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第十六屆雲林文化藝術獎
主 辦 / 雲林縣政府
承 辦 / 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
一、 依據「雲林縣文化藝術獎徵選要點」辦理。
二、 獎勵類別如下:
( 一 ) 文學獎:
1.新詩類:每逢雙年辦理。( 今年度不辦理徵選 )
2.散文類:每逢雙年辦理。( 今年度不辦理徵選 )
3.短篇小說類:每逢單年辦理。
4.報導文學類:每逢單年辦理。
( 二 ) 表演藝術獎:
1.音樂類:
( 1 )傳統音樂類:每逢雙年辦理。( 今年度不辦理徵選 )
( 2 )西洋音樂類:每逢單年辦理。
2.舞蹈類:每年辦理。
3.戲劇類:每年辦理。
( 三 ) 美術獎:
1.水墨類:每年辦理。( 含膠彩、國畫、現代水墨等 )
2.西畫類:每年辦理。( 含素描、水彩、西畫等 )
3.工藝類:每年辦理。( 含雕塑、陶藝、金工、木工、複合媒材等 )
4.書法類:每年辦理。( 含書法、篆刻等 )
5.攝影類:每年辦理。
( 四 ) 貢獻獎:每年辦理。
由本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國內文化藝術相關機關或機構、公私立各級學校、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本縣現任之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或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推薦,或自行報名之個人 或團體,並具備下列其中一項條件者:
1.致力於本縣藝文推廣宣揚、教育傳承、研究發展、創作表現或身體力行實踐本縣文化資產 保存、修復、活化著有成就,足為表率者。
2.捐助本縣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圖書資訊、文化資產、藝文推廣、觀光行銷等文化相關資 源,厚植本縣藝文發展者。
( 五 ) 單、雙年依據「民國」年份認定。
三、 參選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住於中華民國並持有居留證之個人或團體,以團體參賽者, 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在臺居住證明。
四、 獎勵標準如下:
( 一 ) 文學獎、表演藝術獎及美術獎:
1.首 獎:發給獎金80,000元,獎座及獎狀。
2.第二名:發給獎金20,000元,獎座及獎狀。
3.第三名:發給獎金10,000元,獎座及獎狀。
4.優 選:發給獎狀乙紙。
5.入 選:發給獎狀乙紙。
( 二 ) 貢獻獎:贈獎座及獎狀。
美術獎選出首獎一位、第二名一位、第三名一位,另取優選至多3人,入選若干名,文學 獎及表演藝術獎僅取至前三名( 首獎一位、第二名一位、第三名一位 );貢獻獎則選出若干 名。凡以多人或團體報名者,獎座仍以乙座為限,其餘依報名表列之團體或個別參賽者頒 贈獎狀乙紙;如非立案之團體者,獎金依報名表列之參賽人平均給與( 無法均分者,由參 選人自行協調 )。
表演藝術獎及美術獎得獎者得視推廣需要由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安排演出、展覽 事宜。
五、 主辦單位對所有比賽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上傳網路等權利,作者不得異議。
美術獎各類入選以上之作品,有參與展出之義務,於表訂退件日之前,不得要求退件。
承辦單位對參選( 展 )作品負保管責任,唯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及逾期未領回者不在此限。
凡送件參選者於報名表上簽章後,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
六、 評審方式如下:
( 一 ) 本府依獎勵類別,聘請各類別專家學者評審之。
( 二 ) 文學獎、貢獻獎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就書面資料加以評審,其中貢獻獎必要時得另行安排 訪談。
( 三 ) 表演藝術獎、美術獎初審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評審,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複審由本府聘 請專家學者分別就參選者現場表演( 表演藝術獎 )、徵件作品( 美術獎 )加以評審,並進 行作品講評。各類獎項如未達獎勵標準,得由專家學者過半數決議從缺。獲獎名單專家學 者應簽名認證,由本府確認後公布。
七、專家學者應遵守利益迴避,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依下列規定進行評審:
( 一 ) 不得參選同類別之獎項。
( 二 ) 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三 )應客觀、詳細、嚴謹填寫評審表。
八、辦理期間如下:
( 一 ) 每年一次。
( 二 ) 各類別聯絡電話( 如附表一 )。( 三 )參選類別及規格( 如附表二 )。
( 四 )收件、評審、頒獎等時間( 如附表三 )。
九、美術類作品安全及保險:( 初審作品及攝影類光碟除外 )
( 一 ) 保險:保險期間自作品送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
1.複審前:每件作品一律以新台幣2萬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 最高賠償金額 )。
2.複審前:前三名每件作品保額新台幣10萬元整,優選、入選作品每件保額新台幣5萬元 整;未入選作品以每件作品新台幣2萬元整投保。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 作者不得異議。
3.邀請作品每件保額新台幣10萬元整。
( 二 ) 展覽期間由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等原因, 導致作品於裝卸時受損,或因保險條件以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受損者,不負賠償之責。
十、參選作品
須屬三年內創作且未曾得獎之作品,翻譯作品不予受理,不得有抄襲之情事,各參 選作品如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他人加工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參選資格不符或偽 造參選資格者,除參加者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參選資格並公布之,三年內不 得再參選,已發獎金予以追討。
得獎作品之著作權仍歸屬參選者本人,出版權及公開傳播權則與本府共有,本府並得引用得 獎人之得獎作品、照片、影音資料為教育推廣、文宣之用,有發表及印製之權利,不另支酬 勞。
美術獎初審、文學獎、表演藝術獎及貢獻獎參選資料概不退件,請參選者自行存留原作,本 府不負保管責任。
美術獎經評審未得獎作品先通知退件,入選以上作品,俟參加本府安排之展覽及專輯編印完成後通知退件;經函知退件,若逾期未領,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參選表演藝術獎倘遇本府推廣需要,得接受現況訪談及其它資料記錄片拍攝供為存檔及教育宏揚使用,其著作、出版或傳播等公播權雙方共有,並不另支其他費用。
相關說明
一、 報名簡章請於本府文化處網站下載,或親至本府文化處服務台索取。
網址: https://content.yunlin.gov.tw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三一○號
二、 請依報名表格填寫資料,報名參加文學獎、表演藝術獎及貢獻獎者填寫一份並另請影印,共 六份;報名參加美術獎者填寫一份;連同參選作品,於各類別收件截止前,送達本府文化觀 光處,文學獎、貢獻獎及美術獎( 初審 )收件期限以郵戳為憑;表演藝術獎、美術獎複審,請 親送或委託專人至本府文化觀光處完成報名手續,資料不全或逾期者,概不受理。美術獎( 複 審 )以貨運或郵遞者,亦不受理 )。
三、 請依報名類別之規定檢附作品資料,內容不符者不予受理。
四、 表格欄位不足填寫者,可自行複製或影印。五、得獎者應參加本府所舉辦之後續推廣活動。
六、 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不得列入徵選或獎 勵。
七、 本徵選活動美術獎特設邀請展,邀請資格如下:
( 一 ) 本屆美術獎各類評審作品。
( 二 ) 凡( 曾 )設籍、就業、就學、服役或出生於本縣之民眾,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請附下列 之一證明文件由各類評審認定邀請之。
1.曾獲全國美展、全國油畫展、全省美展、臺陽美展、人事行政總處舉辦之中央機關美展, 獲得前三名一次以上者。
2.曾獲本要點之美術獎前三名三次以上者。
3.縣籍資深美術家或曾獲其他重要藝術獎項者由該類評審認定邀請之。
( 三 ) 邀請資格審查由本府聘請評審審查之。
( 四 ) 受邀請並參加邀展者不得再參加徵件比賽。
( 五 ) 受邀請並參加邀展之作品,以一人一件並以展出一次為限。
相關連結:
雲林文化藝術獎相關競賽:
- 111年第十八屆雲林文化藝術獎111年第十八屆雲林文化藝術獎 文學獎、表演藝術獎及美術獎首獎:發給獎金 80,000 元(含稅),獎座及獎狀。 貢獻獎:贈獎座及獎狀。 參選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住於中華民國並持有居留證之個人或團體,以團體參賽者,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在臺居住證明。
- 109年第十六屆雲林文化藝術獎109年第十六屆雲林文化藝術獎 收件時間:6 月 10 日 至 9 月 18 日。 文學獎、表演藝術獎及美術獎:首 獎:發給獎金80,000元,獎座及獎狀。 獎勵類別如下:(一) 文學獎、(二) 表演藝術獎、(三) 美術獎、(四) 貢獻獎。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住於中華民國並持有居留證之個人或團體,以團體參賽者。
- 108年第15屆「雲林文化藝術獎」徵選108年第15屆「雲林文化藝術獎」徵選 致力於本縣藝文推廣宣揚、教育傳承、研究發展、創作表現或身體力行實踐本縣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化著有成就,足為表率者。捐助本縣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圖書資訊、文化資產、藝文推廣、觀光行銷等文化相關資源,厚植本縣藝文發展者。
- 106年度第十三屆『雲林文化藝術獎』一、依據「雲林縣文化藝術獎徵選要點」辦理。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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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第十六屆雲林文化藝術獎-文學獎(徵件)
「雲林文化藝術獎」自94年起接續「雲林縣美術家聯展」的舉辦經驗,歷經了已將近15年的悠久歷史,期間培育無數的雲林藝文人才,也提供旅外雲林鄉親藝文回鄉的渠道,成為縣內備受重視的年度藝文盛事,以及藝術、文學創作發表的最高殿堂。 主辦︰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 督導︰文化部 https://tinyurl.com/y3pxyd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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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第十六屆雲林文化藝術獎-貢獻獎(徵件)
「雲林文化藝術獎」自94年起接續「雲林縣美術家聯展」的舉辦經驗,歷經了已將近15年的悠久歷史,期間培育無數的雲林藝文人才,也提供旅外雲林鄉親藝文回鄉的渠道,成為縣內備受重視的年度藝文盛事,以及藝術、文學創作發表的最高殿堂。 https://content.yunlin.gov.tw/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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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第十六屆雲林文化藝術獎-《美術獎》獲邀參展收件
「雲林文化藝術獎」自94年起接續「雲林縣美術家聯展」的舉辦經驗,歷經了已將近15年的悠久歷史,期間培育無數的雲林藝文人才,也提供旅外雲林鄉親藝文回鄉的渠道,成為縣內備受重視的年度藝文盛事,以及藝術、文學創作發表的最高殿堂。 「美術獎」獲邀參展收件為8月24日至26日,「美術獎」《水墨類》、《書法類》、《西畫類》、《工藝類》及《攝影類》徵件比賽今年因擴大為全國徵件,收件為: 一、初審:7月13日至7月20日 二、複審:8月29日至8月31日 有意參加且資格符合者請於期限內完成送件,其他詳細資料請參閱簡章規定,簡章可至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網頁( https://content.yunlin.gov.tw/ )下載。
- 【109年第十六屆雲林文化藝術獎】徵件活動三大變革報您知 1.今年首度擴大【全國徵件】 2.最高獎金【首獎--新臺幣8萬元】,總獎金【新臺幣110萬元】 3.請注意今年美術獎採【二階段審查】 【先初審(繳作品照片)—再複審(繳作品原件)】 各獎項收件期間如下: 文學獎: 109年6月10日(三)至9月18日(五) 表演藝術獎: 109年6月10日(三)至8月20日(四) (複審演出另行通知) 貢獻獎: 109年6月10日(三)至8月30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