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團隊駐館計畫公開收件
一、 主旨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所屬樹林藝文中心活化場館營運、建立劇場特色,同時推動地方藝文深耕,特訂定本辦法徵選專業表演藝術團隊駐館,以共同目標合作發展、提升表演品質、開發並經營在地藝文觀眾,營造本市優質藝術環境。
二、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三、 辦理期程
109年4月至12月
四、 合作內容
(一)計畫內容得包括教育推廣性質活動或各類型演出,如:人才培育課程、觀眾研究、講座、工作坊、劇場導覽等,以可加強本案場館與在地觀眾互動內容為主,並可綜合運用上述活動形式。
(二)合作內容辦理方式:
獲樹林藝文中心之駐館團隊須配合本計畫,於場館策劃辦理至少3場次教育推廣性質活動,且以配合場館或相關附屬空間之可用檔期為主,另須於場館周邊區域(土樹三鶯地區)策劃辦理至少1場次以上社區或校園之教育推廣性質活動,上開活動性質以甄選類別:戲劇、舞蹈及音樂為範圍。
(三)凡錄取成為109年度駐館團隊者,可由本局提供以下空間進行駐館活動(實際檔期依使用現況協調):
樹林藝文中心:排練室(約可容納30人)、大廳(約可容納50人)。
五、甄選應備文件與送件期限
(一)駐館計畫申請表、企劃書(格式如附件)。
(二)團隊簡介,含立案登記證明。
(三)團員名冊。
(四)民國107至108年營運狀況簡介。
(五)民國108至110年展演計畫。
(六)演出活動精華或年度代表作品光碟,請註明演出名稱、日期及地點
(七)其他具代表性之媒體或藝術評論等資料。
以上資料請備妥一式6份及電子檔,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前郵寄至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收(請於主旨或信封標明「109年度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團隊駐館計畫」),以郵戳為憑。
六、甄選作業及評審方式:採資格審查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資格審查
由本局業務單位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資料短缺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7日內),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
由本局邀集藝文場館營運、藝術行政、藝文行銷等方面專家及學者組成「109年度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團隊駐館計畫甄選委員會」,並通知申請單位到場簡報10分鐘,委員問答10分鐘。(如簡報單位為5個(含)以上,則時間縮短為簡報8分鐘,委員問答6分鐘。)
評分標準如下:
1. 團隊營運情形(20%)
2. 活動內容執行可行性(30%)
3. 活動對本場館之觀眾開發效益(40%)
4. 活動與本場館之特殊性及結合度(10%)
(三)(三) 本計畫樹林藝文中心預計甄選1至3個演藝團隊,審查結果預計於109年3月上旬公告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官方網站:http://www.culture.ntpc.gov.tw/
七、駐館團隊權利與義務
(一)本局協助宣傳駐館團隊:協助團隊發布新聞稿、電子報、本局所屬網路媒體或紙本文宣品等。獲選團隊須提供本局無版權問題且可供編輯及印刷之文字、影音資料,授權由本局作為文宣製作使用。
(二) 駐館團隊應於獲選之節目或推廣活動之相關文宣品上加註「109年度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團隊駐館計畫」字樣。
(三) 駐館團隊合作良好者,將於次一年度,得優先申請該執行場館之演出檔期。
(四) 申請樹林藝文中心之駐館團隊,如獲選後,得優先申請使用該場館之排練室至少12個時段,使用時段、時數由本局與駐館團隊另行協調,如有其餘需求須經機關核准後,方得使用(實際檔期依使用現況協調,並須於109年度使用完畢)。
(五) 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要求駐館團隊無償提供演出之活動照片3至10張及影音資料3至5分鐘,以為業務推廣使用。
(六) 駐館團隊使用場館(含相關附屬空間場地)檔期時仍應配合填具相關申請資料,且該檔期應為本局核定之駐館計畫演出或教育推廣活動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如違反時,本局得逕行收回檔期,團隊不得異議。
(七)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駐館團隊若因故無法如期辦理活動、演出,應至少於場地使用前1個月通知本局取消,未於期限前通知者,將無法申請下一年度駐館計畫。
八、詳細內容請下載相關檔案:「109年度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團隊駐館計畫」徵選辦法及申請表。
承辦單位聯絡方式:
(02)29509750分機104 柳小姐
E-mail:ntpcar1230@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