-6人(組) 取3名
7-8人(組) 取4名
9-10人(組) 取5名
11-12人(組)以上 取6名
名次得獎 第一名 金牌+獎狀
第二名 銀牌+獎狀
第三名 銅牌+獎狀
第四名 獎狀
第五名 獎狀
第六名 獎狀
團體錦標獎:
(1) 團體總成績獎(國術項目與太極項目分開計算)
(1)-1 依隊伍數取名
報名單位總數 50隊以上 15-50隊之間 未滿15隊
團體錦標賽名次 取前6名 取前3名 取1名
(1)-2總錦標積分
團體總錦標賽成績按各隊選手在各項(組)比賽中所獲名次之得分總和計算
若項目分組僅1單位(人)參賽時,不計入團體成績。名次得分如下
隊伍中個人賽得名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隊伍得分 7分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2) 團體總精神獎(國術項目與太極項目合併計算)
依照報名隊伍中前6隊人數最多的隊伍,並秉持運動家精神全程參與至閉幕典禮結束,將得領取該獎,否則將取消領獎資格。
參加獎
凡參加單位之領隊、教練、管理及選手以大會名義頒發參加獎狀乙紙。
成績優秀獎
大會裁判組在個人獎之外,對於選手表現優異者另外推薦頒給優秀獎。
十四、比賽規定:
國術項目
1. 抽籤分組:由電腦隨機編號。
2. 選手服裝:須穿著國術表演服裝(漢裝、燈籠褲,除內家拳外,比賽服裝需繫腰帶)。
3. 選手比賽所需之器械須自備,除國內國小學生、國外選手得選用適當器械外,相關刀、槍、劍、棍及雜兵之規格規定如下:
(1) 劍(刀)需為金屬製,劍(刀)尖立地時,劍(刀)身不會出現彎曲。長度以直臂垂肘正(反)手持劍(刀)姿勢為準,單劍(刀)尖須在肩部以上,雙劍(刀)需超過肘端。
(2) 槍全長不得短於持槍本人直立直臂上舉時從地面到大拇指指端的長度。
(3) 棍長度從地面起算不得低於選手眉毛,不限材質(如:白蠟桿…等),但使用實心木棍者加分。
(4) 國中以上參賽者限用傳統(實心)兵器,棍、槍和雜兵(如大刀、钂、斬馬刀、鈀、叉、戟、掃刀等)底部直徑不得小於2.5 公分(10元硬幣)。
4. 賽員應帶賽員證(沒相片者請持身分證件備查)於規定時間到檢錄處報到,器械比賽者請帶兵器參加檢錄,器械規格不符者,由主任裁判宣告,並由五角裁判酌予扣分。檢錄後於預備區等候出場比賽,檢錄唱名三次不到視為棄權,請各領隊、教練注意選手賽程。
5.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九十一年編印之國際國術規則;如規則解釋有爭議,以中文版為準。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6. 參賽之選手或隊職員應尊重會場秩序,各隊職員應按指定位置參觀休息,比賽場地除各該參賽之賽員、教練、管(護)理人員以外均不得入內,嚴重違反者或公然辱罵裁判者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7.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屬實除取消資格及各項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
8. 報名後因故必須換人或減少時,須出示證明文件。
9. 不得演練亞運競技武術風格及套路。
10. 選手比賽進行時,若兵器發生損斷而停頓,主任裁判當場宣告停止比賽,裁判不予計分,選手不得要求更換兵器重新比賽。
太極項目
1. 抽籤分組:由電腦隨機編號。
2. 選手服裝: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穿著中國功夫裝、運動鞋,或棉質套頭運動衫、有鬆緊腰帶之燈籠褲、運動布鞋或功夫鞋。
i. 對襟小掛,中式立領,七對中式直絆,須長袖,上衣長度不得超過本人直臂下垂時中指指間,男、女皆同,但國小組選手之比賽服裝上衣長度不限。
ii. 燈籠袖,袖口為克夫。
iii. 中式燈籠褲。
iv. 布料任選,顏色任選,必須是單色。
v. 周身1釐米邊,可用不同單色、面料。
vi. 不扎腰巾(非指定器械項目不在此限)
vii. 團隊選手服裝必須整齊劃一。
3. 競賽器械的規格:
i. 劍:長度以直臂垂肘反手持劍的姿勢為準,劍尖不得低於本人的耳上端,須有劍穗。
重量:包括劍穗,男子組不得輕於0.6公斤;
女子組不得輕於0.5公斤;國小組不受限制。
劍身的硬度:劍垂直倒置,劍尖觸地,劍尖至劍柄20公分處(測量點)距地面的垂直距離不得少於10公分
ii. 刀: 長度以直臂垂肘抱刀的姿勢為準,刀尖不得低於本人的耳端。需有刀彩(花)。
4. 賽員應帶賽員證(沒相片者請持身分證件備查)於規定時間到檢錄處報到,器械比賽者請帶兵器參加檢錄,器械規格不符者,由主任裁判扣0.2分計之。檢錄後於預備區等候出場比賽,檢錄唱名三次不到視為棄權,請各領隊、教練注意選手賽程。
5.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頒行之「國際太極拳規則」,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6. 參賽之選手或隊職員應尊重會場秩序,各隊職員應按指定位置參觀休息,比賽場地除各該參賽之賽員、教練、管(護)理人員以外均不得入內,嚴重違反者或公然辱罵裁判者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7. 參賽之選手或隊職員應尊重會場秩序,經查屬實除取消資格及各項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
8. 報名後因故必須換人或減少時,需出示證明文件。
9. 比賽時間依各項各種類規定。
10. 套路比賽除團隊比賽外不得配放音樂,團隊比賽需配放音樂者,統一交由大會播放,不得私自入場播放音樂。
11. 團隊賽拳架及器械不配樂之隊伍者,由主任裁判加總分0.05分。
十五、注意事項:
1. 各隊報名選手超過六名時可設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裁判不得兼任),否則只設教練(或領隊、管理)一名,並指定一人負責與大會接洽相關事宜。
2. 參賽單位請務必出席比賽當日之領隊會議,有關選手權益請勿忽視。
3. 穿著一般運動服或其他不合規定之服裝者,裁判得在評分表服裝分數欄位酌予扣分。
4. 凡參賽之隊職賽員,大會供應礦泉水,午餐請自理;交通、住宿、早晚餐,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5. 領獎時請帶賽員證確認身分,接受頒獎。。
6. 參賽選手及其所攜帶物造成大會場地設施被破壞時,應依規定照價賠償。
7. 所填報名參加活動之個人資料,僅供本活動相關用途使用。
8. 報名費於報名完成,如於4月26日前(含當日)告知無法參賽,扣除行政費25%,其餘退還。如於4月26日日後(不含當日)告知無法參賽,報名費一律無法退還。
9. 請每隊的隊職員、選手尊重大會之相關規定,期使本次比賽能圓滿成功。
10. 本項比賽由大會投保團體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額度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3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新台幣1,500萬元,每一事故財務損失新台幣200萬元,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台幣3,400萬元),以保障參與者之權益,請各賽員仍須注意安全。
十六、申訴:
凡在比賽中發現有違反競賽規則或冒名頂替及成績登錄與計算錯誤時,於事件發生三十分鐘內,由領隊具名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 元整,以審判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若申訴成立,則退回保證金。
十七、罰則:
1.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屬實除取消資格及各項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
2. 選手因故未能出賽,由領隊或教練於檢錄時,提出書面證明文件,否則扣團體成績0.5分。
3. 參賽之選手或隊職員應尊重會場秩序,嚴重違反或公然辱罵裁判者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4. 凡未出席參加本大會開幕典禮之比賽隊伍,扣團體總成績0.5分。
十九、附 則: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之處,由大會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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