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新竹市初賽
一、 依據
109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 奉教育部臺教師( 一 )字第1090102344號函同意備查 ) 規定辦理。
二、 辦理單位:
( 一 ) 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
( 二 ) 承辦單位:新竹市關東國小
( 三 ) 協辦單位:新竹市立育賢國中、新竹市陽光國小、新竹市立建功高中
三、 比賽時間:109年11月1日 ( 星期日 )( 10月31日彩排 )
四、 比賽地點:新竹市立建功高中體育館
五、 參加對象:
本市國小、國中、高中職團體( 分A、B組 )及個人組 ( 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 )。
六、 比賽組別、比賽項目、評判標準及各項規定
均參照109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七、 報名日期及方式:
初賽報名請於109年9月14日起至109年9月28日止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 網址: https://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 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一式三份,加蓋學校印信( 團體組 )或註冊 組章戳 ( 個人組 )後,寄送關東國小學務處彙辦( 個人組大專學生自行上網報名, 其他各組學生請就讀學校協助報名 )。
八、 領隊( 抽籤 )會議:
於109年10月7日 ( 星期三 )下午1:30在關東國小關愛樓二樓視聽教室舉行,出席之各校領隊核予公假登記。領隊會議紀錄、走位時間表及賽程表於會後公布於本市學生藝文競賽網站 ( 網址: https://www.hc.edu.tw/language_art/ ),不另通知。
九、 凡由學校指派參加本項比賽之領隊、指導老師、比賽人員及大會評審、工作人員,一律核予公假登記。
十、 各類組比賽成績獲優等以上者,由各校本權責辦理敘獎事宜( 指導教師請依「新竹市教育專業人員獎懲規定」辦理敘獎,大會不另行核發獎狀,惟同一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同組項多人得獎以敘獎壹次為限,行政人員亦同 );最優第一名,得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
十一、 初賽最優第一名,得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經報名全國決賽則不得無故放棄參賽。參加決賽獲獎者依全國學生舞蹈比賽獎勵辦法另予敘獎。十二、申訴規定:
( 一 ) 應服從評審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須以書面提送大會,並由校長或領隊老師簽名立書,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至遲1小時內提出( 如對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參賽人員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 ),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附表一 )
( 二 )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比賽時進行全程錄影,該錄影資料僅供申訴事件處理使用,不提供其他用途使用或借用。比賽當日無申訴事件時,隔日即予銷毀。十三、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同一舞蹈類型之各分組( 甲、乙、丙 )之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 註:初賽時,如果發現有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凡經查證屬實,其相關之縣市應同時取消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決賽報名資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
十四、 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且每一舞段內,不得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1分鐘,否則視為抄襲。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3日內檢具錄影帶,並經大會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大會通知申復之翌日起3日內提出申復,由大會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大會所頒全部獎項。
十五、 比賽相關訊息公布網頁:
新竹市學生藝文競賽網【 https://www.hc.edu.tw/language_art/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https://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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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110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決賽報名資料須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前完成上網登入及紙本寄送。 團體組(A、B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一)甲組:31人至50人為限(僅限110學年度)。 (二)乙組:12人至30人為限。 (三)丙組:2人至11人為限。 個人組以 1 人為限。
- 109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109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以前,掛號逕寄至本會主辦單位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及在家自學)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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