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苗栗縣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

109年度苗栗縣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3-06

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主辦單位電話: 037-352961分機618

一、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扶植及獎助苗栗縣傑出演藝團隊,穩定行政營運,提升專業創作水準,爰依「文化部補助地方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以徵選及獎勵方式,推動「苗栗縣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為使計畫申請、審查、執行及其相關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須知。

二、 徵選及獎勵對象

苗栗縣傑出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指設籍於苗栗縣,且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演藝活動,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 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之具體計畫。

(二) 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推展。

(三) 富有藝術創造潛力,每年至少有兩場以上優質演出。

(四) 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者。

三、 團隊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列入獎勵範圍:

(一) 立案不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二) 同一營運補助計畫內容已獲文化部、文化部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

(三) 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團隊。

(四) 曾接受本局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五) 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四、 全份申請文件包括:

(一) 申請書一式10份。

申請徵選之計畫書格式,請至本局官網查詢及下載使用(本局網址http://www.mlc.gov.tw/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展演藝術科)。

(二) 團體立案登記證影本(立案一年以上,正反面皆須)。

(三) 完稅證明影本。

(四) 108年度重要演出剪輯光碟(5分鐘內)、申請書電子檔各1份。

五、 申請文件須於109年3月6日17時0分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本局展演藝術科(360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50號,信封請註明申請109年度苗栗縣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

六、 參加徵選所提供之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予退件。

七、 計畫審查

(一) 申請團體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初審合格者,其所提計畫書由本局成立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於通知後7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 審查會議:由本局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召開計畫審查會議,簡報時間以8分鐘為限,採統問統答方式,團隊應於會議前將簡報檔提供本局。

(三) 審查委員就申請團隊資料、審查重點項目逐項討論後,共同審議決定入選團隊數量及獎勵金額。

(四) 審查重點如下:

1. 團隊條件與能力:組織架構及健全、經營發展理念、執行計畫與實踐創新潛力。

2. 計畫內容:計畫內涵、可行性及其發展特色、有無創新作為(內容或形式上)。

3. 年度演出狀況:近年演出評鑑紀錄、團隊提供之演出光碟紀錄。

4. 歷年接受本局補助與執行情形。

八、 獎補助經費範圍:

(一) 固定辦公室或排練場地及專職人員訓練:含辦公室或排練場地租金、水電費、器材租借、器材道具運送費、道具維護、排練費及講師指導費等;本項經費支應須達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 作品創作研發及年度演出相關費用;本項經費佔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九、 獎補助分級

本局依團隊發展潛能及技藝能力,將獎補助對象分為二級,其獎補助費用將依實際審核結果,合理調整;其不同級別之獎補助額度範圍及賦予計畫任務如下:

(一) 第一級傑出演藝團隊:每年獎補助費用以50萬元為限;計畫任務著重特色發展,參與苗栗縣內演出活動外,足以向外縣市推展。

(二) 第二級傑出演藝團隊:每年獎補助費用5萬元。計畫任務為提升團隊經營及行政能力,參與苗栗縣內演出活動。

十、 計畫期程:

入選團隊受獎勵期間自本局通知之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

十一、 年度演出配合事項

(一) 年度演出需至苗栗縣各演藝廳辦理,入場方式須採售票/對號入座方式辦理。

(二) 年度演出需印製宣傳品(包括海報、DM及節目單)並做為成果資料,文宣品應將文化部列名指導單位、苗栗縣政府列名主辦單位、本局列名承辦單位、申請團隊則為執行/演出單位。

(三) 年度演出文宣品送印前,須先經本局校稿,未經校稿即自行送印而有誤、不妥者,本局有權要求修改或重新印製。

十二、 考核評鑑

(一) 入選團隊應依核定項目執行,計畫若有修正,需報本局核備,若經查核計畫執行情形與實際情況不符或無法履行者,本局得調整獎補助金額,並列入下年度申請審查之參考。

(二)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隨時前往訪視入選團隊之行政營運及計畫執行情況等,團隊並應配合接受本局實地訪視、評鑑,以建立團隊成效評估紀錄。

(三) 計畫執行期間,入選團隊應配合本局填報表單,配合本局執行行政評鑑、演出評鑑。

十三、 撥款方式:

獎補助款項分二期撥付。

(一) 第一期款:撥付百分之三十,於本局核定獎補助金額後,函送修正後計畫書、收據辦理撥款事宜。

(二) 第二期款:撥付百分之七十,於計畫執行完成後,109年11月15日前,函送收據、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如有場地租用請附場地租賃契約影本、如有排練課程請附排練時程表、排練人員及講師簽到冊等)、補助經費結報明細表、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及成果影音電子檔(光碟或隨身碟),辦理核銷結案事宜。

十四、 本案聯絡人:

本局展演藝術科柯小姐,電話037-352961分機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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