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新北市學生美展
壹、主旨:
提倡美術教育及藝術文化的保存與延續,並落實藝術扎根、展現與開發本市學生藝術濳能。
貳、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參、徵件項目:
書法類、水墨類、繪畫類、水彩類、版畫類。
肆、實施辦法:
一、參選資格:
( 一 ) 參賽者須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所轄境內之公私立高中( 職 )、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二 ) 參賽作品須為近二年內之創作,且不曾獲得任何國內外競賽型展覽優選獎( 前三名 )以上名次者。
( 三 ) 每人每類限一件作品參賽;並不得冒名頂替。
( 四 ) 限單幅作品。
二、送件方式:( 附件資料不齊者不予審查 )
( 一 ) 一階段評選類( 決選 ):
書法類國小、國中、高中;水墨類國中、高中組;繪畫類國小組;水彩類國小、國中組;版畫類國小、國中、高中組。
1.請繳交作品原件參加比賽。
2.收件日期:109年6月2日( 週二 )~109年7月15日( 週三 )20:00前。
3.請詳填附表一至五,以寄件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參加評選。
類別 |
組別 |
規格尺寸 |
注 意 事 項 |
書法 |
國小 |
限直式四開。 | 1.送件時作品以「直式捲軸裝裱」或「裱框」均可。
2.「四開」作品裝裱完成尺寸不得超過55公分×140公分。 3.「對開」作品裝裱完成尺寸不得超過60公分×210公分。 4.「全開」作品裝裱完成尺寸不得超過90公分×210公分。 5.篆、隸、草書作品請附釋文以利校核。 6.作品須親自落款或鈐印,裝裱完整。 |
國中 |
限直式對開。 | ||
高中 |
限直式對開或全開。 | ||
水墨 |
國中 |
限直式四開。 | 1.送件時作品以「直式捲軸裝裱」或「裱框」均可。
2.「四開」作品裝裱完成尺寸不得超過55公分×140公分。 3.「對開」作品裝裱完成尺寸不得超過60公分×210公分。 4.「全開」作品裝裱完成尺寸不得超過90公分×210公分。 5.須裝裱完整,若有落款或鈐印不得代筆。 |
高中 |
限直式對開或全開。 | ||
繪畫 |
國小 |
限直、橫式四開。 | 1.參加對象限國小一年級至三年級。
2.作品以平面畫作為主,媒材不拘。 3.請繳交未裝裱之原作並裝妥塑膠套。 |
水彩 |
國小 |
限直、橫式四開。 | 1.參加對象限國小四年級至六年級( 國小一年級至三年 級請改送繪畫類 )。 2.請繳交未裝裱之原作並裝妥塑膠套。 3.限使用「紙類」作畫( 不限紙質 )。 |
國中 |
1.請繳交未裝裱之原作並裝妥塑膠套。
2.限使用「紙類」作畫( 不限紙質 )。 |
||
版畫 |
國小 |
限直、橫式四開。 | 1.限量版畫或單刷版畫均可( 版種不拘 )。
2.請繳交未裝裱之原作,並裝妥塑膠套保護。 3.作品須親自簽名( 不得代筆 )。 |
國中 |
|||
高中 |
限「四開」、「對開」或「全開」。 | 1.作品須裝裱。作品裝裱後,「四開」不得超過80×95公分;「對開」不得超過95×120公分;「全開」不得超過120×150公分。
2.限量版畫或單刷版畫均可( 版種不拘 )。 3.作品須親自簽名( 不得代筆 )。 |
( 二 ) 兩階段評選類:水彩高中組
初選:
1.繳交完整作品500萬畫素( 短邊不得小於1800 pixels )RGB模式之JPEG圖檔光碟,初選資料恕不退還,請自留備份。
2.收件日期:109年6月2日( 週二 )~109年7月15日( 週三 )20:00前。
3.請詳填附表一至五,信封上註明「新北市學生美展徵件」,一律以郵寄( 日期以郵戳為憑 )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附件資料不齊者不予審查 )
4.初選結果將公告於新莊文化藝術中心網站。( 網址: www.xzcac.ntpc.gov.tw )
決選:
1.主辦單位發函予初選通過者,另行檢送作品原件參加決選。
2.收件日期:由主辦單位通知參賽者於時限內( 約7月底8月初 )繳交參賽作品之原件參加複審,逾期視同放棄。
3.請詳填附表三、五,以郵寄( 日期以郵戳為憑 )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參加決選。
類別 |
組別 |
初選送件規格 |
複選送件資料及規格 |
水彩 |
高中 |
1.報名表
2. 500萬畫素( 短邊不得小於1800 pixels )RGB模式之JPEG圖檔光碟 |
1.作品原件尺寸限「對開」或「全開」。
2.作品須裝裱。作品裝裱後,「對開」不得超過95×120公分;「全開」不得超過120×150公分。 3.限使用「紙類」作畫( 不限紙質 )。 |
( 三 ) 注意事項:
1.送件時請連同報名表( 附件一 )、送件資料表( 附件二、三、四 )、收據( 附件五 )、學生證影本( 如未領有學生證,請檢附在學證明或相關文件或上中心官網下載「學校團體在學證明書清冊」填寫統一蓋章 )一同交寄。
2.團體報名者應一件一封個別裝袋交寄或親送,資料混雜難辨或填寫不全者,不予受理。
3.作品裝裱請妥善加裝保護措施,畫框背面須加木板,以避免作品受損,未加裝而導致毀損或髒污,主辦單位不予負責。使用玻璃材質裝裱一律不收。
4.超出尺寸規格者或未按規定事項辦理者,均不予受理。
5.作品郵寄送件須包裝妥善,逾期不予受理( 以送達為準 );因郵遞過程損壞之責,請由作者自行負責。
三、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選。
四、獎勵:
( 一 )各組分別錄取一、二、三名各乙名,並依作品水準及評定標準評選佳作六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獎金及電子書乙冊,以上各組成績如未臻水準,得以從缺。
( 二 )各組分別錄取入選若干名,作品編入電子書畫冊,不另行展出,並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一幀及電子書乙冊。
( 三 )獎金: 單位:新臺幣
組 別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佳作 |
高 中 組 |
10,000 |
8,000 |
6,000 |
3,000 |
國 中 組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國 小 組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
註:獎金以匯款方式匯入得獎者銀行或郵局帳戶。( 如未領有帳戶,獎金將匯入法定代理人帳戶 )
五、展覽時間:
各類錄取前三名和佳作作品須參與展出( 展覽暫定於11月中至12月 )。
六、收件地點、
時間: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 )。
週二~週六09:00至20:30,週日、週一09:00至17:00。
每月第一週週一為固定休館日,不受理收件。
七、退件辦法:
( 一 )未得獎作品請於109年11月3日( 週二 )~109年11月22日( 週日 ),憑收據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辦理退件。
( 二 )得獎作品於展出結束後,將另行通知期限領回作品,逾期限未領回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逕行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八、簡章及報名表索取方式:
( 一 )紙本索取: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服務臺、新北市政府一樓大廳服務臺。
( 二 )網站下載: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網站。( 網址: www.xzcac.ntpc.gov.tw )
( 三 )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 );洽詢電話:( 02 )2276-0182。
九、附則:
( 一 )參展作品主辦單位得負保管之責,並有展覽、攝影、刊登及出版等權利( 如遇著作權爭議,作者應自行負責 ),惟遇不可抗力及作品結構本身或裝置不良而遭致損壞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 二 )頒獎典禮得獎人請親自出席,倘若因故無法到場,請務必安排代理人出席。
( 三 )參賽作品如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數位輸出合成加工者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 如參選資格、送件方式等 ),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且三年內不得再參賽。
( 四 )凡參加本競賽者,視同接受本徵件簡章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公告。
( 五 )對本簡章內容及活動,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隨時保有一切解釋、補充說明、修改、暫停或取消一部或全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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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新北市學生美展111年新北市學生美展 報名時間:111年3月7日(一)起至111年4月8日(五)止。 高中組最高獎金10000。 各類組前3名和佳作作品預計於9月3日至9月21日參與展出,入選不予展出。 參賽者須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所轄境內之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110年新北市學生美展110年新北市學生美展 自110年4月19日(週一)至110年5月21日(週五)受理報名,網路或紙本擇一報名。 徵件項目:書法類、水墨類、繪畫類、水彩類、版畫類。 高中組第一名10000; 國中組第一名5000; 國小組第一名4000。 每人每類限一件作品參賽,並不得冒名頂替。
- 109年新北市學生美展109年新北市學生美展 收件日期:109年6月2日(週二)~109年7月15日(週三)20:00前。 徵件項目:書法類、水墨類、繪畫類、水彩類、版畫類。 參選資格: 參賽者須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所轄境內之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每人每類限一件作品參賽;並不得冒名頂替。 限單幅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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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資格: (一)參賽者須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所轄境內之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參賽作品須為近二年內之創作,且不曾獲得任何國內外競賽型展覽優選獎(前三名)以上名次者。 (三)每人每類限一件作品參賽;並不得冒名頂替。 (四)限單幅作品。 信封上註明「新北市學生美展徵件」,一律以郵寄(日期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https://tinyurl.com/ya3nr6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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