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110年)全國拔河錦標賽
一、 依 據:
本競賽規程奉教育部體育署110.1.22臺教體署全( 三 )字第1100002474號函核備辦理。
二、 宗 旨:
( 一 ) 推行全民體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團結合作積極進取的精神,並提昇健康體適能。
( 二 ) 推展八人制拔河運動,建立拔河競技觀念,提高拔河技術水準。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國立體育大學
五、承辦單位:
桃園市拔河運動委員會
六、 協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各直轄市拔河協會及各縣市拔河運動委員會。
七、 贊助單位:
由承辦單位洽請公益團體及績優廠商贊助
八、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至14日
※ 3月12日下午3點選手體重過磅至下午5點截止。
※ 3月13日上午9點在體育館內召開裁判會議,9點30分召開領隊會議。
※ 3月13、14日上午7點30分至8點30分辦理報到及選手體重過磅。
※ 3月13日上午10點開幕式後立即進行比賽,預定14日下午4點頒獎閉幕。
九、比賽地點:
國立體育大學體育館(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0號 )
十、比賽組別:
組 別 | 體重級別標準 | 備註 |
1、公開男子組 | 600公斤以下 | 110年12月31日前男子年滿18歲女子年滿16 歲 |
2、公開女子組 | 540公斤以下 | |
3、公開男女混合組 | 600公斤以下 | |
4、社會男子組 | 600公斤以下 | 限在職之職工,在學學生不得參賽 |
5、大專男生組 | 600公斤以下 | 限在學學生 |
6、大專女生組 | 500公斤以下 | 限在學學生 |
7、高中職男生組 | 580公斤以下 | 限在學學生 |
8、高中職女生組 | 500公斤以下 | 限在學學生 |
9、高中職男女混合組 | 540公斤以下 | 限在學學生 |
10、國中男生組 | 540公斤以下 | 限在學學生 |
11、國中女生組 | 460公斤以下 | 限在學學生 |
12、國中男女混合組 | 500公斤以下 | 限在學學生 |
13、國小男生A | 400公斤以下 | 限全校班級數在19班( 含 )以上學校 |
14、國小女生A | 400公斤以下 | |
15、國小男生B | 400公斤以下 | 限全校班級數在18班( 含 )以下學校 |
16、國小女生B | 400公斤以下 | |
17、國小混合A組 | 360公斤以下 | 限全校班級數在19班( 含 )以上學校,在學男女生各4人參賽 |
18、國小混合B組 | 360公斤以下 | 限全校班級數在18班( 含 )以下學校,在學男女生各4人參賽 |
19、機關團體混合組 | 560公斤以下 | 男女隊員各4人參賽,限在職之職工且為同一機關團體人員;在學學生不得參賽 |
20、機關團體男子組 | 640公斤以下 | 同一機關團體人員 |
21、無限量男子組 | 640公斤以上 | 資格不限 |
註:各組報名隊數未滿2隊,則取消比賽;國小男、女生組及國小混合組報名隊數未達三隊( 含 )以上則併組比賽。
十一、 比賽資格:
( 一 ) 各縣市各組至多報名5隊,主辦縣市隊數加倍;若有超過則委請直轄市拔河協會及各縣市拔河委員會依過去比賽成績協調處理,以符合規定。公開、社會及大專組不在此限。
( 二 ) 社會組及機關團體混合組:凡機關、學校、軍警、工商團體之現職員工均可組隊報名參加,但需備妥在職證明以便查驗;機關團體混合組須為同一機關團體人員。
( 三 ) 各級學校男女組:凡公私立之各級學校之同校在籍學生均可組隊報名參加,但不得跨校組隊,每校各組僅可報名一隊;高中職以上學校有夜間部、進修學校者,得以夜間部、進修學校名稱報名。
( 四 ) 每一選手限報名參加一隊,不得跨組參賽,但公開組除外;公開組得跨混合組參賽。
( 五 ) 各組可報名12員選手,但公開、大專、高中( 職 )隊伍,僅可過磅註冊9員選手;社會組、機關團體混合組、無限量級及國中( 含 )以下隊伍,則可過磅註冊10員選手。機關團體混合組及國小混合組過磅註冊之10員選手中須為男女各5員。
十二、 報名方法:
1、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止,逾期恕不受理。
2、 報名地點:台北市朱崙街20號708室( 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 )。
TEL:( 02 )87711436
3、 報名手續:
( 1 ) 報名表單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0KDTchkeBDwVVQkFYMXFRJ6zgkQECruCceTAiJGZDxg/edit?usp=sharing
( 2 ) 報名時請詳細填寫大會規定之報名表( 如附表 ),並請加蓋單位印信或單位主管簽章。
( 2 ) 各隊過磅註冊人數公開、大專、高中職隊伍,僅可註冊9員選手;其餘各組隊伍最多10人,下場比賽為8人。
( 3 ) 各隊繳交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以署名「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之匯票寄至拔河協會收;未繳交報名費隊伍,不排入賽程。
( 4 ) 報名採網路報名,報名系統及賽程資料請參照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網站 http://www.tugofwar.org.tw/。
十三、 賽程抽籤:
( 1 ) 日期:109年3月5日( 星期五 )下午2點。 2、地點: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 台北市朱崙街20號7樓708室 )。
3、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四、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審定之最新拔河運動規則。
十五、 比賽用繩及河道:
採用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審定合格之拔河繩及河道。
十六、 比賽制度:
各組預賽採用循環積分賽制,決賽採淘汰賽制;各組報名隊數在9隊
( 含 )以下直接循環預賽後取前4名決賽,5、6名依預賽成績排定。
1、 國中( 含 )以上預賽所有賽程一律採2局制,2局全勝得3分,1勝1負各得1分,
2局全負得0分。決賽採3局2勝制。
2、 國小組預、決賽均採一局制,如果重賽可以加賽一局,警告則累計;決賽採雙敗淘 汰賽制。
3、 循環積分名次判定依據國際拔河規則第三十五條: 循環積分預賽後,若有多隊積分相同,依序由以下規則決定名次:
( 1 ) 比賽結果:比較相關隊伍間於預賽之勝負關係。
( 2 ) 獲勝場次:若相關隊伍之勝負關係無法決定排序,則獲勝場次多者為勝。
( 3 ) 警告:若上述二種規則仍未能決定排序,則以獲警告少者為勝。每場之警告總數為每局警告數之總和;失格視為警告三次;被判重賽前之警告數須計入;若因規則第二十一條( 21.2 ) a )比賽在積分制的狀況下,該局比賽將不會進行重賽,且兩隊在該局都會獲得零分以及各3次的警告( cautions )。如果其中一隊伍贏得一局,則獲勝隊伍將獲得一分,另一失敗隊伍將獲得零分。若該場比賽,兩局的判決結果都是「重賽」,則兩隊將各獲得零分( nil )和六次警告( caution )。
( 4 ) 隊伍體重:前述三項仍未能決定排序時,以出賽單上之隊伍體重為準,輕者為勝。
( 5 ) 擲幣:當上述規則皆無法決定排序時,則擲幣決定。
4、參賽隊伍如於賽程中棄權,則後續賽事一率沒收其比賽,名次也不予計算。
十七、 比賽服裝:
( 1 ) 選手請穿著有領長袖運動服( 以免手臂及頸部擦傷 )、短褲或長褲為原則,並力求整齊。
( 2 ) 一律穿著拔河鞋或平底運動鞋出賽,國中組以下各組後位選手須戴安全帽,不符合規定者不得出場比賽。
( 3 ) 出賽隊伍請自備安全帽。
( 4 ) 公開組、大專、高中( 職 )組指導教練應穿著與隊員相同色系服裝下場指導。
十八、 獎勵:
( 1 ) 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凡參加本競賽,其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及成績規定等,依據教育部 104年10月14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一 )字第1040030687B號令修正條文:
( 一 )參賽隊( 人 )數十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八名。
( 二 )參賽隊( 人 )數十四個或十五個:最優級組前七名。
( 三 )參賽隊( 人 )數十二個或十三個:最優級組前六名。
( 四 )參賽隊( 人 )數十個或十一個:最優級組前五名。 ( 五 )參賽隊( 人 )數八個或九個:最優級組前四名。
( 六 )參賽隊( 人 )數六個或七個:最優級組前三名。
( 七 )參賽隊( 人 )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 八 )參賽隊( 人 )數二或三個:最優級組第一名。
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唯本比賽成績於同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拔河』列為競賽種類( 或項目 )時,依規定不具有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2、 本賽事除國中男、女生、混合組、高中男、女生、混合組外,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 生甄試資格。
3、 各組設冠、亞、季、殿軍由大會頒發獎盃乙座以玆鼓勵。
4、 依據教育部104年10月14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一 )字第1040030687B號令修正條文。
5、 教練獎:各組冠軍教練頒發教練獎牌乙枚( 獎狀製作依各隊過磅單人員為準 )。
十九、申 訴:
1、 有關選手資格之抗議,須於該場比賽十分鐘前提出,比賽開始後概不受理。
2、 比賽發生爭議時,需立即向該比賽主審裁判提出口頭申訴申請,並於該場比賽完畢十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申訴書及繳交保證金三千元。
3、 申訴案件若經大會判決無效不成立時,則沒收保證金充為大會費用。
十九、 注意事項:
1、 參賽選手請隨身攜帶身分證、學生證或在職( 學 )證明、以便查驗。
2、 選手過磅單一式兩份請填妥基本資料並黏貼最近照片,於比賽當天( 或前一天 )攜帶至大會統一過磅檢核,各隊選手一定要帶過磅單出賽( 無則不能出賽 )。
3、 參賽選手若有冒名頂替者,一經查明證實取消全隊比賽資格。
4、 大會為本次活動針對參賽者於比賽期間投保每人新台幣參佰萬元之公共意外險。( 所有細節依投保公司之保險契約為準 )。
5、 比賽場地中禁止使用液體溶劑清潔比賽裝備,違反者取銷該場比賽隊伍成績。
6、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7、 各隊報名後如未參賽,所繳費用扣除行政作業相關費用後歸還餘款。
8、 學生申請甄試,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 形,請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 網址: https://lulu.ntupes.edu.tw )歷 年簡章」。
二十、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宣佈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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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舉辦「110年全國拔河運動錦標賽」,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該會110年1月26日中拔平字第1100000007號函辦理。 二、競賽日期:110年3月12日下午過磅,3月13至14日比賽。 三、競賽地點:國立體育大學體育館。
- 檢送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辦理「110年全國拔河運動錦標賽」競賽規程1份,請查照。一般附件 競賽規程.pdf ( https://tinyurl.com/y2b6xape ) 文件內容 一、依據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110年1月26日中拔平字第1100000007號書函辦理。 二、比賽日期:110年3月13至14日比賽。 三、比賽地點:國立體育大學體育館(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